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解析法硕教材《刑法 》第三章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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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或被胁迫 其他轻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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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刑法规定,一般不判处,如判处,应从轻 没收财产或罚金:并处,依法判处;可以并处,一般不判处 罚金:从轻或减轻,综合考虑缴纳能力,确定数额,最低不少于
盗窃未遂或中止的 可不认为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情节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 未成年 随身携 带的生活、学习用品 钱财数量不大 未造成轻微伤以上 或 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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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务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或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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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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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要素
广义:犯罪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
概念:危害行为 对 犯罪直接客体 造成的 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间接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狭义: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非物质性的、无 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
行为人 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体) 行为人 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 (分则 ) 就某一犯罪基本形态 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 具有通常社会危害 程度的行为 所规定的犯罪构 成(刑法通常以 此为基 准设置处罚。)
责任年龄计算:过周岁生日第二日起 不得追究
4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过失犯罪——应当
1
5
、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收容教养 不认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 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负刑事责任 必须 达到的年龄
与组成犯罪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用之物 不同
本质与现象
犯罪客体(本质) 社会利益。 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本质。
—— ——
犯罪对象(现象) 具体事物(人、物、信息) 是载体,对客体的侵害,往往通 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 犯罪客体(一般要件之一) 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联系及区别
一般与选择
一定与不一定
犯罪客体(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概念:刑法所规定的 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 诸客观事实
分类
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或加重):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 础 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 的法益侵害程度 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 派生出来的。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共同犯罪形态(帮助犯、教唆犯)
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 (总则) 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 (特殊形态) 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概念:刑法规定的 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内容: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1. 2. 3.
犯罪构成与犯罪
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P17
判断技巧:看介入因素是否由前一因素引起(是 判断 有) 是否能独立引起结果(能 判断无)
刑法 第三章 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 (《刑法》第17条)
共同要件(一般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 共性
犯罪客体
行为 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认定现实生活中 发生的某行为事实 是犯罪时,必须认定:
行为 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客观方 面)
概念:犯罪活动侵害的, 为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 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内容
犯罪客体是 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 意义: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 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 一般客体(整体):决定罪与非罪
(具可观察、描述的特性) 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 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其规定犯罪、认定犯罪。
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 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 身体活动。
指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利益的 总体。
犯罪客体
种类
同类客体(局部):犯罪分类的基础
指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个别):区分此罪与彼罪。
指 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分类:根据侵害的直接客体的 数量
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实质)
危害行为:必要要素
作为(不该做偏做):(积极的行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 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法律上明文规定
分类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承诺)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具 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素
在刑法中地位: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对行为犯:一般不存在
对实害犯:重要意义
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条件
不作为(该做偏不做):(消极的行为) 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 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2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一种客观的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结果发生, 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特殊情形
行为的危害结果:选择要素
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绝大多数 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构成犯罪
一些 发生法定结果 规定为 构成要素
意义:定罪量刑
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作为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出现某种危害结果)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广义上,能力包括年龄
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务/盗窃其他亲属财务 其他亲属不予追究 可不按犯罪处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对其他未成年人 随意殴打 多次强拿硬要
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自然人
按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简单客体:只侵害一个利益的 (如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害财产权)
复杂客体: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 (如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侵害财产权、人身权)
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 人、物或信息。 (是 刑法构成 客观方面的 选择性要素)——凡是刑法条 文中明确规定行为对象的,就是该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 必要因素。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般不判处 无期徒刑
具有(1、2)情形 一般不认为犯罪
特殊宽大:司法解释(2006年1月) 是否有利于未成年教育、矫正
不认为犯罪
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 盗窃数额达“数额较大”标准 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 积极退赃 且有3种情形之一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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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种行为: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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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此外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有此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不管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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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从轻或减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
成立犯罪的标准; 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区别此罪、彼罪的标准; 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 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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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
是刑法理论核心、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种情况 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常态):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 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 不纯正不作为犯(非常态、特殊):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 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不一致的 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对象:选择要素
犯罪——基础 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 性? 犯罪构成——犯罪的具体化 (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 需要哪些法定条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意义:对我国 刑事立法 刑事司法 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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