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罪刑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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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

第一章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意义

⏹一、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罪刑各论的研究意义

–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对刑事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对理解和发展刑法总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典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10类,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具有以下特点:

•主要依据犯罪侵犯的同类法益的不同对犯罪进行分类

•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对法益的损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大体上依据犯罪对法益的损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

进行安排

•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

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结构

⏹具体犯罪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罪状又与罪名密切相关。对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分则的重要内容。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根据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通常将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简单罪状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

•叙明罪状则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

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

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如刑法第

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及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此即为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如刑

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

⏹二、罪名

–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类罪中的节罪名和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这里研究的是具体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是指高度概括具体犯罪本质特征、对具体犯罪的称谓。

•罪名不仅仅起到一种称呼的作用,还具有重要功能。表现在:

–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一般来说,罪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

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三)罪名的确定

•正确确定罪名,须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概括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所确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通常可以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

刑度。我国刑法分则存在极少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犯

罪处以刑罚。我国刑法分则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

的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宣告刑须以法定刑为依据。

第四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从形成原因上看,法条竞合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378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与第433条规定的战

时造谣惑众罪。

•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

•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第363条第1款规

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同时因数个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与第438条规定的盗窃武器装

备、军用物资罪。

•法律例外规定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33条规定的交通

肇事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相同点表现在:都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都触犯了规定不同罪名的

数个法条;最终都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一罪

•区别表现在主要表现在:

–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数法条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法条竞合所涉及的数法条之间必然存在包容关系

–想象竞合犯以犯罪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对于法条竞合而言,犯罪发生与否对其没有影响,法条之间的包容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 1 、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的条文,而其中一部法律是普通法,另一部法是特别法。

– 2 、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而该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明确指出适用特

殊规定处理。如刑法第233 条的规定。

– 3 、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定

处理,通常也应适用特别法。

–(二)重法优于轻法

•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明确规定按处罚较重的条文处理。

如刑法第149 条的规定。

–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按处罚较重的

条文处理,但适用处罚较轻的条文明显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

的原则处理。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按第279 条

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处理,最高只能处10 年有期徒刑,而按刑法第266 条规定的诈骗

罪处理,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思考题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有哪些特点?

⏹对罪状可以进行哪些分类?

⏹对法定刑可以进行哪些分类?

⏹何为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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