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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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解读与立法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解读与立法缺陷

后 者 而 言 ,Hrc认 为危 险 指法 益 陷在 险境 之 中的 i h s

种 客 观 状 态 。ll 而 德 国帝 国法 院 时 代 的判 例 1 I
实 务则 以 “ 损害 发生 的密接 可 能性 ”来诠 释刑 法上
危 险 的 内 涵 。该 观点 将 危 险 区分 为 “ 近危 急 的 接
中表现出来,但是这里 ,构成要件的内容不需要明 确表 示 出危 险 ,可 以只凭 立法 的理 由 ,具有犯 罪 构
成要 求 的行 为 就可 以依 据行 为解 释为有 危 险 。
( )危 险驾 驶 的危险性 判 断— — 抽 象危险 性 二
危 险 ” 与 “ 远 的危 险 ” ,而 只有 “ 近危 急 的 遥 接 危 险 ”才能 够被认 定 为值 得发动 刑法 处罚 的危 险 。 但 “ 近危 急 的危 险”与 “ 接 遥远 的危 险 ”之 间 的区
象危 险 犯 。抽 象 危险犯 的本 质是 指本 身所 包含 的对 该法 益 的严重 侵 害可能 性 而被具 体构 成要件 禁止 的
即,依照科学经验法则 ,行为人的行为确定无疑能
够 引 发 实 害 结 果 的 出 现 ,但 由于 某 种 不 可 知 的 原 因 ,结 果 最终没 有 发生 ,此 时 即可 认 为危险 已经 存 在 。 _ 在 H r理 论 的基 础上 ,Sh nman l J on c u e n 的信 赖说 、D muh e t的支 配说 、Woe ̄度 防 范说 相继 提 l r1 t ]
评定 损 害 的发 生是 否 比不 发 生更 具 有可 能性 。
对于 上述 困境 ,Hon 自然 科学 经验 的 角度 提 r从
出 更 精 细 的 危 险 理论 ,认 为危 险是 某 种状 态 ,是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

罪 ") 成为代表 委员热议的话题 处 但对部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分析 则可发现其在犯 � � 2 010 年 4 月2 8 日 国务 委员 公安部长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报告时建 � 罪主观 造 成的 " 危险 " 方面与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 � 全罪存在区别 如果不考虑危险驾驶的主观心态 危害 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结果等因素 而全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往 � � 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 再一次引发了高度关注 往失之过严 � � 所谓 危险驾驶 是指在驾驶机 � 动车过程中 制造为 首先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 危险驾驶行为很难 社会所 � 不容许的 交通危 险的行 为 主要包 括无 证驾 全部认定为故意 驶 超速 驾驶 ( 包括飙车 ) 酒后 驾驶 ( 包 括醉酒驾 驶 ) 成立 �
� 死撞伤人等事故后果有故意 � 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 � 情节 才能适用最高刑罚七年有期徒刑 这与超速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罪 现实生活中 醉驾者一般都不会希望 酒后驾驶 � 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等酿成 与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时对 撞死撞伤人等事故后果发生 大多轻信这种结果能够 严重交通事故 动辄使人死亡 重伤 公私财物重大损 � � � 避免 充其量只是放任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 � 当然 如 失的严重后果不相匹配 果醉驾者主观上的轻信不具有客观根据 � 如严重醉酒 他人生命权 健康权和法律相关规定极度漠视不相称 � 导致无法控制车辆 开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 致多人死 一定程度上违背了 "罪刑相适应原则 " � 伤 则应认定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害公共安全的 " 危险 " 存在程度的区别 构成以危险方 有学者主张通过刑法的 " 扩张解释 " 解决危险驾驶 劣情节 " 和 " 特别恶劣情节 " 纳入 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 主张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将 从而使之有相对应的 � 其次 危险驾驶所导致的 � " 危险 " 与以危险 方法危 问题 即出 台相关司法解释 将危险 驾驶的情况以 " 恶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上必须要有与放火 爆炸等相 第二档和第三档 �

