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刑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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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1、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2、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3、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
(一)意义 (二)方法 1、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发展和了解司 法实践的动态。 2、抓住重点与难点。 3、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般来说,罪名确定根据是犯罪行为 的本质属性,通常可以采取“行为+对 象或者客体”、“罪过+行为”的确定 方式。 如颠覆国家政权罪,妨害公务罪;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 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 种(刑罚种类)与刑度(刑罚的幅度)。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宣告刑是人
民法院对具体 犯罪判决宣告 的应当执行的 刑罚。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 定的,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 对具体的犯罪人确定的。

(四)法定刑与执行刑的区别
执行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确定的 应予执行的刑种和刑期。 执行刑与宣告刑近似,但是二者的不同 在于:在一人犯一罪的情况下,执行刑 等于宣告刑;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 执行刑是宣告刑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下 来的最终刑罚。
(2)二战后,强调人权保障,犯罪在刑法分 则中的排列顺序发生变化,表现为从个人到 社会,再到国家的排序。 例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俄罗 斯联邦刑法典》。 《德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没有做出 相应变化,但在刑法理论上,学者们往往不 按照刑法典的排列顺序进行理论阐述。
2、我国的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其排列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 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上的空白罪状,大都在条文上指明了该犯罪 行为 对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但有的条文虽然 没有指明对某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实质上仍是空 白罪状。例如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关于各种走私 犯罪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须注意,空白罪状必 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认定该种 犯罪的特征。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 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刑法总论与分论的关系也是如此。
具体来说: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前一句是罪状,其中包含了 罪名,后一句是法定刑。
一、罪状 (一)罪状的概念和特征 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 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 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罪状有以下特征: 1、罪状只存在于包含罪刑关系的刑法分则条 文中,与法定刑紧密联系,共同构成同一刑 法分则条文的基本内容。
混合罪状法例: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 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 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我国旧刑法是在模仿《苏俄刑法典》的基础上 形成的,刑法分则各犯罪种类的排列是以犯罪严 重程度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其他特殊情况。排列 顺序强调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点保护。 2、1997年刑法修订中,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 列争议较大。个别学者指出对排列顺序作重大调 整,但未能成为讨论重点,未能受到立法机关的 关注。
2、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与 具体罪的认定有着紧密联系。 应当注意,任何一个罪状都不可能也不必 要对每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特征加以描述, 以免分则条文过分繁杂。
(二)罪状的分类
1、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将罪状 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 白罪状。
叙明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 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 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 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 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法定刑反映出国家对 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 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态 度。
(二)法定刑的种类
绝 对 确 定 的 法 定 刑 绝 对 不 确 定 的 法 定 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没有 规定绝对不确定 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通常规定的是相对 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具体表现为以 下几种形式: 1、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 其最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对该刑种 下限的规定。如刑法第315条的破坏监 管秩序罪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罪名的确定
世界各国对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具体分为 两种:一为标题明示,二是定义明示。 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 只是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 定罪名时需要分析、概括罪状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对罪名的确定采用的是第一种 方式中的第二类定义明示,和第二种包含 式。 正确确定罪名还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概括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确立
(一)犯罪的分类及其排列
刑法分则体系的排列顺序绝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
背后包含了一定的刑法价值理念
1、外国刑法犯罪的分类及其排列
(1)贝卡里亚根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将犯罪 分为三类: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个人 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1810年《法国刑法典》对犯罪分类采用两分 法,即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和侵害个人法益 的犯罪,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排列在前。 1871年《德国刑法典》对犯罪分类采用三分 法,刑法分则体系逐渐完善。
多数刑法条文均采用叙明罪状。 大多数叙明罪状只着重对犯罪客观方面的 特征进行描述。 叙明罪状,仅指其对具体犯罪构成的部分 主要特征做了较为具体的描述,在罪状中 还有许多概念用语,由于其内涵、外延欠 明确,只能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 及刑法理论研究来解决。
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 单描述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特征。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刑法分则 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 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犯罪,按照一定次 序分类及排列形成的有机体。
(二)意义
1、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犯罪如果不按照一定的标准 将其分类、排列,刑法分则必将成为杂乱无章各 种具体罪刑条款的堆积,给人们查阅有关条文造 成极大困难。 2、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并按一定标 准进行排列,便于人们对各类犯罪的特殊本质及 其特征的认识,也有助于体现立法者惩治犯罪的 某种价值取向。 3、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为刑法学建立刑法各论 的理论体系,提供了法律根据。
2、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 最高限度则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如刑 法规定某种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时, 也就是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 最低限度,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分则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或 者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5、分则条文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如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第383条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目前,绝大多数刑法分则教科书的体例和刑 法分则的体例是一致的。 但也有部分学者按照侵害个人法益犯罪、侵 害社会法益犯罪、侵害国家法益犯罪的顺序 来解释分则。
(二)大章制抑或小章制
以何种客体作为犯罪分类的标准,并据此 建立刑法分则体系,各国刑法模式不一。 有的国家采取涵盖面较小的客体为标准, 甚至以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标准进行分 类,其类罪较多。如日本刑法分则包括四 十章。 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分为八章,即八类犯 罪。1997年刑法改为十章,即十类犯罪。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也称为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 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 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的单复, 罪名可以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3、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 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三、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分类及 排列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 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2、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分为: 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
即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 白罪状中一种方式对犯罪的构成特征 进行描述。 绝大多数条文都是单一罪状。
2、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 白罪状中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方式对 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混合罪状在刑法条文当中不多。
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 排列。 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 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 犯罪进行归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分则条文
罪 状
法 定 刑
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 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 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简明性,可以避免法律条文庞 杂。但不适当地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 则不利于依法正确定罪判刑。因此,简单罪状不 可不用,但也不宜多用。
引证罪状:是通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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