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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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目标市场与综合专题东盟市场东盟各国主要贸易政策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
撰稿: 杨志花更新日期:2008-12-10 373次点击转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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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度尼西亚经贸管理部门
印尼贸易部是印尼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印尼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策和现行法律,负责货物的进出口管理。
农业部下属的农产品检疫机构(Agency for Agriculture Quarantine (AAQ))负责进行动物、鱼类和植物的检疫。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 (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BKPM))直接对印尼共和国总统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和制定国家投资政策,协调和促进外国投资。
2. 印度尼西亚相关贸易法规
印尼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34年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法》等。
3. 贸易管理制度
•关税制度
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起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将降至8%。
2009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5%降为0。
2010年前中国与印尼将逐步削减关税,将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零关税。
•进口管理制度
印尼政府对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制度。
该制度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
印尼政府对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9类进口产品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对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6类产品实行非自动许可管理。
同时,印尼政府通过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实施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管理。
只有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这一类产品采用配额形式。
进口配额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
进口许可证适用于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并将许可证发放给有资格的生产型企业。
获得许可的企业只能将这些进口物品自用于生产。
合成润滑油、人造甜料、农用手工工具的进口许可证只发给经批准的进口商。
•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禁止出口活鱼产品、低质橡胶、橡胶原材料、未加工的鳄鱼皮、废铁品(除原产于batam半岛的之外)、圆木和木片、受《濒临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lora and Fauna(CITES))保护的野生动物和自然植物、尿素。
此外,印尼禁止向以色列出口任何产品。
印尼主要采取“出口指导”和“出口控制”两种出口限制形式。
出口指导产品须符合印尼的出口审批要求。
这类出口指导产品涉及活牛、活鱼、棕榈果仁、含铅铝的铁矿石、石油、尿素化肥、鳄鱼皮、未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未加工的金银品、各种金属材料的废品等产品。
此外,印尼对出口控制产品采取出
口许可证和配额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这类出口控制产品涉及咖啡、纺织品服装、橡胶、胶合板或类似的复合木板、柚木、混合藤条和藤条半成品。
•投资管理制度
以下9类行业属印尼对本国和外国投资企业都绝对禁止的投资领域:大麻等毒品的种植加工、海绵体的收集和利用、有害化学品、化学武器、武器及其零部件、糖类、酒精饮料、赌博及赌博设施、航空服务提供和船舶证明等级检验、广播频率和卫星轨道监控站、放射性物质的开采。
以下8个行业属印尼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基因的培植;天然森林的特许;木材业承包;出租车、公共汽车运输服务;小规模航海;贸易和支持贸易的服务;传媒服务;动态影像生产业。
以下8个行业只对外商合资公司有条件的开放:港口建设和运营;电力的生产、传输、分配;海运;处理和供应公用饮用水;原子能工厂;医疗服务;基础电信;定期或非定期的航线。
首页目标市场与综合专题东盟市场东盟各国标准管理体制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
撰稿: 夏怡更新日期:2010-09-20 511次点击转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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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化管理部门
印度尼西亚的标准化主管部门是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总局BSN(Badan Standadisasi Nasional),该局由2001年第103 号总统法令批准成立,取代原印尼标准化委员DSN (Standardization Council of Indonesia),属于非政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发展和促进印度尼西亚的标准化。
2. 标准化战略
•重新组建印尼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
•组建新的印度尼西亚标准协会( MASTAN );
•通过MASTAN 扩大国内有关部门对标准化工作的参点;
•对现有的印尼国家SNI 技术标准进行修订,促进SNl 采用国际标准,以提高印尼国家标准SNl 技术标准水平;
•参与东盟成员国“技术标准协调(一致性)”计划,代表印尼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设立印尼国家标准SNI 标准技术委员会,促进印尼国家标准SNl 技术标准的发展。
