处方和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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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和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才能坐诊处方。

2、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药剂人员有权拒绝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要遵照“毒、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办理”。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酌情延长,医师不得为本人或家属开处方。

5、处方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6、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急诊处方上角写“急”字。

7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需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克、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9、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销毁。

10、药剂人员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不得乱开处方,滥用药品。

处方管理:

1、处方笺由护士长负责领取和保管。处方不得带出医院,不得提供非本院医务人员使用。

2、医师开出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的签名,处方空白处必须销空,如遇处方内容需要修改时,必须在修改处有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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