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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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74条 : •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 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 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75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 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 责任。
我国目前主要限额赔偿的领域
• 1、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 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 • 1)旅客人身伤亡: • 国内:40万 • 国际:16600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 • 2)托运行李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失: • 国内:行李-每公斤不超过100元;物品-不超过3000 元 • 国际:行李-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物品-332提款权 • 3)第三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限于直接损害。
第四节 高度危险侵权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概念
•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 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 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 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 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 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 或者不承担责任。 • 重点掌握免责事由: • (1)故意者:完全免责。(2)过失者: 可以减轻。
六、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
• 《侵权责任法》第77条:承担高度危险责 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 理由在于: • 1、责任主体往往不具有可责难性 • 2、行业发展的考虑 • 3、通过保险分散损失
• • • • 3、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7条 : 一次事故损害:3亿 不够的,国家8亿财政补偿 必须投保强制责任保险。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 《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 定》第3条: 1)旅客人身伤亡的,40000元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800元;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 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 4)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 超过20元 *限于合同中对旅客损害的限额赔偿
• • • •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 1)铁路旅客人身伤亡:15万 2)自带行李损失:2000元。
• 这种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 生竞合,当然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
• 对于路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在此列,没有赔偿限额 的限制
• 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区分高度危险 作业和危险物而有所不同。对高度危险作 业的责任主体,为经营人。对于高度危险 物的责任主体,为控制者或占有人。 • 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包括现占有人,原 占有人以及非法占有人。所有人对于高度 危险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有过错的,与占 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四、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
• 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区分为两种情况: 对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等最危险的活动, 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的抗辩事由(民用核设施 还包括战争);对于其他高度危险作业及高度 危险物,以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为抗辩事由。
五、高度危险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76条 :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
• 高度危险责任分为两大类: 高度危险行为和高度危 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 1、高度危险行为:1)民用核设施 2)民用航 空器 3)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 质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 轨道运输工具。 • 2、高度危险物。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75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 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 责任。
我国目前主要限额赔偿的领域
• 1、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 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 • 1)旅客人身伤亡: • 国内:40万 • 国际:16600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 • 2)托运行李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失: • 国内:行李-每公斤不超过100元;物品-不超过3000 元 • 国际:行李-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物品-332提款权 • 3)第三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限于直接损害。
第四节 高度危险侵权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概念
•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 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 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 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 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 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 或者不承担责任。 • 重点掌握免责事由: • (1)故意者:完全免责。(2)过失者: 可以减轻。
六、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
• 《侵权责任法》第77条:承担高度危险责 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 理由在于: • 1、责任主体往往不具有可责难性 • 2、行业发展的考虑 • 3、通过保险分散损失
• • • • 3、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7条 : 一次事故损害:3亿 不够的,国家8亿财政补偿 必须投保强制责任保险。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 《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 定》第3条: 1)旅客人身伤亡的,40000元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800元;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 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 4)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 超过20元 *限于合同中对旅客损害的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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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 1)铁路旅客人身伤亡:15万 2)自带行李损失:2000元。
• 这种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 生竞合,当然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
• 对于路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在此列,没有赔偿限额 的限制
• 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区分高度危险 作业和危险物而有所不同。对高度危险作 业的责任主体,为经营人。对于高度危险 物的责任主体,为控制者或占有人。 • 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包括现占有人,原 占有人以及非法占有人。所有人对于高度 危险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有过错的,与占 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四、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
• 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区分为两种情况: 对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等最危险的活动, 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的抗辩事由(民用核设施 还包括战争);对于其他高度危险作业及高度 危险物,以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为抗辩事由。
五、高度危险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76条 :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
• 高度危险责任分为两大类: 高度危险行为和高度危 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 1、高度危险行为:1)民用核设施 2)民用航 空器 3)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 质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 轨道运输工具。 • 2、高度危险物。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