3. 水平较高的标准领域
印尼水平较高的标准领域有:农产品标准(如亚热带水果种植技术),经济作物类标准(橡胶),石油、天然气产品标准。
4. 标准性质: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简称SNI)是唯一在印尼国内适用的标准,SNI标准由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印尼国家标准局定义。
印尼国家标准SNI中,有90%为推荐性标准,10%为强制性标准。
5. 技术法规
•由政府各部门及SNl 共同制定、颁布;
•BSN 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技术法规;
•政府机构配合BSN 设立法规技术委员会,完善技术委员会各项职责功能。
6. 标准发布
BSN 负责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和协调SNI 国家技术标准并采取以下措施确保SNI 技术标准在国内的地位:
•将SNl 技术标准采编入技术法规;
•其它标准化机构、政府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配合BSN 完善SNI技术标准;
•组建MASTAN 在促进SNI 的应用;
•通过应用SNl 技术标准,政府开始接受并采用国际上lLAC、APLAC和lAF/ MRA、PAC/MRA认证体系。
首页目标市场与综合专题东盟市场东盟各国的合格评定制度印尼的认证制度
印尼的认证制度
撰稿: 夏怡更新日期:2013-07-01 614次点击转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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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07年9月7日起,对相关产品实施国家标准认证 ( 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简称SNI认证),规定适用于所有规范内的国产及进口产品,未通过SNI认证的产品,将予禁售,已流入市面之产品将予强制下架撤出。
时间及流程:
1. 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印尼进行产品商标注册;
2. 向SNI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3. 制造商,进口商,以及 SNI 签署协议;
4. SNI 派官员对制造商工厂进行初次审查;派官员对制造商工厂进行初次审查;抽取样品 ;
5. 产品送至印尼国家实验室完成送至印尼国家实验室完成测试;
6. 初审和产品测试通过后,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审核;
7. SNI 颁发证书;
8. SNI 授权制造商在其认可产品上加贴标签授权制造商在其认可产品上加贴标签 ;
9. 监督,定期抽检;
10 .认证周期约需 3-4个月。
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
1. 申请表;
2. 证明公司成立的文件,比如注册;
3. 工艺流程图,说明产品制造的全过程,(从原材料到成品);
4. 质量控制体系(如质量手册,质量控制计划,测试安排等);
5. 如果有的话,提供产品或者体系认证其他详细资料;
6. 在认证前提供用于产品制造的元件或原材料详细资料;
7. 生产制造设备清单;
8. 测试过程中的试验设备清单;
9. 产品设计图
10. 实验室主管,技术和QC 职员的资格证书以及经历的详细细节;
11. 来自认可的独立实验室或者工厂自己的实验室的测试报告;(ISO 17025);
12. 厂房的布局示意图,清楚的显出主要生产设备、实验室等;
13. 公司介绍,包括具体地址、历史、能力等;
首页目标市场与综合专题东盟市场印尼的标签规定
印尼的标签规定
撰稿: 夏怡更新日期:2010-09-07 418次点击转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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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印尼一项强制在多种商品上加贴标签以便向消费者提供准确信息的法规将要生效。
所有在印尼市场上交易的管制商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产品上加贴此印度尼西亚语的标签。
印尼贸易部于2009年12月21日颁布了2009年第62号贸易部长条例(编号为
62/M-DAG/PER/12/2009),规定条例规定的非粮食产品,无论是进口产品还是本地产品,均必须加贴印尼文说明。
2010年5月21日公布了22/M-DAG/PER/5/2010对上述法规进行了修订。
1. 涵盖的产品
标签法规涵盖的产品分为四类,分别在法规的附录I~IV列出了各类的产品清单:
•附录I:家用电子电器产品(46项):
•电风扇、电冰箱、洗衣机、烘干机、空调、家用冷冻柜、电动水泵、热水器、抽油烟机、微波炉、饮水机、搅拌器、混合器、电水壶/电饭锅/及其组合、烤面包机、果汁机、电吹风、电
熨斗、真空吸尘器、家用炉子/烤箱、烤箱/烤面包机、煤气灶;
•电视机、机顶盒、CD/VCD/DVD录像机和播放机、投影仪、放大器、家庭影院放大器、扬声器、麦克风、电子琴、迷你无线电收录机、汽车磁带、内容光盘、空白光盘、照相机;
•笔记本电脑、传真机、计算器、计算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
•无绳电话、移动电话。
•附录II:建筑材料和产品(8项):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平板玻璃、卫生陶瓷、纤维板材/水泥板(Lembaran Serat Krisotil Semen Rata dan Lembaran Serat Krisotil Bergelombang Simetris)、水泥、稀释剂、陶瓷砖
•附录 III:机动车辆材料(备件及其他)(24项):轮胎(汽车与摩托车车轮)、电池/汽车电池、轴承、盘式刹车片和机动车制动器、插头、制动液、汽车镜、汽车拉杆球头、过滤器、安全玻璃、
化油器、汽车点火线圈、离合器及零件、汽车螺母、汽车边框(Pelek untuk Kendaraan Bermotor)、汽车叶片(弹簧)、汽车语音报警装置、伸缩式/液压减震器、活塞、汽车散热器、汽车链、皮带、汽车安全带、汽车照明系统及其零件
•附录 IV:其他商品(25项),分别为:鞋类,皮革制品(外套,手套,皮袋和皮箱),眼镜架,洗涤剂,农药/杀虫剂,钟表,电线,针织袜,复印纸,打火机,木制火柴,电能表、灯,小型断路器,开关,插头插座,玩具,男人和男孩服装,妇女和女孩服装、其他纺织服装、餐饮设备(餐具),家庭用塑料制品,化肥,印刷油墨,油漆。
(译者注:上述商品名由印尼文直接翻译过来,不确定的翻译已经附上印尼原文。
)
2. 标签要求
(1) 语言
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语,并且以容易理解的方式表达,如果没有适当的等同的印尼用语,允许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拉丁字母。
(2) 内容
所有涵盖产品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名称和/或品牌名称;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当地生产);