对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探讨

对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探讨
法 制 探 讨
●I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增 设 危险 驾驶 罪 的探 讨
路 遥 术
( 集贤县人 民检察 院 双鸭 山 集贤 l 5 0 9 0) 5 [ 摘 要】胡斌 案 、孙伟 铭 案 已经尘 埃落 定 ,但 是学 界、舆 论界 并未 平 息对其 的 争议 。终审 法 院对 胡斌 案 、孙伟铭 案 的定 罪和量 刑都准 确 。 根据 案 情 的 不 同 , 定罪 也 有 差 异 。不 应 该 草 率 地修 改刑 法 ,制 定 “危 险 驾驶 罪 ”或 “危 险 驾驶 致 人 死 伤 罪 ” 民 意对 判 决 的不 理 。 解 ,不 能认 为 是对 刑 法 规 范 的抵 触 和冲 突 。 可 以通 过正 确 疏 导方 式 , 使 民意 与规 范 相通 。 [ 键 词 ] 通 肇 事 危 险 驾 驶 刑 法 关 交 中图 分 类 号 :0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1 x( 0 ) 8 0 0 - 2 9 9 2 1 2 - 3 3 0 0 4 0



共 安 全的 过渡 性 罪 名 。 支 持 “ 险 驾 驶 ” 行 为 入 罪 的 论 者 理 由 主 要 是 : ( ) 现 实 危 1
生活中大量发生 的酒后驾车 导致恶性 事故 以及肇事后逃 离现场过程 中 又 导致 多人 死伤 的情 况 ,基 本上 都 以交通 肇事 罪量 刑 ,而且一般 情 况下 当 以 缓刑 结 案 , 因而 交 通 肇 事罪 被 称 为 “ 人成 本 最 低 ”的 杀 犯 罪 方 式 。对 于 交通 肇 事 在 立法 上 的不 足 和 司法 上 的轻 刑 化 ,是 “ 马路 杀手”增 多的一个原因 。( )目前关于醉酒 驾驶 导致 的交通肇事 2 引发争议的原 因就 在于 “ 交通 肇事罪 ”和 “ 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 罪 ”之间缺 乏过 渡性罪 名 ( 3)危 险驾驶 行为本身具 有危险性 ,刑 法应 该进行 否定评价 ,而不 是产 生 了危 害结果 之后方 给予否定评价 , 否 则 不利 于对 交 通 事故 的 防 治 。 3 ( 【 4)外 国刑 事立 法具 有规 定 了 J “ 危险 驾驶罪 ”或是 “ 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的立法例 ,对我 国刑事立 法具 有借鉴意义 。而在支持增设 新罪名规 制 “ 危险驾驶行 为”的论者 中又 有 分 歧 ,主 要 表现 在 “ 险 驾 驶 ”行 为 是 应 该 规 定为 一 个 危 险 犯 , 危 还是 一个结果犯 ?当然 ,无论 是支 持危险犯 还是结果犯 的论 者都认为 “ 险 驾驶 ” 行 为 的 范 围应 该 限定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 醉 酒 驾车 行 为 ; 危 1 ( 2)吸毒后驾车行 为;( )飙车行 为;( )无 驾驶 技术和操作能力而 3 4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行 为 。“ 【 笔者认 为支 持 “ 险驾 驶 “ 危 行为 入罪 论者 的理 由并不 充分 ,增 设 新 的罪 名 规 制 “ 险 驾 驶 ”行 为 宜慎 重 。首 先 ,认 为交 通 肇事 危 罪 是 “杀人 成 本最 低 ”的犯 罪方 式 , 交通 肇 事 在立 法 上 的不 足和 司 法 上 的 轻 行 化 是 “ 路 杀 手 ” 增 多 盼 原 因 , 本 身 立 意 就 是 站 不 马 住脚 的。交通 肇事 行为 不 同于交 通肇 事罪 。我 国刑事 立法对 于交通

危险驾驶罪之解读

危险驾驶罪之解读

危险驾驶罪之解读李飞翔(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42)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不断给社会制造严重风险和恐慌。

过去由于刑法规制漏洞,这种“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受到刑罚的制裁。

为顺应民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罪入罪,可谓众望所归。

然而,其罪名的设置适用与理解并不尽善尽美,对于这一年的实践中遇到的挑战,可借鉴外域经验不断完善。

关键词:刑法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背景现代交通蕴含着危及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风险,赋予了驾驶交通工具人特殊的责任和义务。

以“胡斌飙车案”及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致人死伤等案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引起了公众巨大恐慌与强烈谴责。

这种极端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超过了社会可允许的风险,从而被作入罪化处理。

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弥补了刑法的漏洞,使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增强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车人的威慑力,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益的又一司法举措。

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与理解《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法条文字表述上不易看出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具体指向,笔者认为,此罪名成立需要查明的客观事实不外乎总结为两大方面:一是车辆的情况:机动车及其配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车辆是否在适合的地点以合适的速度开等;二是行为人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驾车资格,是否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方式是否正确。

