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生产各工序洁净度要求

药包材生产各工序洁净度要求
药包材生产各工序洁净度要求

附件2:

药包材生产各工序洁净度要求

一、原则

(一)、药包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分类和用途确定相应洁净度级别,洁净级别的设置应遵循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以保证产品在符合规定的环境里生产。对于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或各类气体,也应列入受控范围。

(二)、药包材企业生产区域可分为生产控制区和洁净室(区),其中生产控制区应为密闭空间,具备粗效过滤的集中送风系统,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墙面和地面能耐受清洗和消毒,以减少灰尘的积聚。

(三)、洁净室(区)内有多个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洁净度级别。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洁净室(区)的气流组织可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如 B 级或C 级下的局部A 级洁净区。

(四)、应当根据药包材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包材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包材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洁净室(区)的换气次数:B 级不小于60次/小时;C 级不小于30次/小时;D 级不小于20次/小时,单向流截面风速应达0.36-0.54m/s(指导值)。

洁净室(区)的压差: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小于10Pa。应当在压差相邻级别区之间安装压差表。压差数

据应当定期记录或者归入有关文挡中。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 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洁净室(区)的照度:应与药包材工艺相适应,主要工作室大于 300lx , 其余工作室的照度大于 150lx 。

(五)、应当按照气锁方式设计更衣室,使更衣的不同阶段分开,尽可 能避免工作服被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更衣室应当有足够的换气次数。更衣 室后段的静态级别应当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同。洗手设施只能安装在 更衣的第一阶段。

(六)、包装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 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的药包材,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 D 级洁净区 的要求设置,企业应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相应的微生物监 控措施。

(七)、 药包材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 4 个级别: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

注:

(1)为确认A 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 级洁净区 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4.8,以≥5.0μm 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 级洁净区(静态) 的空气悬浮粒子的

级别为ISO 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对于C 级洁净区(静

洁净度级别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静态 动态 ≥0.5μm ≥5.0μm ≥0.5μm ≥5.0μm A 级 3520 20 3520 20

B 级 3520 29 352000 2900

C 级 352000 2900 3520000 29000

D 级 3520000

29000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态和动态)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分别为ISO 7和ISO 8。对于D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8。测试方法可参照ISO14644-1。

(八)、应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

(1)

洁净度级别浮游菌

cfu/m

沉降菌(φ90mm)

cfu /4 小时

表面微生物

接触(φ55mm)

cfu /碟

5 指手套

cfu /手套

A 级<1<1<1<1

B 级10555

C 级1005025-

D 级20010050-

注:(1)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

(2)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以少于4 小时,同一位置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

行监测并累积计数。

(九)、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静态:指所有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就绪,但没有生产活动且无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

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15~20 分钟(指导值)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达到表中的“静态”标准。

动态:指生产设备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的状态。

二、工序洁净度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洁净区域图例如下,生

产工序

和名称以较常见的方式命名。企业可根据实际状况、布局来定。

图例: D 级洁净室(区)

C 级洁净室(区) B 级洁净室

(区) A 级洁净室(区)

生产控制区非控制区(一)、药用氯化丁基橡胶瓶塞、药用溴化丁基橡胶瓶塞

外包装脱外包

配料

清洗硅化烘干气

内包装

气锁间气锁间

混炼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起草说明

附件2-2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 要求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本文件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已上市药品变更是持有人对药品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起草思路 考虑到新修订办法不再保留原办法中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相关内容,《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应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类型、申报资料要求进行明确,同时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临床变更等技术指导原则以及上市后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进行有序衔接。围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上市后变更的规定形成有效的文件体系,指导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申报。 在申报资料要求方面,原办法附件4的申报资料要求经多年

实践证明能够较好满足补充申请申报审评需要,因此仍延续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变更分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及年报事项三类。根据药学和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将相应级别变更纳入对应分类,同时增加了无需技术审评,未纳入技术指导原则的事项,如使用药品商品名、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载明信息等。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共有6项: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证明性文件、检查相关信息、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

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docx

发布日期20120817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标题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 王建娇冯欣[1] 张豹子张梦卓阳[2] 许庆锐林焕冰唐年忠[3] 张玉琥蒋煜 作者 [4] 部门化药药学二部 正文内容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包材)是一类较为常见的补充申请事项。 随着新型包装技术和包装材料的不断涌现,变更制剂所用包材的补充申请数 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日常审评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申请人在进行变更包材补充申请研究时,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或技术要求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申报资料中常常出现某些共性问题。我们对近期变 更包材补充申请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分析,供研究者参考。 一、变更包材的研究基本思路 在进行变更包材研究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剂型和规格合理性进行立题审查。 在立题可行的前提下,应分析、评估是否需要对原处方工艺进行调整,并应结合处方、工艺的特点,包装材料的特性对变更后的产品进行详细的研