•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对于进口商品);
•原产国。
根据附录中列出的产品类型,可能需要提供附加信息。
譬如,材料类型和纤维组成,服装护理标签的大小,使用和保养说明(如果需要),危险符号和/或清晰的警告标志(玩具和游戏)。
(3) 位置
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标签位置指南(放在哪里,是放在产品上,或在包装上,或两者都放),这些在附录中对于每个产品类型都有说明。
3. 证书要求
标签信息应提交给商品和服务监管部门主管批准,部门主管会在收到样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
管制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收到证书后才可进行相关业务。
4. 生效日期
对于新产品,本法规将于2010年9月1日生效。
对于在本法规颁布前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给予18个月的过渡期。
上述文件也可在本站直接下载:
62/M-DAG/PER/12/2009
22/M-DAG/PER/5/2010
首页目标市场与综合专题东盟市场印度尼西亚2011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印度尼西亚2011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撰稿: 路欣更新日期:2012-06-20 593次点击转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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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传统药物、营养补充剂及保健品
2010年6月30日,印度尼西亚司法人权部颁布了由印尼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制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法规HK.03.1.23.06.10.5166/2010《关于在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食品标签中包含特殊物质、酒精含量及有效期信息》,生效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法规规定除符合相关现行法律以外,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标签应具备以下信息:
a. 动物源材料;
b. 酒精含量;
c. 有效期。
法规规定包含动物源材料/物质的上述产品应在标签上包含相关信息。
使用猪肉源材料或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的此类产品适用于特殊规则。
动物源材料有明胶、甘油、酶、脂肪、胶原、初乳、胚胎素、血液提取物、水解血红蛋白、角蛋白、毛发提取物、胎盘、蛋白质、胸腺提取物、胸腺水解产物、胃提取物、油、白油、稠化剂、乳化剂、稳定剂、I-色氨酸、甘油单酯、甘油二酯、甘油三酸酯。
法规规定以下标签信息适用:
1. 包含特殊物质成分或已获得主管部门认证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补品及食品,应在清真食品标签上声明认证信息。
2. 包含猪肉源特殊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和补药标签上应有提供“猪肉源”信息的特殊标志。
3. 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药品标签上应有提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信息的特殊标志。
4. 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有通过文字及猪的图片提供“包含猪肉”信息的特殊标志。
5. 包含酒精产品应有酒精含量百分比。
上述产品标签信息还应有由以下信息组成的有效期内容:有效年、月。
对于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有由以下信息组成的有效期内容:有效年、月、日。
有效期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 葡萄酒;
b. 酒精含量超过10%的酒精饮料;
c. 醋;
d. 糖;
e. 货架期小于24小时的面包和糕点。
法规规定此类标签标志尺寸应成比例,字体最小尺寸不小于1.5 mm。
法规还规定了依照违反法规规定类型实施的行政处罚等级。
法规制定前已上市的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必须在法规制定(2010年6月30日)后1年内调整其标志/标签以符合法规规定。
法规取代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法规No. HK.03.1.23.06.10.3156/2010《关于源于及包含特殊材料/物质和/或包含酒精的药品、传统药物、化妆品、食品补充剂及食品》。
2. 液化石油气(LPG)钢瓶阀门橡胶密封件
2011年2月11日,世贸组织TBT通报G/TBT/N/IDN/49通报了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关于强制性执行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 7655:2010《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的橡胶密封件》的法令草案”。
法令草案由印度尼西亚制造业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Manufactured Based Industry)负责。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其最终的批准和生效情况尚未在印尼工业部网站上公布。
本法令草案规定,所有在本国生产的或进口的,在国内分销和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橡胶密封件产品应当达到SNI的要求。
因此,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商应通过获得“使用SNI标志产品证书”以证实产品符合SNI的要求,并且应在每一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的橡胶密封件产品上粘贴SNI标志。
SNI标志产品证书应由工业部指定的产品认证机构通过下列程序颁发:
a. 测试以SNI要求为标准的产品质量符合性;
b. 审核质量管理体系(QMS) SNI ISO 9001:2008或其修订版的实施情况。
工业部制造业总局应提供本法令的技术指引,该技术指引包括产品认证程序和SNI标志。
在国内市场分销的国产和进口的产品应符合SNI 7655: 2010《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橡胶密封件》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抽样、测试方法、测试验收、标志以及包装要求。
3. 冷轧钢板和带钢
2011年2月24日,印尼工业部颁布了法规No. 23/M-IND/PER/2/2011《工业部修订No.
