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边沁的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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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被认为是辩证法和功利主义的最早结合者之一,他所创造的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结合法律和道德的法学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主要包括对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评价三个方面的探讨。

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边沁对于法律的定义主要从功能的角度出发。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由人创造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其功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边沁将法律定义为“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给予一种人制度性的行为或不这样行动的控制。

”他强调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边沁对于法律的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与道德的要求相一致。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确立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边沁强调了法律的功利性质,主张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达到最大化社会幸福的效果。

边沁对于法律的评价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他认为法律的评价应该以法律对于社会利益的贡献作为标准。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它应该能够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他指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减少人们的恶意行为和冲突,为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保障。

但边沁也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他认为法律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评价中应该考虑到道德和功利主义的平衡。

论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在理路

论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在理路
(一)法律体系中的邪恶利益 ...................................... 27 (二)政治建制中的邪恶利益 ...................................... 29 第六章 功利主义的修正:密尔的幸福观 ............................... 32 一、苦乐感觉的“质“与“量”...................................... 32 二、内部约束是功利主义实现的保障机制.............................. 33
摘要
论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在理路
摘要
边沁的功利主义深刻影响了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功利主义和 功利主义的批判成为政治哲学的重要主题。本文详细分析了边沁功利 主义的论证逻辑,并阐释了功利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之间的内在悖论。
论文包括三个部分:导论、主体和结论。第一部分为论文的导论, 该部分重点论述了论文的选题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并简要评价这 些学者的研究情况。
第二章 非功利原则的批判 ............................................ 7 一、禁欲原则....................................................... 7 二、同情与反感原则................................................. 8 (一)批判的逻辑 ................................................. 8 (二)自然法批判 ................................................ 10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基本思想是:立法原则应遵循“尽可能使最大数量的人获得最大数量的利益”的原则。

在以前的传统法学中,立法原则都是以正义、公平以及合理为基础的,但边沁却将其改变了,他把立法原则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即把利益作为立法原则的首要原则。

边沁认为,立法原则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准则。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强调的是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基础。

这意味着所有涉及立法的决定,都应该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根据,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根据。

例如,当政府制定新的立法时,应考虑如何使最多的人受益,而不是只考虑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人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利益的最佳方法。

他认为,立法的目的不是建立永久的社会秩序,而是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满足大众的利益。

他还认为,立法不应该服从传统的固定原则,而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以更好地满足大众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当代法律制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为当代法律制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以满足最多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立法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边沁是英国哲学家,他的著作《功利主义》对于现代伦理学和政治学具有重大的影响。

他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缘于对人类幸福的思考,即通过行动或决策,最大化幸福感和快乐感,以获得整体福利和福利最大化。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提出了一种以人的行动后果为基础的道德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考方式,许多决策也是基于这种理论来进行的。

本文将探讨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以及提供五个例子,证明其影响力和现实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背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是建立在18世纪英国实用主义的基础上的。

实用主义是一种理论,强调动态变化和现实操作,而不是沉溺于抽象的思考和论证。

实用主义的这一特点使得其理论更容易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成为了一种“实际的哲学”。

功利主义是实用主义的一个分支,它关注的是道德行为带来的效果,而不是它是否是合理或符合传统法律或道德标准。

这种效果就是所谓的幸福或快乐感。

因此,边沁认为道德行为应该是以最大化整体幸福为目标。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的基础是实现幸福感和整体福利最大化。

他认为,精神快乐是人的最终目标。

快乐是一种感性的经验,不能通过理性的讨论或论证来证明。

因此,要最大化幸福感,必须建立在两个原则上:快乐原则和规则原则。

快乐原则是指一个行动或决策的价值在于它是否增加了整体幸福感和快乐感。

如果一项行动能够带来更多的快乐感,而不是痛苦感,那么这个行动就是道德行为。

相反,如果一个行动会降低幸福感,那么这个行动就是不道德的。

规则原则是指一系列规则,如果遵守这些规则,则可以增加整体幸福感。

这些规则包括了社会和法律方面的规则。

五个例子论证功利主义的实用性例子1. 一个医生在最后的一个月内工作10小时,治疗至少50名患者,总共减轻了至少500名病人的疾患和痛苦。

符合规则原则,并增加了整体幸福感和快乐感。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作者:滕国金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9期【摘要】边沁功利主义的产生有其理论渊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苦乐原理、效果论以及功利原则三个基本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最高的道德标准,对西方社会乃至全球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在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学习和了解后,进一步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边沁;功利;快乐一、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功利主义思想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变化后,直到18与19世纪之交时才成为一门真正的独立学说。