其具体理解如下:(一)行为地点:“道路”的认定此道路的范围意作广义的理解,即除了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最常见的“大道、马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如:广场、停车场、小区的草地等人口密集区域,还有相对封闭的社区大院,校园道路、施工道路上所有可使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也应包含在内。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申纯【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而在刑法上做出的调整,以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护.本罪在行为上包括竞驰型和醉酒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此外,本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行为方式范围较窄,入罪门槛过低,资格刑缺失等,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1(009)005【总页数】6页(P44-49)【关键词】危险驾驶;立法目的;体系构建【作者】申纯【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本次修订过程中,引起关注最多也是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

《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这一规定,今后对于在道路上追逐竞驰或者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之所以对刑法做出这样的修正,主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基于防范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的考虑。

当今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既给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风险。

随着风险社会到来,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国家反应,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当代社会的风险性质使得刑法变成管理不安全性的风险控制工具,风险成为塑造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的最重要的社会性力量〔1〕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仍然还须依据交通肇事罪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和处罚,此为“危险驾驶罪”。该罪仅明确了对“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状态”的罚则,但法定刑远远轻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并未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的巨大差异、构成要件的细微差别问题,与公众“严厉打击飙车、醉驾行为”的期望有较大差距,并未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评价、教育和指引功能。
二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存在巨大差别体现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从司法方面来说,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让司机引起足够重视,醉酒驾驶也无法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轻刑化使得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这种习惯做法,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酒后驾车导致恶性事故,甚至肇事后高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导致多人死伤等情况,基本上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况下多以缓刑结案,肇事者不过是赔钱而已,造成了严重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增设危险驾驶罪的不合理性

增设危险驾驶罪的不合理性

附:研讨会综述:增设危险驾车罪很不理性(综合整理与修改:田维、魏东)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入罪并增设危险驾驶罪之罪名(简略罪名)的问题,我们四位刑法学者于2010年9月26日在四川成都进行了专题研讨。

我们一致认为:在我国现有刑法框架乃至整体法律框架之内再增设危险驾驶罪,尽管对于治理当前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和竞逐驾驶等危险驾驶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震慑效果,但是整体权衡仍然弊多利少,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

我们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五点:一、对我国整治危险驾驶问题的现有法律体系与整治效果评估不客观前段时间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化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执法不严,而不是刑法缺位。

目前,我国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已初见成效,尤其是醉酒驾车和竞逐飙车的问题得到了比较有效的解决,实践表明我国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通过严格执法足以解决问题。

其中,对于如孙伟铭一样的严重危险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按照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通过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加以解决,如果对现行法律理解合理,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

因而,那种认为不提前动用刑法就不足以防控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看法是很不客观的,主张增设新罪名的同志可能缺乏冷静思考,仍然是刑法万能思想作祟。

二、造成实体刑法不协调首先,危险驾驶入罪与我国现有刑法原则精神不协调。

设置此罪意在以刑罚制裁那些实施危险驾车但尚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此种立法规定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和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的基本精神,动辄用刑的思维方式也很不理性。

其次,危险驾驶入罪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法协调。

这不仅是增设一个罪名的问题,而是整个刑法条文的协调问题。

我国刑法总则第14、15条规定了犯罪之故意和过失,刑法第16条规定了意外事件。

因而我们要增设一个罪名,就必须符合总则中有关故意、过失的规定,犯罪的罪过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过失。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

而对于醉酒等处于危险状态下进行驾驶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出现法定后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处理此类情况,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具体条款,即危险驾驶罪。

文章以危险驾驶罪提出为论述中心,逐步展开并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以及论述危险驾驶罪与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界定;行为;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罪一、危险驾驶罪的入法过程施杰作为“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在为孙伟铭辩护时就曾提到,孙伟铭的行为在当时现有的刑法规定下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裁判时我们仍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刑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权利。

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公平,处罚过轻,这就说明我国关于刑事立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正是此事件促进了危险驾驶罪的确定。

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施杰向大会递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此提案中他提出应增设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条款。

同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工作启动。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以及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对刑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此次对刑法的修改是继1997年后又一次有着重要意义的修改,醉酒驾车等相关内容作为刑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工作部分,此草案于2010年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1]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经表决后通过,也就意味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受法律的明确条款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定(一)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认定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在域外立法例中也有所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摘要】近年来,多起恶性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涌现,激发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热烈讨论。