究和验证工作,重点关注药品与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对于注射液由玻璃瓶变更为塑料包装的情况,应进行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及安全性评价,并充分验证变更包材未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应对变更后药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全面的考察,并与原研制剂或变更前产品进行比较,并关注质量标准的更新情况。 二、常见问题分析和建议 1、药物与包装材料/容器的相容性研究 药包材为药品提供保护,以满足其预期的安全有效性用途,但同时也与药品直接接触,应与药品有良好的相容性。 问题1、未提供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建议:对于部分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可能性较高的高风险制剂如注射剂等,研究者应按照目前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药物与包材相容性研究工作,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包括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以及可能的毒理试验等。 问题2、未提供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 建议: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对于评估相容性研究是否充分非常重要。对于需要进行药品与包材相容性研究的品种,申请人应提供上述信息,并根据这些组成成分和添加物的信息进行后续的提取和迁移试验。 问题3、未说明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采用的是加速试验还是长期留样试验样品,以及留样的时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注册申请表 - 法律文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注册申请表-法律文书 原始编号:_____________ 受理号: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申请分类: 2.注册分类: 申报品种情况 3.产品名称: 4.英文名(进口申请填写): 5.规格: 6.配件名称:

7.配方: 8.质量标准: 9.本品用于包装: 相关情况 10.本次申请为:首次申请申请人 11.生产企业(生产申请填写)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手机: 电子信箱:传真: 12.公司(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国家或地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手机:电子信箱:传真: 13.生产厂(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生产地址:国家或地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手机:电子信箱:传真: 14.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进口申请填写)名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手机: 电子信箱: 声明 15.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方法和数据均为本品所 采用的方法和由本品得到的试验数据,且为申请人所拥有; 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6.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药品补充申请表填表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填表说明 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同时标注:注册申请前是否进行过注册检验,以及检验单位名称。 1.本申请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境内注册品种选“境内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如果属于申请境外注册选“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如果属于申请港澳台注册选“港澳台医药产品补充申请”。本项为必选项目。 2.药品注册分类:按本品种原批准的注册分类属性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 3.是否为OTC:如同时申请非处方药,则选非处方药,此项不选,默认为申请处方药。 4.原申请品种状态:按品种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 5.申请事项分类:变更事项分类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配套文件中有关分类要求选择。多个变更一并申报时,同时勾选。本项为必选项目。 6.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药制剂自拟药品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7.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本项为必填项目。 8.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可以参照中国药典格式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9.化学名称: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本项为必填项目。 10.商品名称:申请人为方便其药品上市销售而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境外生产药品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仅限于符合新药要求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境外生产中药可以申请使用。 11.剂型:本项为必选项目。境外生产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 中国药典剂型:在“剂型”后选择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收载的剂型,选中国药典剂型。 非制剂类: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

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表

申请事项 1.申请分类:进口申请 申报品种情况 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表 原始编号:XXXXXXXXX 受理号:XXXXXXXXX 2. 产品名称:冷成型复合铝箔 3. 英文名(进口再注册申请填写):Formpack 4. 规格: 5. 配件名称: 6. 配方: 7. 质量标准: 无 无 无 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相关情况 8. 原药包材注册证编号:无 9. 是否对产品的下述项目做了变更 批准日期: 配 方:否 生产工艺:否 质量标准:否 有效期截止日期: 10.是否申报过补充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变更申请 如有,请简要填写历次变更情况: 法定代表人: 注册负责人: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 电子信箱: 12.公司(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XXXXXXXXX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注册负责人:XXXXXXXXX 职位 职位 手机 传真 国家或地区: 职位: 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0049 XX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XXXX XXXXXXXXX 董事长 销售总监 手机: 传真:XXXXXXXXX

