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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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

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31日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非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要求一览表

化妆品(非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要求一览表
第 二 十 卷 第 三 册
21 0 0年 6月
口 腔 护 理 用 品 工 业
ORAL CARE I NDUS TRY 1 9
化 妆 品 ( 进 出 口 )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非 相 及 其 要 求 一 览 表
卫生部 质监 总局 ①《 化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① 《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② 《<化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实施 化 例》 指南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选 编》( 以下简 称 工 商总局 国务院
文字 ; 禁止 使用 ( 卫生部 ) 的文字 ; 已批 准的药品名。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 《 化妆 品命 名 规 定 》 列内容 :三 ) 易给消费者造成 误解或 ( 容
和牙膏中锶和氟的检测方
法。

2 0
续 表 卫 生 部
化妆 品( 非进 出1 ) 5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要求一览表 1
21 00年第 3期
质 监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国务 院
《 健康 相关产 品命名 规定》 二 ) ( 通用名应 当准 确、 科学 , 以是表明主要 可
②《 妆 品卫生 监督 条例 《 化 标注指南》 ) 实施细则》 ③《 化妆 品卫生规范》 ④《 化妆 品命名规定 》
⑤《 化妆 品 名指南 》 定》 法规标准
①《 广告 管 理条 例 施
③G 2 6 3—20 《 费品 使用 说 明 B59. 08 消 化妆 品通用标 签》 行细则》 ④ 《<消费品使用说 明 化妆品通用标 签 ②《 化妆 品广告 管 理

( 20 07版) 4 、1 6 、7 妆品产品 生产 许可 证 换 ( ) } 8 6 、3 6 、 发 证实 施 细 的 日用 化 学 工 业 产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包装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包装标识。

第三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产品包装标识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四)净含量、规格;(五)执行标准;(六)生产许可证号;(七)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八)安全使用说明;(九)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十)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八条生产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厂名、厂址。

第九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条净含量和规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表示。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三条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应当清晰、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隐瞒成分。

第十四条安全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应当醒目、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第十六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特殊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第十七条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产品包装标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标注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内容;(二)药品:应当标注药品名称、成分、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三)化妆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

化妆法律规定(3篇)

化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或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腔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或改变人体气味等目的的物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二)有具备化妆品生产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标签标识。

第六条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化妆品的成分、含量、质量、安全性和功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三)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四)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妆品污染,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清单;(三)化妆品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第九条禁止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成分;(二)未经批准的放射性物质;(三)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四)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场所和设施;(二)有具备化妆品销售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管理制度。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生产和进口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提高标签合规性的监测和检查力度。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售、罚款、收回产品等。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信息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主要成分、产地等。

第七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具体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词语。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为真实、明确,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具体、明确,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主要成分应列明其名称、含量和功能,不得少列、漏列或者以虚假方式展示。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地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三章标签设计要求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应具有足够的大小,使得文字和图案清晰可辨认。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常见的汉字和常用外文词汇,不得使用生僻字或者特殊字符。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上的图案、标识应与产品的实际特点相符,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图案、标识。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数字和图案应具有一定的色彩对比度,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以等高字体和线条为准,不得使用变形、扭曲的字体和线条。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标识内容1.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1)产品名称:准确、清晰地说明产品名称,避免使用夸张、伪装或引人误解的词语。

(2)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生产日期或批号: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方便追溯。

(4)保质期:标示产品的保质期,遵循国家标准。

(5)主要成分:标示产品的主要成分,遵循国家标准。

(6)使用方法:提供产品的使用方法,特别是特殊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7)净含量:标示产品的净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生产许可证号:标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质量标准:标示产品的质量标准,遵循国家标准。

(10)防伪标识:采用防伪技术,并标示相关的防伪标识。

2.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以中文为主,同时可以附加其他语言,但中文应为主要标示语言。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采用易于识别、易于理解的字体和排版方式,以便消费者准确获取信息。