90/M-IDN/PER/8/2010强制执行印尼冷轧钢板(Bj.D)和带钢国家标准(SNI)的法规》。
法规No.
23/M-IND/PER/2/2011修订了以下条款:第1条,要求对产品进行SNI认证以及明确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责任;第3条,规定对于冷轧钢板和带钢,除非印尼国内有其他标准、将其用作电子电气设备原材料或汽车工业及其零部件的原材料或者以原材料形式进行出口,都要执行SNI 07-3567-2006标准;第5条,冷轧钢板和带钢的质量合格测试要符合相关SNI标准并按照SNI ISO 9001: 2008标准进行质量管理;第10条,对于冷轧钢板和带钢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的条款;第12条,对于违反本法规的企业或测试实验室要承担法律责任;第13条,该法规于2011年6月1日生效。
编入的新条款:第3a条(第3、4条之间),对于第3条中提到的没有执行SNI 07-3567-2006标准的产品,需要提供一定的技术相关信息,申请公司的身份、公司的生产计划和产能、将要进口的产品数量和产品规格。
删除了第8条关于热轧钢板(Bj.O)和带钢的进口要求。
4. 5种工业产品(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机械点燃的液化石油气炉、液化石油气钢瓶低压调节阀和供液化石油气使用的橡胶管)国家标准
2011年2月1日,印度尼西亚在G/TBT/N/IDN/19/Add.3中通报了“2008年2月5日文件
G/TBT/N/IDN/19通报的关于强制执行5种工业产品印尼国家标准补遗”。
2010年12月13日颁布的《工业部法规No.129/M-IND/PER/12/2010关于强制执行5种工业产品印尼国家标准的法规No. 85/M-IND/PER/11/2008补遗》(2010年12月17日生效)修订了2008年11月14日颁布的《工业部法规No 85/M-IND/PER/11/2008强制执行5种工业产品印尼国家标准》。
No.129/M-IND/PER/12/2010法规修订了包括术语和定义(第1条)、合格评定程序(第6、7条)、对在法规No.129/M-IND/PER/12/2010实施前生产和流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重复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重复检测报告、对于违反法规规定的生产商和/或合格评定机构的制裁。
5. 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相关法令
2011年2月11日,世贸组织TBT通报G/TBT/N/IDN/50通报了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关于强制性执行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 0139: 2008《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的法令草案”。
法令草案由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制造业总局负责。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其最终的批准和生效情况尚未在印尼工业部网站上公布。
本法令草案规定,所有在本国生产的或进口的,在国内分销和销售的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产品应当达到SNI的要求。
因此,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商应通过获得“使用SNI标志产品证书”以证实产品符合SNI的要求,并且应在每一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产品上粘贴SNI标志。
从其它国家进口,并且进入印度尼西亚的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产品同样必须随附一份钢厂材料证明书。
SNI标志产品证书应由工业部指定的产品认证机构通过下列程序颁发:
a. 测试以SNI要求为标准的产品质量符合性;
b. 审核质量管理体系(QMS) SNI ISO 9001: 2008或其修订版的实施情况。
工业部基础工业制造总局是负责本法令执行的机构,并且应当提供本法令的技术指导,该技术指导包括产品认证程序和SNI标志。
在国内市场分销的国产和进口的产品应当符合SNI 0139: 2008《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抽样、测试方法、测试验收、标志以及包装要求。
6. 混凝土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标准
2011年4月8日,印度尼西亚工业部颁布了《工业部法规No. 42/M-IND/PER/4/2011——强制执行混凝土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标准》。
法规要求以下SNI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混凝土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标准:
-SNI 1154: 2011《预应力混凝土用七层绞合钢丝(PC strand/KBjP-P7)》
-SNI 1155: 2011《预应力混凝土用无涂层不锈钢丝(PC wire/KBjP)》
-SNI 7701: 2011《预应力混凝土用淬火和回火钢丝(PC Bar/KBjP-Q)》
7. 原邮政电信总局DGPT核发的设备型式认证证书的变更
自2011年1月中旬起,印度尼西亚通讯信息部废除邮政电信总局(DGPT),将其改组成2个组织,分别为:
1) PPI,邮政和信息业务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Posts and Informatics Operations),其功能定位为频率许可机构Frenquency Licensing body);2) SDPPI,邮政和信息资源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Posts and Informatics Resources),其功能定位为设备型式认证的认证机构(Equipment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ion body)。