① 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 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方法和数据均为本品所 采用的方法和由本品得到的试验数据,且为申请人所拥有; ③ 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6.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无 机构签名 17. 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 XXXXXXXXX (加盖公章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XXXXXXXXX (加盖公章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18. 进口申报品种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XXXXXXXXX (加盖公章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13. 生产厂(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XXXXXXXXX 英文名称:XXXXXXXXX 生产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注册负责人: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XX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XXXX 14. 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 (进口申请填写) 名称: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注册负责人:XXXXXXXXX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XXXXXXXXX 电子信箱: 声明 15. 我们保证: 国家或地区:德国 职位 职位 手机 行政总裁 传真:XXXXXXXXX 邮政编码: 职位 职位 手机 传真 XXXXXXXXX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其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它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9621 药包材即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系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作为药品的一部分,药包材本身的质量、安全性、使用性能以及药包材与药物之间的相容性对药品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药包材是由一种或多种材料制成的包装组件组合而成,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保护性和便利性,在药品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实现给药目的(如气雾剂)的作用。 药包材可以按材质、形制和用途进行分类。 按材质分类可分为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陶瓷类、橡胶类和其他类(如纸、干燥剂)等,也可以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复合或组合而成(如复合膜、铝塑组合盖等)。常用的塑料类药包材如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聚丙烯输液瓶等;常用的玻璃类药包材有钠钙玻璃输液瓶、低硼硅玻璃安瓿、中硼硅管制注射剂瓶等;常用的橡胶类药包材有注射液用氯化丁基橡胶塞、药用合成聚异戊二烯垫片、口服液体药用硅橡胶垫片等;常用的金属类药包材如药用铝箔、铁制的清凉油盒。 按用途和形制分类可分为输液瓶(袋、膜及配件)、安瓿、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药用胶塞、药用预灌封注射器、药用滴眼(鼻、耳)剂瓶、药用硬片(膜)、药用铝箔、药用软膏管(盒)、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药用干燥剂等。 药包材的命名应按照用途、材质和形制的顺序编制,文字简洁,不使用夸大修饰语言,尽量不使用外文缩写。如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 药包材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

20120817发布日期 栏目化药质量控制>>化药药物评价 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标题 作者[4]蒋煜张玉琥[2]许庆锐林焕冰唐年忠[3]张梦[1]王建娇冯欣张豹子卓阳化药药学二部部门 正文内容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包材)是一类较为常见的补充申请事项。 随着新型包装技术和包装材料的不断涌现,变更制剂所用包材的补充申请数 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日常审评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申请人在进行变更包材补充申请研究 时,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或技术要求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申报资料中常常出现某些共性问题。我们对近期变 更包材补充申请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分析,供研究者参考。一、变更包材的研究基本思路 在进行变更包材研究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剂型 和规格合理性进行立题审查。 在立题可行的前提下,应分析、评估是否需要对原处方工艺进行调整, 并应结合处方、工艺的特点,包装材料的特性对变更后的产品进行详细的研 究和验证工作,重点关注药品与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对于注射液由玻璃瓶变. 更为塑料包装的情况,应进行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及安全性评价, 并充分验证变更包材未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应 对变更后药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全面的考察,并与原研制剂或变更前产品 进行比较,并关注质量标准的更新情况。 二、常见问题分析和建议 1、药物与包装材料/容器的相容性研究 药包材为药品提供保护,以满足其预期的安全有效性用途,但同时也与

药品直接接触,应与药品有良好的相容性。 问题1、未提供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建议:对于部分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可能性较高的高风险制剂如注 射剂等,研究者应按照目前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药物与包材相容性研究工作, 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包括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 以及可能的毒理试验等。 问题2、未提供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 建议: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对于评估相 容性研究是否充分非常重要。对于需要进行药品与包材相容性研究的品种, 申请人应提供上述信息,并根据这些组成成分和添加物的信息进行后续的提 取和迁移试验。 问题3、未说明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采用的是加速试验还是长期留样试 验样品,以及留样的时间。 建议:申请人应详细说明相容性研究所采用药品的贮藏条件和时间。应.对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试验末期样品进行迁移试验和吸附试验。 问题4、提供的变更后包装系统与药物相容性研究不充分。如仅进行了提 取试验,未采用含药制剂进行迁移试验;或者在不清楚包材以及配件的组成 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情况下,仅对几种塑料包材中常用的抗氧剂进行迁移试 验;或者方法学验证不全面。 建议:注射剂药物与塑料包装容器的相容性试验包括提取试验、迁移试 验、吸附试验以及可能的毒理试验等。申请人可参考《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 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附件1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品种名称:XXXXX 申请人:XXXXX 拟用制剂给药途径:□吸入□注射□眼用□透皮 □口服□外用□其他 新颖性:□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其它申报的药包材类型:□包装系统□包装组件□其它 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一、申报资料项目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2 药包材基本信息 2.1 药包材名称、类型 2.2 包装组件 2.3 配方 2.4 基本特性 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 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 3 生产信息 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2物料控制 3.3关键步骤和半成品的控制 3.4工艺验证和评价 4 质量控制 4.1 质量标准 4.2 分析方法的验证 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5 批检验报告 6 稳定性研究

7 安全性和相容性研究 7.1 安全性研究 7.2 相容性研究 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 提供生产厂的名称、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包材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包含此次申报产品。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臵的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包括通过CNAS或CMA等认可的检验机构)。 境外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 (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

药包材检测项目一览表.

