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控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与社会控制

丁卫

原刊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6期

摘要:社会控制是国家主导,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一种治理手段,它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思想及其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以及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从而达致一定的社会秩序。在诸多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控制是最具约束力也最为形式理性化的一种。本文简略地梳理了社会控制思想的演化,指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在对晚清以降的社会控制进行初步考察的基础上,本文指出当代中国的社会控制体系正在由改革开放之前的组织控制转变为1980年代以后的法律控制

通过社会生活的结构化和人们行为的标准化而形成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是社会秩序的具体反映。[1]271社会组织管理通过把社会生活结构化和把人类行为标准化来实现社会的秩序化;而社会控制则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思想及其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以及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从而达致一定的社会秩序。从形式上看,社会控制有诸多手段,譬如,统治者可以通过道德、宗教、法律乃至社会舆论等各种手段来达到既定的统治秩序,只不过,法律是其中对社会成员最具约束力,从而也最为形式理性化的一种。

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思想较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Charles Darwin)的生物进化论。达尔文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自然选择实现的。生物个体为了在大自然中继续生存下去,保持自己的物种不被消灭,就必须不断发展自己的适应能力。适者生存,弱者灭亡,物竞天择,自然淘汰,这就是自然界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2]75-148由生物进化论发展出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是控制者,个人是被控制者。既然人具有动物习性,那么社会就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习性。否则,由于人人都存在着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结果难免会使整个社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去,社会秩序因此而无法建立和维系。

受进化论思想的影响,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罗斯(Edward Alsworth Ross)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①]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这一概念。在他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以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他认为人的天性中存在着一种“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它包括同情心(Sympathy)、互助性(Sociability)和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三个组成部分。人性中的“自然秩序”成分,使人类处于自然秩序状态,人们彼此同情,互相帮助,相互约束,自行调节个人行为,避免出现因人与人之间的争夺乃至战争所引发的社会混乱。然而,这种自然秩序状态却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移民所否定。在现代的美国社会,初级群体和社区迅速解体,人们不得不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人性中的“自然秩序”再也难以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越轨与犯罪等社会问题愈益严重。立基于此,罗斯认为,必须用社会控制这种新的机制来维系社会秩序,即由社会有意识、有目的地采取各种措施,对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加以规制和约束。[3]173-313不难看出,经由社会控制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实质上是一种人为秩序。罗斯根据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所作的“自然秩序—人为秩序”之两分,有助于我们据以区别社会运行的自发机制与人为机制,并

依此视角来考察法律与社会控制的关联。罗斯指出,“由于一代人的道德习惯不能成为下一代的本能,持续的控制是必要的”。[4]46虽然,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有许多,如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社会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幻像、社会价值观和伦理法则等等,但法律仍然是社会秩序大厦的基石。[4]95从功用上看,法律作为国家整合和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显然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不可比拟的作用——法律应该而且必须从根本上影响着其他的社会控制,在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的互动关系中,法律具有主导性,社会越发达,法律的控制作用和影响就越重要。[5]5

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的法律思想明显受到了罗斯社会控制理论的较大影响。[6]480仔细疏理庞德的法律思想,一条紧绕社会控制而展开的逻辑线索始终清晰可辨。庞德学说的核心,是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认为,道德、宗教和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手段,随着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道德和宗教作为早期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逐渐和法律相分离,“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和发达社会中控制社会的“最终有效工具”,[7]12-89所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因此,法律的功能在于控制社会。[8]89

庞德指出,人类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是相互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个人主义的本性,这种“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本能使他只顾自己的欲望与要求,不惜牺牲别人来设法满足这些欲望与要求,并克服一切对这些欲望与要求的阻力。”通过论述法律与文明的关系,他进一步推展其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法律和文明有着密切关联。从历史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实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未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文明可以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完善的发展。而文明的两个面向:一个是对外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则是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惟有通过科学的发展才能实现对外在自然界的控制,保证人类过富裕生活。而惟有社会控制方能实现对人类本性的控制。而“对内在本性的支配,过去是,现在也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即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目的在于迫使他尽自己的本份,支持文明社会,并制止他从事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9]409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写道:“今天许多人都说法律乃是权力,而我们却认为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是法律决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化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7]26由于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并非权力本身,因而,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制度,正如庞德在《法律哲学导论》中所言:“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要求、需要和期望——的社会制度。就理解法律这个目的而言,我很高兴能从法律的历史中发现了这样的记载:它通过社会控制的方式而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进行承认和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日益广泛和有效的保护;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总而言之,一项日益有效的社会工程。”[10]147庞德认为,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类活动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而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主张将法律作为控制工具,即“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