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

本文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法条竞合;司法适用自我国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来,学界对该罪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学者们纷纷对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相关立法规定的涵义等进行了细致的法理分析与解读,大大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全国各地众多醉酒驾驶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起诉和审判,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司法机关缺乏经验以及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应用标准等问题立即凸现出来,而机械地适用刑法规定将使司法面临困境。

虽然一些刑法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对此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探讨,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阐发意见和看法,但这些观点和看法仍有不合理乃至片面之处,需要在理论上继续深入论证和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与联系(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符合相应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是二者的相同点。

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诸多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情形是放火、投毒等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恶劣行为,此类行为一旦实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危险驾驶罪虽然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但是其社会危害性较之放火、投毒、爆炸等危险行为而言,相对轻微,主观恶性小。

同时,危险驾驶行为中危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必然事件,而是例外,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是特定危险驾驶行为发生时的外部环境和驾驶者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浅析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浅析

驾是 行为犯 。正 如我 国公 安部和 最高 检 的表态 :在 《 “ 刑法 修正 案 ( ) 和 修改 八 》
后 的道 路交 通安 全法施 行后 ,公 安部 门对 经核 实属 于醉酒 驾 驶机 动车 的 一律
刑事立 案 。 醉驾 事实 清楚 、 证据确 凿充 分 , 一律 按照法 律程 序办 理 , 该批 捕 的批
成 了巨大 的威 胁 。基于 建设 和谐社 会 、 注 民生 的人 文关怀 的考量 , 大 了对 关 加
醉 酒驾 驶 、 车等 行为 的刑法 打击 力度 。《 飙 刑法 修 正案 ( ) 第 2 规 定 :在 八 》 2条 “
道 路 上驾 驶 机动 车追 逐 竞驶 , 节 恶劣 的 , 情 或者 在 道路 上 醉酒 驾驶 机 动 车 的 . 处 拘役 , 并处 罚金 。”
会 的发 展要求 . 也不符 合我 国刑法从 政治刑 法 向市
民刑法 的功 能性转换 的发展趋 势 。
( ) 险驾 驶 行 为造 成 的危 险 二 危
1危 险 驾 驶 行 为 造 成 危 险 的 性 质 .
件。 将危险驾驶行 为并人交通肇事罪之 中 , 混淆 了危
险犯与结果犯 的界限『 1 ] 。
6 8
驾 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 责” 的表述 , 引发 了刑 法学界 为性
家 的立 法例 , 也不 要求行 为人 只要醉酒 驾车就 构成 犯罪 。 例如 “ 日本 《 道路交 通法》 6 第 5条虽然禁 止 了 所谓 的带着酒 气 驾驶 , 并不 是将所有带 着酒气驾 但 驶 的行 为都作 为犯罪 , 只是在第 1 7条第 12款规 1 、 定 , 精影响 而无法 正常驾驶 之虞 的状态下 的驾 受酒 驶行 为 , 处 以刑罚 。 ” 3 ,一 刀切 ” 诉 醉酒 才 E 3 因此 “ 起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却希望 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责任与刑罚措施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依法判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减刑等刑罚措施 。
06
完善我国危险驾驶行为入 罪制度的建议
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标准
制定具体、明确的危险驾驶行为定义
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和界定,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为执法和司法实 践提供明确依据。
引入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
结合交通管理实践,制定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如超速、酒驾、毒驾等具体指标,以便更准确地认定危 险驾驶行为。
化进程。
0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原因 分析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心态
故意心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且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仍选择实施该行为。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持漠 视态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过失心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危害后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 免。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和谨慎 ,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05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 学思考
罪刑法定原则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中的体现
明确性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构 成要件,确保法律的明确性,避免司法擅断和滥用。
合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必须合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诞生一年多以来,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但是,它在追逐竞驶行为定罪情节的明确、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飙车等行为入刑、提高法定刑防范责任人脱逃等方面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值得探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醉驾;有期徒刑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布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危险驾驶行为进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成为刑法制裁的对象,正式“入刑”。

危险驾驶罪诞生一年多以来,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受到大众广泛好评,尤其是其有力地打击了醉驾行为,有效遏制了酒后驾车的高发态势,挽救了无数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深得民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设立的罪名,还存在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明确“情节恶劣”的情形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所制裁的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另一种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司法实践中,判处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行为是后者,制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极少出现,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醉驾行为客观上相比追逐竞驶行为较常出现;另一方面,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必须要同时满足“情节恶劣的”的条件,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情节恶劣”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未有明确的范畴。

“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只要机动车驾驶人员实施了醉驾行为,不需要真正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也不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探析

