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和城乡人民生活需要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交纳水资源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水资源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项目,可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及各方面承受能力,按照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相衔接并逐步理顺的原则,以不低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一定的比例确定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具体城市分类及地下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取用地表水和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二。
水资源费除水力发电按电量计收外,其他用水均按取水量计收。
省、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取水口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经批准取用第三系及其以下含水层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加收20%;取用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加收20%。
取用禁止开采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加收30%(以上累加计收)。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确保用水安全、合理、高效,并有效维护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二、计费依据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2.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计价分为基础水费和超额水费两部分;3. 基础水费根据水利工程的固定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的覆盖;4. 超额水费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进行计算,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对过量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收费。
三、计费标准1. 基础水费的计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所需资金和成本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2. 超额水费采用分层分档计费的模式,根据用水量进行不同档次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和用水需求制定,并经过合理公示,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四、计费方式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方式分为定额计收和实际计量两种方式;2. 定额计收适用于用水量较小、固定模式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固定的用水指标进行计算;3. 实际计量适用于用水量较大、变动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水表或水表数据进行计算,并定期核对水表是否准确。
五、计费周期1. 水费的计费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确定,一般可设为月度或季度;2. 水费的计费周期应当与用水周期相一致,保证用水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合理缴费。
六、缴费方式1. 水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2. 水利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水费的正常收取,并接受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和投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拒不缴纳水费、偷漏水、超用水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2. 公众和媒体应当监督水费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如期完成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现将《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水利局吉林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5日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精神,围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38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深入总结“十三五”期间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短板弱项,充分发挥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引领作用,牢固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多方联动、供需统筹、因地制宜”五项原则,积极推进“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初步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精准补贴机制,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发〔1985〕9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7.22【实施日期】1985.07.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吉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体改办制定的《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体改办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防洪除涝、灌溉抗旱、供水发电、水产养殖等工程体系,在保障防洪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以下简称水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水管体制不顺、权责不明;水管单位性质不清、机制不活、难以维系;水管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公益性支出没有补偿来源;供水价格与价值相背离;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造成大量的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不仅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安全隐患逐年加大,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潜在威胁。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力争在3至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一、总则1. 为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水费收缴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
3. 水费的收缴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费标准1. 水费标准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水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3. 对于不同类型的用水户,可以根据其用水性质和用水量,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三、计费方式1. 水费计费可以采用计量收费或定额收费的方式。
2. 计量收费是指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来计费,适用于安装了水表的用户。
3. 定额收费是指根据用户的用水性质和规模,按照预定的固定费用来计费,适用于无法安装水表或用水量不易计量的用户。
四、收缴流程1. 水费的收缴应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2. 管理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清晰的用水账单,包括用水量、水费金额等信息。
3. 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者,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4. 对于经济困难的特殊用户,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减免政策。
五、监督管理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收缴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费收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用户有权对水费账单提出异议,管理单位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用户的投诉。
3.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水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水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善。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财[1995]226号【发布日期】1995-06-16【生效日期】1995-06-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一、前言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一。
作为供水工程的产出,供水价格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水利工程的发展和供水价格的合理化提供帮助。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
供水价格管理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确保不同居民和企业使用相同数量的水资源可以得到相同质量和服务,防止价格差异。
在保证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平均撇平价格差异,便于实现市场统一。
2. 经济适用原则。
相比于公共事业领域的其他领域,供水工程是市场需求和优惠的供应商之一,应该根据市场规律,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考虑成本效益并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3. 计费精准原则。
计费涉及到的决策应当以尽可能精确、具体为原则。
应遵循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原则来确定供水价格,根据客户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技术和评估指标来评价费用。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现状和问题1. 高峰期供水成本高。
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供水高峰期的水资源往往面临供不应求的压力,高峰期的供水成本也相应地高于低谷期,但水价并不随之变化,因此,低谷期的水价没有被合理利用。
2. 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
目前,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供水工程没有履行价格调整的责任,导致提高水价不易,缺乏市场竞争。
3. 价格不透明。
目前,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和制度,供水价格报价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和风险,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建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的措施和建议1. 鼓励科学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采用水价差别化的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控制用水量,抑制用水量的快速增长,提高用水的效益,同时提高供水的效率和水资源的得以利用率。
2.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保护公共利益。
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相应的政策、法律和规定来保护公共利益,扶持并鼓励竞争机制,以达到监督和约束供水价格产生过程的目的。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的总体原则是: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及水资源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省市县分级管理的方式。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吉省价格〔2013〕304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检查局)、财政局、水利(水务、水电)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60%,其中地下水超采区提高到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100%,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水利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二)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1.工商业及其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自2 0 1 5年1月1日起,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 5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 25元/立方米;自2 016年1月1日起,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 6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 35元/立方米。
2.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4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 20元/立方米。
本《通知》发布后至2 0 1 5年12月31日前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按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时间执行调整后水资源赞标准;未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自201 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蓄、引、提等供水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
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区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牧业水费的供水成本,不包括农牧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农牧林业用水收费标准:(一)农业灌区用水计收水费标准;水库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
引水工程灌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电力提水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电费除外)。
(二)牧业灌溉用水计收水费标准;人工饲草料基地灌溉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天然草场灌区,每亩每年按0.5元计收。
(H)农牧区人畜饮用水计收水费标准;农业区,每户每年按5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5元计收;大牲畜马、牛等每头(匹)每年按1元计收。
牧业区,每户每年按1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1元计收;大牲畜马、牛每头(匹)每年按0.2元计收。
