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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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政发[1988]1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8.02.29
【实施日期】1988.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1988年2月29日吉政发〔1988〕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利经济效益,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部分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和七万五千亩以上的涝区工程均实行有偿供(排)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和按规定交
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供水和除涝工程,由管理单位收取水费,以解决工程管理、维修和更新工程的需要。其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章水费标准
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六条农业(含林、牧、苇、菜)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自流灌区供水,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
二、机电提水灌区供水,从一级站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提水所有的油、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三、水库向灌区供水,从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二点五厘。此项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从所收的灌区水费中支付。
专设为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供水水价,也按此标准计收。
四、涝区排水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和农户,应交付涝区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设计受益范围内的旱作耕地面积计收,每亩每年收费八角五分。排水所用油、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第七条工业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