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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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我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选委会主持。村选委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主任在村选委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

(一)组成

根据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村选委会成员由7至9人组成,具体到一个村的数额,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选委会主任应当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选委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时,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其村选委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不得再参加村选委会的工作。其缺额可按选举时的得票数,取得票多者依次递补。

(二)产生方式

依据我省《实施办法》对村选委会产生的规定,总结我省前几届的做法,可采用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

1、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村选委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或党支部组织和主持。必要时也可由乡镇派出工作组驻村负责主持。

召开全体18周岁以上本村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参会村民须过村民的半数;

如召开户代表会议,参会的户的代表须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选举会议才能召开,投票才能进行。村选委会的成员,由村民或者户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按事先确定的职数和相对多数原则,获得选票数多者当选。

2、由各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由各村民小组选举村选委会成员时,应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由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小组18周岁以上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选举采用无记名投

票的方法,每个村民按规定的职数提出名单,然后各组将票箱送交村民委员会统一计票。

投票产生村选委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和通过选举方案,同时推选选举工作人员,也可以明确若干名村民代表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村选委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村民,并报乡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乡政府备案。公告样式:

依法选举产生的村选委会成员辞职、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进行重新选举或补缺。

1、村选委会成员个别缺额时,从原选举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者递补,若该成员是村选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者,须由村选委会成员重新推选一人主持村选委会的工作。

2、村选委会集体辞职、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重新选举产生村选委会,其选举方式如前。必要时,经乡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但此种方式只适用于重新选举。重新选举产生的村选委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后续工作。同时,重新选举产生的村选委会成员名单须报乡镇选

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职责

根据我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我省前几届的经验,村选委会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拟定换届选举的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2、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投票方式;

6、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7、受理村民对已公布选民名单的异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决定;

8、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9、组织和主持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10、做好选票、委托投票以及布置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1、主持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的投票工作,宣布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

12、向当选人颁发省民政厅印制的《当选证书》;

13、按要求进行选举工作统计;

14、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15、承办选举的其他工作。

村选委会是选举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其履行职责的时限,从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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