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 法院如何区分中标合同履行中的正常变更与“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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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法院如何区分中标合同履行中的正常变更与
“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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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在形
式上有相似之处,特别是当事人对中标合同备案后进行变更,且对变更后的合同未作备案的情形。但两者又具有本质的区别,如何把握合同正常变更与“黑白合同”的界线,准确认定“黑白合同”,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尤为重要。今
天法信小编结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的司法观点,并整理其他相关法律依据、案例,
为法律人提供参考。
法信码| A2.I1243 黑白合同的签订与合同变更法信· 法
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
据。
2.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对合同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作出的变更构成实质性变更——北安市巨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绥化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而订立的中标合同且已备案,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此时涉案工程的客观情况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双方当事人就对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作出与备案合同不同的约定,构成对备案合同进行的实质性变更。案号:(2012)民申字第754号
2.准确区分合同的正常变更与签订“黑白合同”,需根据合同具体情况予以判定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合同的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我国《合同法》中也对合同的变更作了明确规定。合同变更权的行使存在于所有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合同的履行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的变更与规避中标合同的界线,准确区分“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都发生变化,主体的变更是指新的合同主体替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因债权和债务变更的不同而分别属
于债权转移或者债务转移的情形,归入合同的转让更为贴切。狭义的合同变更属于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行为。合同变更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但仅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变更范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继续存在。正常的合同变更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以变更合同之名行签订“阴阳合同”或
者“黑白合同”之实的行为,要准确区分。在上述实质性内容
之外修改、变更中标合同的,不属于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但并不是说所有就上述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都属于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情形,而是要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比如只是在工程价款稍有调整、工程期限略有变化、工程质量有点不同的,就不宜一概认定为属于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的情况,必须是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可见,如何确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是一个重要标准。将这个标准予以量化,虽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原则是明确的,即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在这一大原则下,如果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
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时,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也可以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在确定区分界线时,还有一个幅度问题,达到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程度,也需要正确界定。这里存在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既要使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目的。(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