药包材检测项目一览表 检测项目 类别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 说明 序 号 项目名称 药包材 1 红外光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五辑)药包材 2 密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 3 密封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 药包材 4 振荡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二辑)药包材 5 水蒸气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 6 炽灼残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 药包材7 溶出物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氢化物原子荧光度法 药包材8 易氧化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氢化物原子荧光度法 药包材9 重金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微分电位溶出法 药包材10 不挥发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 药包材11 异常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 药包材12 微生物限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二辑)微分电位溶出法 药包材13 热原(含内毒 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 药包材14 溶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15 急性全身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16 皮肤致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17 皮内刺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 药包材18 原发性皮肤刺 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

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程序

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程序 事项名称: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号)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 4、《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审评技术指导原则》 收费标准: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注册检验、送达时间)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并是在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的等事项 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3、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药品注册专员或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 办理材料: 药包材补充申请分类 (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项目。 2、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 3、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4、变更药包材配方中原料产地。 5、变更药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剂。 6、变更药包材生产工艺。 7、变更药包材注册标准。 (二)直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8、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 (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 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1.目的 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规范申请人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撰写,提高申报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 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3.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

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3号)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 《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 4.申报资料的项目及相关要求 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应当包括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 4.2 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 改变制剂的规格。 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4. 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6. 变更配制单位名称。 7. 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8.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0.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 二、注册事项说明 1、注册事项1 改变制剂的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规格,并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注册事项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指修订质量标准中的检验项目。 3、注册事项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事项6,变更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是指医疗机构经批准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的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三、各注册事项应提交的申报资料项目 (一)改变制剂规格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研究的试验资料;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稳定性试验资料;如涉及包材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4.提供原批准制剂临床使用情况报告。 (二)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5.检验标准中修订或者变更的部分应提供药检所单项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三)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工艺变更研究的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稳定性试验资料 4.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5.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6.如改变制剂的提取工艺,导致药用物质基础改变的,应提供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药品特点进行临床试验。 (四)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4.使用新旧辅料对比的工艺研究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试验资料、稳定 性试验资料; 5.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6.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五)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各种包材检验标准

包材检验标准

目次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包装材料环保基本要求. 1 4.木箱检验要求. 1 4.1木箱材质与材料规格检验. 1 4.2木箱检验要求. 2 4.3 木箱跌落试验. 2 5 纸箱检验要求. 2 6 胶袋类检验要求. 3 7 EPE缓冲材料检验要求. 3 8 防静电PET吸塑检验要求. 4 9 其他说明. 4 包装材料通用检验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箱,纸箱,胶袋,EPE缓冲材料加工的技术指标及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外协加工的木箱,纸箱,胶袋,EPE缓冲材料的验收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9846-2004 <<胶合板>> GB6543-86 <<瓦楞纸箱>> GB18455-2001 <<包装回收标志>> GB 18580-2001 <<..人造板制品甲醛释放限量>> 3.包装材料环保基本要求 (1)所有包装材料均应符合环保要求,重金属Pb、Cd、Hg、Cr6+ 总含量不得过100ppm(重量比)。 (2)木箱、纸箱、缓冲垫及各种包装材料粘合剂所含有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 18580-2001标准中E2级要求(E2≤5.0mg/L)。 (3)木箱、纸箱及胶袋上均应有清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回收标志。木箱、纸箱的包装回收标志见墨稿设计图纸,胶袋上的包装回收标志见本标准的第6.7条的规定。 4.木箱检验要求 4.1木箱材质与材料规格检验 (1) 外观检查,相邻两层单板的木纹应互相垂直。

