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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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高龄补贴发放制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全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郴政办函〔2010〕60号、郴政办函〔2011〕78号)及桂政办函〔2010〕67号、桂政办函〔201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心,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年人生活、健康条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和谐桂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分档、量力而行的原则,从老年人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主导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3.坚持合理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高龄补贴必

须严格执行发放程序和标准,真正做到公平合理。

二、高龄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结合我县实际,高龄补贴发放范围为80~99岁、持有本县户口的无固定收入的高龄老年人。

发放标准:90岁~9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600元);80岁~8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600元)。

三、发放程序和管理办法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审核——县老龄办审批的程序发放,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高龄补贴采取打入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粮食直补存折的形式,

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发放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等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每年9月份为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复查月,凡享受高龄补贴者须提供一张手持当月《老年人》杂志的五寸相片。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老龄工作部门负责高龄补贴政策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任何部门不得套取、挤占、截流、挪用和延时发放,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安全到位。

五、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体现了

县委、县政府对全县高龄老年人的关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优惠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结合实际,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投入。各乡镇老龄办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具体的高龄补贴发放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乡镇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年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三)广泛宣传,做好衔接。要做好高龄补贴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高龄补贴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各项救助、福利和优待制度的衔接配套,形成高龄补贴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慈善事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桂东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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