三、标识位置与尺寸1. 化妆品标识应位于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容易找到。

2. 化妆品标识的尺寸应根据产品包装的大小合理确定,以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

3. 化妆品标识不得被其他文字、图片遮挡,以免影响标识的可见度和清晰度。

四、标识方式1. 化妆品标识可以以印刷、贴标、雕刻等方式进行施加,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确保标识的清晰、牢固、不易脱落。

2. 化妆品标识的颜色应鲜明、对比强烈,以提高标识的可辨识度。

3. 化妆品标识不得使用夸大、虚假、与产品实际特征不符或引人误解的文字、图片等。

五、标识检测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检测,确保标识的准确、完整、合规。

2. 标识检测应包括标识内容的准确性、清晰度、可辨识度等方面的检测。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

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生产企业地址;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5.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6.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7.成分;8.净含量;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10.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4.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5.净含量;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7.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和质量安全监管现状(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妆品工业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成为国内比较成熟的行业之一。

我国的化妆品行业开放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较激烈,而且是世界上新兴的化妆品生产基地和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之一。

目前,我国约有化妆品生产企业4000余家,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以珠江三角洲最密集,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分布在广东省,其次是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区。

我国生产的化妆品主要流向是国内市场,也有部分进入国际市场。

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年递增,近几年进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每年40%以上,出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超过10%,总消费水平已经进入世界前列,但是我国人均化妆品消费水平较低。

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还具有很大潜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济类型不断丰富,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私营、合资和外资企业比例逐年扩大,多种经济类型共同发展。

许多国际知名化妆品生产集团都在国内设有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办事机构,经营规模逐渐扩大。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知名化妆品企业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开创出了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

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面膜、浴盐、按摩精油等新兴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增长。

(2)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化妆品质量安全涉及研发、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功效验证和安全性评价等众多的环节,不同的环节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化妆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包装上的标识、标签、说明书等。

三、基本要求3.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功能、效果等。

4.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易见,字体大小宜不小于规定标准,不得使用模糊、扭曲的字体。

5.化妆品标识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文字,不得使用外文或地方方言文字,除非附有相应的翻译说明。

6.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产地及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7.化妆品标识上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应当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产品名称标识8.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不得使用虚假宣传用语、药品性质用语等。

9.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清晰易懂,不得使用隐晦、模糊或误导性的文字,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类别。

10.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品牌名称标识11.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字词、名称。

12.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不得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得违反相关商标法规定。

13.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品牌名称相符,不得造成消费者混淆。

六、生产厂商名称标识14.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包括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联系到厂商。

15.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真实准确, 不得冒用他人名称或使用虚假信息。

16.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七、产地及地址标识17.化妆品的产地及地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的实际产地和详细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生产情况。

18.化妆品的产地及地址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的地理位置。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____例有效”,“____%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特进字(____)第____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备进字(____)第____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____)第____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 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 注至国家或地区(港澳台)。
——和现行法规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
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 企业可登录
——字体大小的宣称被禁止。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 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 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 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 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 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 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 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 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标签上的文字, 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 化妆品应当标识唯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
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 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 无法标注在 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 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识是化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消费者进行信息传递和识别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明确标识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化妆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妆品标识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性能、功效、用途、成分等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标识信息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并且应具备清晰、可读性强、持久、稳定等特点。

标识应以中文为主,如有外文标示应标明中文名称。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化妆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化妆品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

对于涉及特殊用途、特殊功效、特殊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识管理。

第二章标识的设计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简洁明了、美观大方、图文并茂,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辨识和理解标识内的信息。

标识的文字应使用标准化的、易于理解的、明晰的中文或常用外文文字。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包含以下信息:(一)产品名称: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与产品本身一致,不得使用与其实际性能、用途、功效不符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二)生产企业信息:标识中应包含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对于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进口企业的信息。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可以以年月日或者年月的形式表示,保质期可以以年或者月为单位表示。

(四)产品用途和功效:标识中应清楚地描述产品的主要用途和功效,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并使用产品。

(五)成分含量:标识中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和成分含量,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成分有清晰的了解,从而避免因过敏反应或其他原因引发的不良反应。

(六)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管产品,避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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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

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

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

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二、关于通用名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

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

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划地域。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

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1.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1.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2.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

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

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1.关于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关于分装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2.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3.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

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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