危险驾驶罪探析

危险驾驶罪探析[摘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定罪方面危险驾驶罪用词不精确,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在量刑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过轻,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拘役和罚金,主刑过于单一,量刑幅度小,缺乏伸缩性,致使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文章从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适当增加其处罚力度,强化执行,明确“情节恶劣”的范围来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以便最大限度的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犯罪构成;立法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经走进普通民众的生活。

汽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交通事故频发。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不断增多,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全国共报道路交通事故390万余起,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万余起,造成6.5万余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亿元。

这就要求要加大对驾驶行为的整治,规范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这种严重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却缺少强有力打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纯粹的结果犯,不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是不会以交通肇事罪加以处罚的,较低的犯罪成本不足以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的屡屡发生。

立法机关在反复研究了各种意见和借鉴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实践后,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频发,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2011年05月18日来源:人民法院报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归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章节中,将竞驾和醉驾两种行为方式纳入并分别规定了情节犯和行为犯两种不同的既遂形态,以下就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

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该法从性质和目的两方面对道路进行了界定,即公共性和通行目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依此,草原和海滩都应被排除在外;而对于机动车,则是从属性和功能两方面进行限定,即以动力装置或牵引的轮式车辆和乘用、货运及工程专项作业之用,上述条件也须同时具备,依此,畜力车和电动自行车均不在此列。

一、追逐竞驶的认定无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

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

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

危险驾驶罪——争议点及案例分析

危险驾驶罪——争议点及案例分析

危险驾驶罪——争议点及案例分析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为纳⼊其中。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条、《刑法》第⼀百三⼗三条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

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个⽅⾯:⾸先,主观⽅⾯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为⽅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为,交通肇事包括⼀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为,⽽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决⽔、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为。

危险驾驶罪⽴案标准本罪分为四种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吴迪由然李哲摘要:自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以来,该罪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上的诸多问题,包括机动车认定标准不一致、道路的含义不统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分歧、鉴定程序时有瑕疵、相对不起诉社会效果有待加强等。

面对上述问题,应统一认识,确立行政与司法相统一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和以公共性为核心的道路认定标准,对瑕疵证据尽可能加强补正说理,多措并举提升增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适用;解决路径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自2022年5月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和研究始终方兴未艾。

众多学者和实务界同人对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解决了许多过去认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极大地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降反增,近几年更是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刑法条文规定的简单、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以及法律应用标准的不统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办案过程中新的法律适用难题不断涌现,法律效果面临质疑,种种司法面临的困境迫切需要新的回答。

受青岛地区啤酒文化的影响以及近年来机动车的日益普及,危险驾驶罪在青岛市一直呈高发态势,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近五年该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占全年公诉案件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

危险驾驶罪已成为青岛市黄岛区最为高发的刑事案件罪名之一,因此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司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和难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以部分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二、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在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因刘某某醉酒驾驶的车辆系四轮燃油老年代步车,关于该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最终检察院对刘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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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危 险 驾 驶 的 概 念 及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性 所 谓 危 险 驾 驶 ,是 指 在 驾 驶 机 动 车 过 程 中 制 造 为社 会 所 不 容 许 的 交 通 危 险 的 行 为 ,主 要 包 括 无 证 驾驶 、超 速 驾
幅提高 ,因危 险驾驶导致 的交通 事故层 出不穷 , ̄ 2 0 年 l f0 8 “ 21成 都交通肇 事案” 、2 0 年 “ 京63 特大交通肇 l. 4 09 南 .0
致 轻 罪 重 罪化 。 【 4
我 国现行 法律法规 中 ,主要有 《 道路 交通安全法 》和 《 法 》涉及 到危险驾驶 。其 中 《 刑 道路交通安 全法 》第 9 1
条 “ 饮酒 和醉酒 驾驶 的处 罚 ” , 《 法 》第 1 3 刑 3 条规定 的 “ 通肇事罪 ”和第 14 、第 l5 交 条 1 1条规定 的 “ 以危 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涉及到危 险驾驶 。
事案 ” 、 “ 杭州57 .飙车肇事 案”等案件 ,都 引起 了强 烈的
社会 反响 。危 险驾驶行 为具有严 重的社 会危害性 ,现行 法
律 对 危 险 驾 驶 的 立 法 规 定 不 足 ,有 必 要 对 危 险 驾 驶 行 为进
驶 ( 括飙车 )、酒后 驾驶 ( 醉酒 驾驶 ) 劳驾驶 、吸 包 包括 、疲
食毒品 或服用镇 静类药 物后驾驶 、超 载驾驶 、明知是存在
安 全 隐 患 的 车 辆 而 驾 驶 等 行 为 。”
行准确 地界定 ,增设危 险驾驶罪 ,将酒后 驾驶 、飙车等危
行 为的社会 危害性 ,是指行 为对 社会 主义社 会关 系实 际造成 的损害或可能造成 的损 害。‘ 危害程度 与行 为所 侵犯 的社会关 系 的种类 、行 为的性质 、方法 、手段 、行为人 主
1不宜将 全部 的危 险驾驶 行为归入 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 .
共 安 全 罪