(四)林业灌溉用水,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第七条工业用水收费标准:(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4元计收。
(-)贯流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计收。
水质受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户不得将水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对造成污染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2]8号
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2]8号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计价格[2000]1702号)和《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精神,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缓解我省水资源短缺和水管单位供水经营亏损严重的状况,增强水管单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国管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
自2002年3月15日起,全省农业供水(渠首计量)平均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00分调到4.50分。
(一)以河道供水为主的自流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34分调至3.06分。
(二)机电提水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21分调至3.03分(提水所用的油、电费根据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三)以水库供水为主的自流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45分调至5.40分。
各类灌区水价均划分为两类,分类水价标准详见《吉林省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水价分类表》(以下简称“水价分类表”)。
(四)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中,灌区和水库分别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须向水库管理单位交付源水水费。
执行一类水价(即每立方米5.60分)的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以及非国管灌区使用国管水库供给源水的,源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2.60分;执行二类水价(即每立方米4.80分)的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以及非国管灌区使用国管水库供给源水的,源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2.20分。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水电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促进地方水电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水电,系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地方开发建设的地方中小型水电站(含并入水电电气化县电网的小水电)及其小电网。
第四条地方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和谁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地方水电的发展,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兴办地方水电事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水电工作。
地方水电的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水利工程供水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水利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供水、农田灌溉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
第二章供水管理机构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专业的供水管理团队,保证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供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供水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供水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供水许可和审批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在提供供水服务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供水许可,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供水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供水计划、供水工程设计图纸、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供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质标准。
第九条供水许可的审批程序应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审批结果及时发布,未获得许可的不得进行供水活动。
第四章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根据供水需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确保供水系统的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供水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改造,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供水设施档案,记录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和维修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供水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供水价格和收费第十四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供水收费应公开透明,明确收费标准和方式,不得随意索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合法用户供水。
第十六条用户对供水质量和供水服务有异议或投诉时,供水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解释。
吉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应参照执行.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等项目,应按照有关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建筑市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水利厅有关信用档案备— 1 —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信息资料。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第六条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地方项目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构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组建项目法人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设立工程档案、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价款结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各种工作流程规定等相关制度.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吉政发[1988]18号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1988年2月29日吉政发〔1988〕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利经济效益,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部分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和七万五千亩以上的涝区工程均实行有偿供(排)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和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供水和除涝工程,由管理单位收取水费,以解决工程管理、维修和更新工程的需要。
其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六条农业(含林、牧、苇、菜)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一、自流灌区供水,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
二、机电提水灌区供水,从一级站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
提水所有的油、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三、水库向灌区供水,从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二点五厘。
此项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从所收的灌区水费中支付。
专设为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供水水价,也按此标准计收。
四、涝区排水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和农户,应交付涝区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设计受益范围内的旱作耕地面积计收,每亩每年收费八角五分。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0.20•【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1995.10.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10月20日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统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人畜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及农村节水。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
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户提供天然水的价格。
二、管理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并获得合理的利润,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公平负担原则。
根据不同用水对象和用途,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使用水户公平负担水费。
3、节约用水原则。
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
2、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按照合理利润率获得的利润。
4、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四、定价方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2、工业用水、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定价程序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提出定调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成本资料。
2、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成本监审。
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供水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价格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1 /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发[1991]5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10.30
【实施日期】1991.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10月30日吉政发〔1991〕53号)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为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工程效益,确保对工农业的供水,促进节约用水,现对《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吉政发〔1988〕18号)中的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用水水费,由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调整为:
(一)河道供水的自流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三厘;
(二)机电提水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二厘(油、电费另行计收);
(三)由水库供给源水的自流灌区,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一分八厘。
水库供给的源水水费,从水库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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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政发[1988]1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8.02.29
【实施日期】1988.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1988年2月29日吉政发〔1988〕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利经济效益,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部分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和七万五千亩以上的涝区工程均实行有偿供(排)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和按规定交
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供水和除涝工程,由管理单位收取水费,以解决工程管理、维修和更新工程的需要。
其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章水费标准
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六条农业(含林、牧、苇、菜)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自流灌区供水,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
二、机电提水灌区供水,从一级站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
提水所有的油、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三、水库向灌区供水,从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二点五厘。
此项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从所收的灌区水费中支付。
专设为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供水水价,也按此标准计收。
四、涝区排水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和农户,应交付涝区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设计受益范围内的旱作耕地面积计收,每亩每年收费八角五分。
排水所用油、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第七条工业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