功利主义思想学说的集大成者是边沁。

由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影响颇大,所以,边沁也被称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

边沁功利主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有以下几点:第一,快乐主义传统。

快乐主义在西方作为一种重要的伦理学派有着悠久的历史。

快乐主义最早我们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昔勒尼学派,该学派的创立者亚里斯提卜作为苏格拉底的弟子,在试图回答苏格拉底提出的问题“美德是什么”时就阐述了自己关于美德即是快乐的观点。

他的这一观点更倾向于快乐是一种肉体感官的享受。

紧接着,德谟克利特进一步发展了快乐主义,其快乐主义其实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功利论的内容。

在他看来,人总是尽力趋乐避苦,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实现了从感性到理性的上升。

因此,在他的快乐主义中,精神和理性所占的比重要比肉体感官所占的比重更大。

伊壁鸠鲁继承并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认为幸福生活是人们天生最高的善。

上述快乐主义理论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之一。

第二,经验主义传统。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又一理论渊源是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近代英国的经验主义传统。

经验主义理论认为,人的一切知识都是来自于个人的感性经验。

正如洛克所认为的事物的善恶之分缘由于我们对其有苦乐之感。

善即能够不使我们的快乐减少或者不使我们的痛苦增加的东西,恶则是与善相反的东西。

当然,洛克并没有把善和恶与快乐和痛苦等同起来,而是认为人们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或者道德的范围之内去趋乐避苦才是善的。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作者:陈川来源:《西江月·中旬》2013年第10期【摘要】功利主义法学作为十九世纪风靡西方法学领域的重要流派,功利主义法学所倡导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成为其法学思想的精华,对英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本文主要分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背景和介绍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并指出功利主义法学的局限性以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关键词】功利;自由;法律改革一、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基础18世纪中叶的工业革命,导致了欧洲各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发生了巨大地变化与此同时欧洲的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也随着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实证主义成为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典型代表。

(一)社会背景——英国社会的变革边沁出生与1784年,于1832年去世。

与整个15、16世纪的英国社会相比,在边沁生活的八十多年中,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性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个时期,正是英国工业革命轰轰烈烈进行的时期,工业革命的推动加快了英国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对于英国而言,这个时期是其商业经济发展的巅峰时期。

18世纪英国经济的发展,使得在前期建立起来的神学思想与发达的社会经济格格不入,人们更多地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体现了18世纪的理性化、物质化以及强烈的个人主义,更加能够迎合英国社会发展的需求,而这些思想,正是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得以产生和实现的土壤。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催发了他们同落后腐朽的封建贵族之间的激烈较量。

(二)思想渊源边沁的功利主义并非是边沁凭空想象出来的一套思想体系,而是在他受到了不同学术领域的思想家的影响后,对其进行加工或者变革,而系统,严谨地总结分析出来的。

例如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最初是受到了希腊时期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的影响。

