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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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现代科技与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加上驾驶员的法制意识淡漠,也埋下了诸多隐患。在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的背景下,近些年来出现了诸如飙车案、醉驾案,直接向社会公共安全发起了挑战。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对之予以回应,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刑法规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制定出具体使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诸多争议。如何科学与合理地界定危险驾驶罪,是当前摆在广大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面前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为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构成和认定入手,深入的研究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驾构成要件司法认定

目录

摘要 (2)

引言 (4)

一、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 (5)

(一)域外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 (5)

(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 (6)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7)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7)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8)

(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9)

(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10)

三、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10)

(一)对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不够 (10)

(二)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 (10)

(三)打击力度不够,尚未形成配合机制 (11)

四、危险驾驶罪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11)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 (11)

(二)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行为人醉驾的投入成本 (11)

(三)完善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 (12)

五、结束语 (12)

六、参考文献 (14)

浅析危险驾驶罪

引言

随着我国交通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诸多的隐患。在这些隐患中,危险驾驶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尤其是近些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许多诸如飙车、醉酒驾驶等现象,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从实践来看,各地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而在刑法学理论上,对于危险驾驶入罪的规定,亦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醉酒驾车本身就构成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其主要理由为:立法把一种行为入罪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犯罪,就是立法认为,醉酒驾车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1据此,作为危险驾驶罪行为之一的醉酒驾车行为,本身没有适用但书的规定,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在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的一个标尺,当刑法将某一行为入罪之时,就无须再依照但书的规定来认定犯罪。至此,对于醉驾行为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此外,对于追逐竞驶的认定、危险驾驶的类型等方面,亦有争议,甚至对于危险驾驶是否应当入罪的争论仍有余波。但从务实的角度看,既然危险驾驶已经入罪,那么当务之急便是对立法的规定作出合理的解释。2对此,笔者认为,学理争论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学理争论中,才可能找到司法适用的正确理论。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亦是可以理解的,在《刑法修正案(八)》刚通过不

1戴玉忠:《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检察日报》2011年6月20日。

2X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1999年版,第3页。

久,最为紧要的问题则是如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尽可能在理论上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有鉴于此,无论从现实来看,还是从长远考虑,深入研究危险驾驶罪,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涵和外延、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危险驾驶罪的性质、犯罪形态、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之间的界限等问题,对于丰富和完善刑法理论,以及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均有着不可以低估的意义。

一、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

(一)域外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

在世界围,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并不罕见,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和地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并非千篇一律,而是各有其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刑法典模式和附属刑法模式等立法例。

1、刑法典模式

所谓刑法典模式即明确地在刑法典中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代表性的有如德国刑法典、我国地区、澳门地区刑法典等。德国刑法典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在立法形式上比较接近我国的做法,即刑法典中只规定危害较大,适用刑罚处罚的危险驾驶情节。德国刑罚将一切交通或运输方式中存在的危险行为都列入惩罚围,冰不局限于机动车。对于精神麻痹情形下运营的和过失造成危险的,专门规定,明确说明,仍需要受到刑罚的处罚,不过量刑方面要视情况而定,其中,最高量刑可处五年自由刑。3由此可见,在德国刑法典中,所谓的危害公共道路安全罪实际上不仅仅包括危险驾驶,而且还包括其他形式的交通肇事行为。

:就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关于非法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的规定,不仅包括了诸如我国刑法中的醉酒、德国刑法典中的麻醉药品、而且还包括了与毒品、麻醉药品、酒类相类之物,按照体系解释的规则,此处的其他相类之物,应当是与毒品、麻醉药品、酒类等具有同种属性,并且能够导致行为人不能安全驾驶的物品。因此,其犯罪圈相对较广。

澳门:与其他国家相比,澳门刑法典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对本罪主观方面即处罚故意也处罚过失,对危险犯和实害犯分别作出处罚,还将行为犯纳入刑罚的控制围,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为对此作出规定,这说明其处罚的围较宽。

2、附属刑法模式

所谓附属刑法模式,是指未在刑法典中规定危险驾驶罪,而是将其规定在其他附属刑法中的立法模式。即虽然未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但却在其

3《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2002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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