新组织分割了原来DGPT的法规业务,并各自在新的组织架构内建立一套更流畅与更集中的法规业务流程。
原DGPT核发的设备型式认证证书已做细微变更,以反应现行组织的名称,因此产品标志的标示方式需反应现行认证机构,采用新的名称缩写。
我国出口到印尼的电信类产品的企业在认证方面需要及时了解印尼相关部门的信息,对产品认证和标志进行相关调整,避免由此带来的出口受阻。
8. 散装化妆品和化妆品法规
2011年11月7日,世贸组织TBT通报G/TBT/N/IDN/51通报了印度尼西亚“关于散装化妆品和化妆品NADFC RI No. HK.03.1.23.04.11.03724 2011法规”。
该法规由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NADFC)于2011年4月20日制定,5月6日发布。
法规规定了进口和在印度尼西亚分销的化妆品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
进口化妆品必须遵从涉及进口的法规,而且每一批货物必须获得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领导批准发给的进口函件。
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印度尼西亚分销和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是由具有进口商识别号码(API)的化妆品进口商向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过的化妆品。
本法规中豁免以有限数量用于研究和展览会样品的,并且不是打算销售的进口化妆品。
可以在印度尼西亚国家单一窗口的框架内,通过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网站
(http://e-bpom.go.id)提交电子版的进口函件申请。
标题为NADFC No. HK.00.05.42.2995 2008年和No. HK 00.05.1.42.4974 2008年的法规不再有效,新法规将替代上述法规。
化妆品企业、化妆品进口商、与得到许可的化妆品企业已经有生产合同的个体工商户/公司,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将化妆品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将受到行政处罚。
首页目标市场与综合专题东盟市场印度尼西亚2012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印度尼西亚2012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撰稿: 路欣更新日期:2013-04-12 281次点击转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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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印尼相继发布了纺织服装、玩具法令草案,并通报了关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的国家食
品药品管理局法规。
1. 婴幼儿服装纺织面料偶氮染料和甲醛水平纺织术语的法令草案
2012年2月13日,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制造业基础司通报工业部关于强制执行印尼国家标准SNI 7617: 2010婴幼儿服装纺织面料偶氮染料和甲醛水平纺织术语的法令草案(通报号:G/TBT/N/IDN/53)。
通报草案规定所有国内生产及进口、在国内分销和销售的36个月以下婴幼儿服装纺织面料应满足印度尼西亚标准(SNI)要求。
这些产品的生产商应符合使用SNI标志的产品认证要求并且将SNI标志安置在每个产品上。
SNI标志的产品认证应由工业部指定的产品认证机构通过以下程序颁发:
a. 基于SNI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
b. 质量管理系统SNI ISO 9001: 2008或其它公认的质量管理系统的实施审核。
工业部制造业基础司是负责执行此法令的机构并且为法令提供技术指导,包括产品认证程序和SNI 标志。
在国内市场分销的国内生产和进口产品应符合关于婴幼儿服装纺织面料偶氮染料和甲醛水平纺织
术语的标准SNI 7617: 2010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取样、检验方法、验收、标志要求和包装要求。
2. 印尼发布关于玩具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法令草案
2012年7月16日,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制造业管理总局通过WTO发布了通报G/TBT/N/IDN/64,通报了关于强制性执行关于玩具的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法令草案。
草案规定在国内生产或进口、
在本国分销和销售的所有玩具应当遵守印度尼西亚标准(SNI)和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生产商还应当持有使用SNI标志且经过印尼国家认可委员会(KAN)认可产品质量符合证明书。
SNI玩具标准的技术要求包括机械、燃烧、元素迁移以及电性能四个方面,在国内市场分销的原产国内和进口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中的要求:
—SNI ISO 8124-1: 2010:玩具安全-第1部分:有关机械和物理性质的安全方面;
—SNI ISO 8124-2: 2010:玩具安全-第2部分:阻燃性;
—SNI ISO 8124-3: 2010: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