伊壁鸠鲁主张:“快乐是幸福的开始和目的。

”在他看来:“现实生活中人们所追求的生活目标在于快乐,而人们一直所向往和追求的这种快乐就是人们时常提到的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苦乐观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苦乐观
三、能够量化的快乐 边沁在其后果主义当中, 把行为所趋向或产生的快乐与痛苦 作为衡量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 若行为能够带来快乐就是善的行 为,否则就是恶的行为。 这只是将善恶好坏的性质与追求快乐和避 免痛苦联系起来,行为的后果决定行为的善恶。 与此同时,他也意 识到快乐与痛苦不仅有种类的不同也有程度的不同, 在一种性质 范围内由于快乐和痛苦的不同决定了行为善恶的不同, 快乐与痛 苦量的不同决定其善恶的程度不同。 他将快乐与痛苦过于简单化分, 将快乐和痛苦分为简单与复 杂两种,认为简单快乐是指那些感官的快乐、财富的快乐、技能的 快乐、期望的快乐等;简单的痛苦是指匮乏的痛苦、感官的痛苦、回 忆的痛苦等。 借助联想原理,几种简单的快乐可以复合成一种复杂 的快乐,痛苦也是如此。 同时,一种复杂的苦或乐也可分解为几种 简单的快乐与痛苦。
别是:自然、政治、道德、宗教。 “所谓自然来源与自然约束力是指快 乐与痛苦产生于人的自然生命的过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的干预。 快乐和痛苦由社会共同体内一个或一群有权势的特殊的人掌握, 这些人掌握社会成员的快乐和痛苦的资源分配。 在这个意义上,政 治成为社会共同体内每个成员快乐与痛苦的来源, 同时也对政治 具有约束力。 快乐与痛苦的道德来源与约束力,体现在人们的日常 生活当中,如他的邻人因对他的道德品格不悦而不给他任何帮助, 他遭受火灾之难就是来自于道德约束力方面的惩罚与痛苦。 而快 乐与痛苦的宗教来自于一个超然玄虚的最高存在, 由信仰产生苦 与乐。 ”
一、幸福即快乐 边沁认为:“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性质:由此,它倾向于 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倾向于防止利 益相关者遭受损害 、痛苦、祸患或不幸。 ”所谓功利,也就是行为或 政策对相关个人或大众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 而功利原理也就是 按照这一功利原则进行行为或政策的价值判断原理, 行为或政策 的后果不但会影响到个人或 群体行为的善恶,而且还会可能增加 或减少利益相关者幸福的后果。 所谓幸福,边沁认为 它就是快乐,是人们行为的共同目标或 趋向。 人们生来就是趋利避害的,所以边沁说幸福是至善的,人可 以而且应该追求幸福与快乐, 能够给人带来快乐的一切行为都是 善的,都是合乎道德的。 但是,边沁没有看到构成幸福与快乐的因素是多元的,他将幸 福过于简单化。 要说明一个人是否幸福,要考虑到所有他想要的东 西及认为有价值的东西, 并不能单单因着他现在很快乐就证明他 很幸福。 幸福是一个讲不清楚而且复杂的概念,而快乐就不同了。 有人以读书、写诗为乐,有人以养生运动为乐,也有人以抽烟喝酒 甚至吸毒为乐。 但是,不是说使人快乐就是善的,快乐有时有恶的。 比如上边所说的抽烟、喝酒、吸毒等,它们可能给我们带来一时的 快乐,但是这种行为所带来的痛苦要远远大于快乐。 所以不能将快 乐一味的等同于幸福,幸福是那些具有善性的快乐。 同理,痛苦也 不都是恶的,有些痛苦所带来的结果恰恰是巨大的快乐与幸福,是 黎明前的一阵黑暗,这种快乐要远大于曾经所受的苦难。 如红军二 万五千里长征,虽然在行军途中战士们遭受种种困难与挫折,但迎 来的却是红军力量的保存,为中国革命留下了星星之火,为以后的 燎原之势打下了基础。 所以那些不应该避免的痛苦就不要避免,勇 于面对,为着将来的幸福。 古人言“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 来”所以人应该学会吃苦,当苦尽甘来之时,才会真正体验到什么 是幸福,什么是真正的快乐。 二、快乐与痛苦的根源 人类的快乐与痛苦有其来源, 而且乐与苦的来源具有约束性 的力量。 边沁从四个方面探讨了苦与乐的来源及其约束力,它们分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试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的理论渊源

试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的理论渊源

试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的理论渊源作者:顾颖翟璇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28期摘要:杰里米·边沁是英国著名的伦理学家,是功利主义思想的奠基人。

边沁因功利主义思想而被世人所知,其阐述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对古希腊的快乐主义的、英国的经验主义及法国的唯物主义思想的延伸。

其功利主义思想,并不是简单的将个人幸福置于崇高的地位,而是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思想,阐述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重要关系,对于人们在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主要从边沁的功利主义的理论组成出发,探究边沁的功利主义在当代社会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理论来源中图分类号:B561.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一、引言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其功利主义理论的形成必然和其所处的时代有密切的关系,反映了其所生活的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思想状况。

并且,这种功利主义思想在当时的社会中可以被发扬和流传,就必然会当代的经济政治和思想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证明了其思想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时代背景功利主义思想诞生在十八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升,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两个主要阶级,在经济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工人阶级与新旧贵族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

在这种社会状况下,社会矛盾的日益严峻,对英国现存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社会急需一种思想能够有效调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社会矛盾,这就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生和流传提供了有效的社会条件,边沁所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对当时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一定的调和作用。

