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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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
安全生产奖惩条例(2015)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安全奖励............................... - 1 -第三章处罚通则............................... - 2 -第四章处罚细则................................. - 4 -第一节安全治理................................. - 4 -第二节采煤................................. - 11 -第三节掘进.................................... - 14 -第四节机电治理................................ - 17 -第五节供电治理................................ - 26 -第六节一通三防............................... - 29 -第七节辅助运输............................... - 38 -第八节监测监控设施治理制度 ................... - 44 -第九节井下通讯设施治理制度 .................... - 45 -第十节人员定位系统治理制度 .................. - 46 -
第十一节地质测量治理......................... - 46 -
第十二节爆破治理............................ - 48 -
第十三节其它................................. - 50 -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治矿,依法治理安全生产,保障我矿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健康、有序进展,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职工奖惩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对现行《XXX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矿各单位、各部门、各工种岗位和各种性质用工,是我矿安全生产治理的法规,是各级治理人员指挥安全生产的准绳,是职员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各类“三违”和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依据。
第3条处罚程序:检查发觉有违反本细则的,由检查人签字,所在科室负责人组织核实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交安监科执行。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安监科,一份处罚单位留存,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4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每个职员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任何人违反劳动纪律。
第5条安全工作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每个职员都有行使安全工作检举、制止、查处和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第6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条本《条例》解释权属XXX矿井建设筹备处安全工作委员会。
第8条本《条例》经矿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从生效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章安全奖励
第9条以下情况依照矿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创出新水平,或创出好水平的单位和个人;
2、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完成目标,年底按照矿安委会安排评比出的国家、省、市、集团公司、矿先进集体和个人;
3、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4、及时发觉重大隐患和事故征兆,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幸免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危险的集体和个人;
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新、突破或推广新的安全治理技术、方法,卓有成效的集体和个人;
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7、在各种安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8、在班组建设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9、对安全生产中的“三违”行为、盗窃和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10、对新工人传帮带成绩优秀人员、对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人员和一通三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
11、对捡到火工品主动上缴的人员。
第三章处罚通则
第10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1、“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机电事故或伤亡事故的;
3、“三违”之一造成特大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者;
4、有意破坏矿井安全生产设施,情节严峻的;
5、盗窃或私藏火工品情节严峻的;
6、抢救事故不及时,贻误抢救时刻造成他人死亡的责任者;
第11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罚款1000元和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1、“三违”之一造成重伤或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以上者;
2、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瞒报、虚报瓦斯和一氧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和一氧数据、调度人员隐瞒瓦斯和一氧实际情况、有意损坏监控设施者;测风、测尘工不按规定检查、填报,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3、违章扒、蹬、跳和乘坐矿车、无驾驶室梭车、皮带、刮板运输机者;
4、因“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
5、查出隐患“四定”后不进行整改,造成严峻事故者;
6、无风或微风作业、CO或瓦斯超限区域作业的责任者及局扇停风后不撤离者。
7、打开一道风门长时刻不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
8、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排放瓦斯工作,情节严峻者;
9、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要紧责任者;
10、有意损坏通风设施、带电作业和因电气失爆造成重大隐患或严峻后果的责任者;
11、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情节严峻者。
12、私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12、不检查瓦斯违章送风送电或与盲巷贯穿者;
13、在井下放飞车、开野车者;
14、安全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峻者;
15、治理人员发觉违章不制止,发觉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
16、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
17、随意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者;
18、破坏井上下摄像头、传感器者和传输线路者;
19、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擅自进入封闭式轨道者;
20、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者;
21、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事故者。
第12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