(2) 胶合板中不得留有影响使用的夹杂物,即不影响板面平整和不影响胶合质量。 (3) 胶合板含水率小于15%,发霉、腐朽不许有。胶合板表板有脱胶鼓泡现象不许用 (4)胶合板表板拼接离缝长度不超过该板同方向长度的1 0%,缝宽不大于0.5mm。表板迭层不许有。 (5)一般情况下胶合板不许拼接,特殊情况下(如胶合板长度不够时)拼缝条数不多于两条。图纸有特殊要求时,按图纸要求做。但所有拼接缝隙宽度不超过1mm。 (6)胶合板上虫孔单个直径不大于2mm,每平方米面板上数量不超过4PCS。 (7)胶合板厚度6~9mm,公差±0.7mm. 4.2木箱检验要求 (1)木箱结构形式及各部件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2)木箱中的胶合板所有断切面或锯口应打磨,平整,不得有毛刺。木箱上采用的所有胶合板应满足第4.1所规定的要求。木箱内外表面应无杂质与污渍,木屑清理干净。 (3)木箱内尺寸极限偏差:±5.0mm/m。外尺寸为参考尺寸,一般情况下不作检验要求.,木箱丝印中的外尺寸不超过箱的最大实际具体尺寸15mm。 (4)木箱上各箱档接口缝隙不大于1.0mm,箱档与箱档、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事项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指南 一、报SDA批准的注册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样品自检报告(3批) 5.现场考察报告表 6.省所检验报告(3批) 注意事项:新药证书持有人应共同提出此项申请,即申请表中均应 填写并共同盖章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商标查询或注册证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注意事项: 1.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 2.中药不允许使用商品名。 3.不同规格使用一个商品名。 4.商标查询或受理注册证明的单位与申报人不一致,则需提供授权申报 人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原件),同时在申请表的申请理由中注明。

5.商品名基本原则:商品名不能包含以下文字:有暗示疗效作用、有夸大或褒扬药品作用、有该药品通用名称、有生产单位名称、包含数字等。 6.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出。 7.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8.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9.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6.临床研究资料 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临床研究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随机对照试验,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300例。 (2)增加新的适应症,国外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3)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国内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 者,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获准使用此适应

进口药包材注册法规

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2006 年02 月20 日发布 一、项目名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二、许可内容: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实施注册 管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 )产品目录 (一)输液瓶(袋、膜及配件); (二)安瓿; (三)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 (四)药用胶塞; (五)药用预灌封注射器; (六)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 (七)药用硬片(膜); (八)药用铝箔; (九)药用软膏管(盒); (十)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十一)药用干燥剂。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申请表》:资料编号(一)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资料编号(二)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 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资料编号(三)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资料编号(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资料编号(五)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

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 资料编号(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资料编号(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资料编号(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九)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资料编号(十)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三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 号)附件三规定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包材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 纸打印或复印,内容清楚,不得涂改。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3、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包材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 袋、原件/ 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 4、注册、再注册和补充申请均报送2套申请资料(1套为原件,1套为复印件),申请表3份(原件资料中放入 2 份,复印件资料中放入 1 份)。 5、全部申报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种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二)申报资料的具体 要求 1.《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申请表》: (1)目前暂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领取,一个品种领取 3 份申请表。 (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所有申请人均应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证明性文件: (1)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国外生产商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中文译本。若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需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出此项资料。 (2)国外生产厂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原件、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中文译本。 (3)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外生产厂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4.检验报告:

药品补充申请

药品补充申请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药品补充申请(一) (省局审核,国家局审批部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三)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四)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五)变更药品规格。 (六)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七)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八)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九)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十)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十一)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十二)新药的技术转让。 (十三)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十四)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十五)其他。 五、申请材料

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报材料封面即目录; (二)《药品补充申请表》(5份);注册申请人可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下载最新表格。 (三)申报资料3套(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要求提供) 注:申报资料原件2套、复印件1套;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用A4纸打印或复印 药品补充申请(二)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部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二)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三)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四)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五)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六)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七)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八)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九)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十)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十一)其他。 五、申请材料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注册事项: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第10 事项外,即 除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外) 一、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原 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2.1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 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2 变更后包装材料的药包材注册证。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5.1 以文字或列表方式说明变更前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后包装材 料和容器,主要变化及原因。 5.2 对变更前后处方工艺进行比较,说明处方工艺是否发生改变。5.3 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进行对比研究,尤其是杂质状况。 5.4 对新包装3 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包装产 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稳定性研究资料分为三部分:(1)稳定性试验方案,一般包括a.样品有 关信息(生产企业、批号、批产量、生产时间、包装材料等),可列表说明;b. 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c.稳定性试验安排(考察时间及进行的检查项目),各 项检查可接受的限度或范围。 (2)按照每批样品分别提供加速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按 表格形式进行说明,有数据的需列出详细数据,不能仅写“符合规定”,如有 关物质。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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