三、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组成边沁古典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内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建立在快乐主义基础上的“苦乐原理”,从后果判断行为的理论框架和以合理利己主义为背景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了当时 独特 的社 会环境 才 形成 了独 特 的政 治思
想, 反过 来 , 这 些 大思想 家 的思想 也 在推 动着 社 会 的发 展 。任 何 有着 长远 影响 的 思想都 经过 了 时代 的检验 和涤 荡 。越是 以全 人类 的利 益 为 出 发 点 的人 类 思 想 的精 华 , 越 是 能 够 更加 久 远 的
缘 。1 9世 纪 中 叶 , 西方社会进入 了工业社会 , 给 整个 社 会 带 来 了翻 天覆 地 的变 化 , 这 同样 挑 战 着刚 刚稳 定 下 来 的政 治 秩 序 。一 方 面 , 工 商
的标 签 , 令 人 不齿 。然 而 , 在 边 沁 所 生 活 的 时 代 , 边 沁从 整个 国家和社 会 的福祉 出发 , 提 出了 自己改造 社会 的路 径—— 那 就是 他所 提 出并终
存 留于人类 历 史 的 长 河 中。 “ 功利 主义 ” 从 字
面意 义 上看 似 乎 是 一个 贬 义 词 , 特 别 是在 中 国 人眼里, 子 日: “ 君 子 喻 于义 , 小人喻于利” 。在
中 国只要 一谈 “ 功利 ” 二字 , 就 会被 扣 上 “ 小人”
的 工 商 业 阶 级 和 广 大 劳 动 群 众 处 于 政 治 的 边
方式 、 生产 方 式 、 交往 方 式 和 思维 方 式 。 同时 ,
城 市 中 林 立 的 工 厂 也 催 生 了 一 个 崭 新 的 阶
[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0 6— 2 7 [ 作者简介] 夏 文强( 1 9 9 0一) , 男, 河南商水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主要 从 事 中外 政 治 制 度研 究 。
[ 关键词 】 边沁 ; 功利 主 义 ; 苦 乐原 理 [ 中 图分 类 号 ] C 5 5 [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4— 5 8 5 6 . 2 0 1 7 . 0 4 . 0 0 8

边沁功利主义论文

边沁功利主义论文

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摘要】文章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与主要观点做了详细的论述,并从案例着手,分析了边沁功利主义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密尔的修正,功利主义在现代社会中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功利主义边沁密尔一、功利主义概述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效用或者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不论个人还是政治道德,它的最高原则都是最大化的公共福利,集体幸福,或者说是幸福与痛苦的差额,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效用最大化。

那么什么叫做效用呢?在功利主义支持者眼中,效用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

”功利主义把趋乐避苦视为人的行为的唯一动机,并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评价行为是否恰当的重要衡量标准。

功利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它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是紧密相连的。

古希腊著名学者德谟克利特、亚里斯提普和伊壁鸠鲁等主张的快乐主义对后来的功利主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17世纪的英国经验论者和18世纪的法国唯物论者的伦理思想,也具有功利主义的思想,而英国情感论学派也为功利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及素材。

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英国的边沁和密尔为代表,功利主义有了一个系统的理论,并在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的原则和实践的方式,将资本家追逐利益的天性通过功利主义将其合法化,极大的推动了资本主义商业的巨大发展,具有深刻的社会价值,其中的一些观点,沿用至今,继续促进这社会进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观(一)边沁功利主义观十八世纪末英国哲学家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1789年,边沁出版的《道德与立法的原理》是最系统阐述功利主义思想的著作,这本书奠定了边沁在功利主义伦理学和法理学的权威地位。

在这本书中,边沁探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并从中总结出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主张对事物的理解应当建立在感觉与经验的基础上,把苦与乐看做是人类如何行为的标准,并通过以下的一系列推理获得了这样的一个原则:我们在痛苦与幸福的主宰下生活,它们是我们的主导,所以任何的道德底线都必须将这样的原则纳入进来。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的经济理论对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现代立法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和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者开始关注立法原则的研究,其中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研究正逐渐成为新的研究热点。

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边沁提出的一种基于自由、平等和幸福追求的立法原则。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和幸福追求为目的,同时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

这种立法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法律制定的科学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旨在从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边沁对立法科学化追求的思想,并探讨其在现代立法实践中的应用。

具体内容包括:1.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内涵和基本特征2.边沁在立法科学化方面的具体思想和主张3.现代立法实践中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应用和局限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从多角度、多层面、多维度深入探讨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立法科学化追求的理论贡献,以及其在现实立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与效果。

通过对各个时期的相关文献的获取和系统阅读,分析边沁立法原则的形成和演变,结合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分析现实社会中阐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局限性,最终得出较为完整和客观的结论。

三、预期结果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和边沁的立法科学化思想的研究和论证,为深入理解立法学理论、提高立法实践效率和效果、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对扩大立法学领域的研究做出一定的贡献。