其中, 一般的 驾驶, 生交通 对于 酒后 未发 事故的 时
( ) 行 法律 无 法 解 决 危 险 驾驶 行 为 定 罪 问题 二 现
Hale Waihona Puke 通秩 序带来重大 的危害或安 全隐患 。数据表 明 ,2 0 年 我 08
国因酒后驾驶机 动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13 1 ,造 87 人
成7 2 0 6 3 人受伤 ,直接 财产 损失25 2 亿 元。f .0 5 3 l 二是体现 在
驶行 为的社会 危害性体 现在三个 方面 :一是 体现在 客观上 所导 致被害人 的死亡 、重 伤等危 害结果发生 ,给正 常的交
另 外 ,最 高 人 民法 院 2 0 年9 8日 《 于 醉酒 驾 车 犯 09 月 关
罪案件法 律适 用 问题新闻发布稿 》指 出 , “ 行为人 明知饮 酒 驾车违法 、醉酒驾 车会危害公 共安全 ,却 无视法 律 、醉 酒 驾车 ,特 别是在肇事 后继续 驾车冲撞 ,造成重 大伤 亡 , 说 明 行为 人 主观 上 对持 续发 生 的危 害 结果 持放 任 态度 , 具 有危害公 共安全 的故意 。对 此类醉酒 驾车造成 重大伤亡 的 ,按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
行 为 人 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蔑 视 ,行 为 人 明 知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对 危 险 驾 驶 的禁 止 性 规 定 和 其 容 易 造 成 严 重 的 危 害 结 果 ,
仍然 危险驾 车 ,致使发生 严重 的交通事故 ,这类行 为人的
主 观 恶 性 与 一 般 故 意 犯 罪 的 行 为人 的 主 观 恶性 相 比 ,有 过
观方 面 、有 关情 节 、行 为 实 施 时 的 社 会 形 势 等 因 素 有 关 。 诸 如 超 速 驾 驶 ( 括 飙 车 ) 、酒 驾 ( 括 醉 驾 ) 危 险 驾 包 包 等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三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或 者 拘役 。 ”
二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对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的 规 定 及 评 价 ( )我 国 目前 法律 对 危 险 驾 驶 行 为的 相 关 规 定 一
肇事 罪最 高刑期7 年以上有 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将被 在l 年 以上有期徒刑 直至死刑 的幅度 内判刑。故 0 意与过失 的认 定 ,对被告人生 死攸关 。从刑法总 则的规定 来看 ,故 意与过失 的界限似乎 己很 明确 ,但一涉 及危险驾 驶刑 事个 案 ,不容易判断 。有最高法 院法官也说 ,交通肇 事罪和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 全罪之 间刑罚轻重 之悬殊 , 客观上埋 下了一个 司法危 险 ,即 以后 果选择罪 名 ,从而导





蠢州■富 职业学院学 报 … … … ・
JU NLF OR AOG
我 刑 增 “险 驶 ” 法 探 国 法 设 危 驾 罪 的 理 析
口 仓 彬 ( 省 州市 沙区 检 , 东 广 1 5) 郑 0 广东 广 南 人民 察院 广 州518 4

近 年 来 , 随 着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和 汽 车 拥 有 率 的 大
交通 肇事罪属 于过失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 罪属于故 意犯罪 。二者在定罪 量刑上存 在较大差 别 ,交通
之 而无不及 。三是基 于危 险驾驶行 为的存 在 ,道路 上其 他 正 常行驶的车辆 与行人往 往会处 于随时陷 入危险的境地 惶 恐不安之 中,甚至有失去生命的可能 。
险驾驶 行为纳入 刑法规制 范 围,作为交通 肇事罪 和 以危 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 的过渡性罪名 。
收 稿 日期 :2 1- 4 0 00 0 -5 作者简介 :郑创彬 ( 90 ),男,广东潮 州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人民检 察院助理检察 员。 18 一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 BS Y口_ TY LEl^L UO IcIH^ Cu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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