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2015工程合同法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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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标准答案

第1次作业:

3、什么是要约和承诺?其构成要件有哪些?P41、43

5、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相互之间有哪些区别?

答: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经过撤销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自始消灭的合同。

(1)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异同(书中无具体答案,需参考其他书籍或网站)

和无效合同一样,效力待定合同也没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但是,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之间还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a.违法原因不同

b.合同的处置方式不同

c.影响程度不同

(2)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书中无具体答案)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与否。在权利人没有追认之前,效力待定合同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才能变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在撤销权人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该合同才能变为无效合同。由此可见,权利人对这两种合同的作用力正好相反,前者使合同生效,后者使合同无效。

a.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b.效力状态不同

c.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d.受时间限制不同

(3)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异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区别在于:

a.合同内容的不法性程度不同

b.当事人权限不同

c.期限不同

9、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P55

14、什么是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并分析在施工合同中的具体应用。P79-86

答: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不履行债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6)价格制裁

《合同法》关于工程承包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具体应用参照合同法的规定)(1) 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

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 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

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

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5) 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

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6) 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

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

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7) 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次作业:

3、简述招标投标的程序?(书上P102页图3.1为准)

5、招标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P108

6、投标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P124

11、试述标底编制的原则与考虑的因素?

1.编制原则:P97

(1)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此工程量清单也就是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

(2)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

(3)标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组成,实质是由建造成本、承包人的利润、规费、税金等组成。

(4)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价格相吻合;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风险金等。

(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2.考虑因素:(参考书或网络答案)

(1)标底必须符合目标工期的要求,对提前工期所采取的措施因素应有所反映,即按提前工期的天数给出必要的赶工费。

(2)标底必须保证满足招标方的质量要求,对高于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质量因素应有所反映。

(3)标底要适应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因素,可列出清单,随同招标文件,供投标时参考,并在编制标底时考虑材料价差方面的因素。

(4)标底应合理考虑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将由于自然条件导致施工不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计入标底价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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