此外,本文还有望为政治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提供有价值的学术资源,促进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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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奠基人。他一生主要从事著述和政治、法律改革活动,其著作主要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政府片论》,《为高利贷辩护》和《立法议会程序》等。功利主义思想是边沁的主要特色,后人对边沁的赞誉或批判也主要源于这一思想,而对体现在其作品《政府片论》中的主权思想却鲜有论述。长期以来,学者论及这本书也只是因为认为其中首先呈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而对其中作为边沁的主权思想部分漠然视之,充其量也是简单地把这本书看成是对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的繁琐评论罢了。因此,挖掘边沁《政府片论》中的主权理论,对于进一步了解和把握边沁的思想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丰富英国乃至整个西方的主权理论体系更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在《政府片论》一书中,边沁抛弃了传统的、抽象的社会契约理论,而把整个主权学说建立在他的功利原则之上。在他看来,人类社会可以分为自然社会和政治社会,当在交往的过程中出现了服从的习惯,那么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政治状态中。边沁认为主权的产生在于服从习惯的出现,而人们之所以表现为对一个或一些人的服从习惯,归根结底是出于功利的考虑;人们之所以服从或不服从都是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是出于服从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不服从所导致的惩罚之间的衡量,因此功利原则是整个政治主权的基础和最终渊源。当然对于服从习惯的存在和不存在之间,以及这种服从的习惯完全到何种程度便构成政府,边沁也不得不承认它们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唯一的标志特征在于一些官职的出现。 这样一种建立在功利原则之上,以服从习惯为桥梁的主权者,边沁赋予了它无限的、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威。在他看来,这个机构的权威,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限制,不能认为具有任何指定和肯定的范围。边沁之所以构建这样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笔者看来也是出于功利的考虑,那就是突出立法。因为主权者的主要内容就是立法,边沁试图通过确认主权者的至高无上性,从而要求法律被普遍地服从。这也是为什么在《政府片论》中,他把主权者的立法权放在最后论述,并强调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边沁确立至高无上的主权者,赋予了他们最高的立法权,其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呢?寻找这样一个答案,我们应该参阅边沁一生的追求和他所构建的理想目标。我们都知道,边沁是一位法律改革家,但他首先是一位功利主义者。边沁最大的贡献就在于他的功利主义思想,他把人类的一切行为归结为追求幸福和快乐,人类就是在趋乐避苦中选择自己的一切行为方式。快乐和痛苦是人类的主宰。追求个人的利益、幸福是正当的个人行为,而实现社会利益和幸福的最大化才是边沁最大的人生理想。边沁的一生都在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而奔走高呼,他期望通过法律和理性之手构建起人类的福乐大厦,为此,他在政治上要求立法改革。立法改革是他认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的最佳手段,通过政府的立法来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幸福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会幸福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在《政府片论》中,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和主权学说完美地融汇在了一起,他的主权学说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也正是其追求功利主义理想的真实写照。通过确立主权者的权威,通过立法改革的方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作为边沁一生思想轨迹的概括。 本文试图通过对边沁文本《政府片论》的研读,就其中所体现的功利主义主权思想进行初步的探讨,加深人们对边沁思想的认识和理解。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一个概述。边沁的主权理论具体来说是一种功利主义主权学说,他以功利主义为基础,构建了一种具有英国特色的主权理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的理想目标,边沁所构建的主权理论,在笔者看来也是出于功利的考虑,是为了实现他的这一功利理想。因此,我们要理解其主权学说,更要理解在其主权学说背后所蕴含的功利思想,透过其对主权的构建,真正认识边沁思想理论的内在逻辑。 第二部分,是对英国主权学说史的一个简要梳理,目的在于把握英国主权学说所探讨的基本问题,以及其与边沁主权学说的内在关联。通过对英国主权学说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发现边沁功利主义主权学说与霍布斯、洛克、布莱克斯通等人主权学说之间的关系,能够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主权思想。 第三部分,笔者将就边沁在《政府片论》中的功利主义主权思想展开具体的论述,详细地阐述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与他的主权学说之间的内在关联。因为边沁的主权思想集中体现在《政府片论》一书中,而这一著作在表面看起来是对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导言部分的评论,因此这一部分也是按照《政府片论》的文章结构来进行论述,以取得三者之间的统一性,以便更好地进行论述和阅读。出于奥斯丁和边沁的密切关系,笔者对他们两者之间的主权学说作了一个简要的比较。同时,从整体上对边沁的功利主义主权学说作了一个一般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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