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中的人民情怀与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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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的人民情怀与群众路线
作者:姜旭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有的很大提高,随之而来的文化需求、政治需求、法律需求等等,自然而然也随之提高并期待满足。社会变革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感的渴望,正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党的司法工作的信任和要求。一个国家、一个政权必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正常需求,必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宪法法律置于神圣的地位,唯此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这是考验执政党能力的一个根本标准。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关注民生、体察民意、顺应民心。因此,依法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落脚点,而顺应民心,是用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利的有机完整统一。说到底,人民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以博大的人民情怀,践行科学发展观、践行群众路线、践行人文主义司法理念。
一、顺应民心是人民法官司法的政治使命
经济的发展,社会急剧变革,刑事犯罪、民商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和渠道。这一方面表明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是上层建筑,历来与政治不可分离。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决然不能脱离现实,曲高和寡,成为远离民众生活的神秘怪圈。法律本身就是世俗的产物,司法脱离不了民众,脱离不了政治,必须为国家服务,为民生服务。
法律是世俗的产物。一个世俗的社会,顺应民心、民意的法律,是最民主的社会,是最透明的社会,也是最有活力的社会,其司法审判活动也是最能获得社会高度认同、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临当今之形势,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应当如何应对斯?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说的好:“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无疑,为基层人民法院指明了工作方向。
二、民族精神是人民法官司法的哲学基础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应当得到社会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同,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要将司法审判融合于中华民族精神,换句话说,司法审判应当根植于本土司法理念。
今天的理论界少数学术权威脱离民情,有些过度纸上谈兵。不符合国情的司法理念更是随着西风东进日渐盛行。少数不负责的媒介,损害司法为民众服务的根本原则。同时,某些学界精英动辄以西方法学理念修正国内法官之思维,反之,则借以学术权威之身份对法律实务界加以贬责、诘难。某种程度上给司法实务界造成了一些混乱。司法实务,需要人民法官以人民的情怀更多地掌握法律精髓,做全面认识国情的实干家,在审判实践中保护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一社会基石——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而不是在那里不负责任的夸夸其谈。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司法审判不能过分强调程序技巧,而把司法审判神秘化、精英化,从而走上脱离民众、脱离国情的道路上去。即便是西方普通法、大陆法的法学家,也相互贬斥对方程序法的不可靠。“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一场表演。这话对于我们这些思想还处在‘现代’的人来说,非常刺耳。但是反过来想一想,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法律真的是一场表演。法官和律师是演员,只要他们所作所为被观众——公众认为是真的,就是真的,否则,即使是真的,也变成了假的。”“法律的可靠性并不是法学家们论证出来的,而是各国民族精神的体现,这种民族精神内在于各国人民的心中,世代相传,永不泯灭。所谓“公正”,并没有一个惟一的标准,而是——中文这两个字就指出了这个词语的真谛——公众认为正确的东西。而程序正义,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它是与一个国家的哲学思想紧密相连的,而不是一种随便拿来就可以用的工具,它必须与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相融合,才会发挥它的作用。”[1]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五千年文化历史的泱泱大国,民族精神内涵博大精深,礼法传承绵延不断,抛开民族自己本土的文化传统、哲学渊源,推行神秘化、精英化、过度技巧化的审判方式,不仅不符合当代中国的民主要求,能否成功也很值得商榷。
三、体察民意是人民法官司法的公正内涵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历史长河验证了这个不灭真理,司法审判究竟是要关注谁呢?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关注民生,这要求我们人民法官应当胸怀悲天悯人的人民情怀,体察民意,以人文主义法律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方向和目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体察民意,顺应民心。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应该体现对民众的爱护与关怀。司法不应当把法律的内涵更多地体现在其工具价值上,而应当更多地体会到民众的内心价值所向,尊重人的个体意识、群体意识,尊重每个人“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2]。
严格执法可以但不必然达到人们守法的目的,但是肯定不能使法律获得应有的公信力,不能使司法审判获得应有的社会认同度,不能达到法律内在的精神价值在人们心中得以体现而被忠诚和信仰的目的,而这一目的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一个法律非要达到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得以遵守的时候,多少会让人感觉到它的尴尬,说明人们并不忠诚与信仰它,它也不具有公信力,不具有社会认同感。法律应该给百姓带来权益,应当带来他们内心所渴望的公正这一感情上所需的满足。
法律,应当让民众感觉到便利、实用。当民众感觉到实用、便利时,就能够切实增强社会安全感,就能感觉法律的作用和被法律保护,才会对执法者从内心产生尊重,从而增强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
作为法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也应当懂政治、懂社会人伦风俗、社情民意,将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化解矛盾,而不是机械地办案。作为基层法官,应当树立本土的、合乎国情的、人文的、现代的、科学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不能盲目地、一知半解地崇尚西方法治理念,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司法理念。
法官,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同时应当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密切关注中国社会状况和国情,培养对本土法律素养的积淀。法官审理个案,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顺应民意,以最大限度捍卫民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对司法需求。通过个案的审理、对个案的精辟阐述,从法理的角度讲明判决的“自由心证”,给民众一个通俗易懂的明白道理,消除民众对法律的疑惑和误解。这是司法民主的表现,是法官在精通法理的基础上,将“公平正义”这一最高法律价值标准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卓越技巧体现。
人民法院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打击刑事犯罪、调解民商事行政纠纷,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让民众有安全感,让民众感受到社会和谐。审理刑事案件,刑罚震慑是手段,但是改造罪犯不再对抗社会是目的;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决不是目的,让当事人感觉公平正义,息事宁人,化解矛盾才是目的。法律于民众应当是亲善的、实用的、便利的,而不应当是神秘的、麻烦的、狰狞的。人民法院应当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满足民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四、走群众路线是人民法官司法的公正表现
民意是人民群众善良、公正的价值观理性而质朴思考,也是判断个案的最直接的感觉。当然,不排除也会有一定情绪化的问题。但是,经过法官深思熟虑,会给我们一个理性的甄别和判断。我们当然应该依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但是绝不能忽略法律条文中内含的公正价值的精义。社会的急剧发展必然带来矛盾凸现,法律的滞后为法官办案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因此,将法律个案的审理,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结合起来,走群众路线,是司法民主、司法透明、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
当前,社会矛盾极为突出,相对滞后的立法,导致民间的矛盾增加,导致执法发生困难。人民司法而应当凭借着对法律精义的理解,对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敏锐洞察,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敏捷捕捉。通过个案审理,顺应民心、体察民意,宣传法律精义和人民司法的精神,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渴求,完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增强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