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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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狗伤人案件法律责任(3篇)

砀山狗伤人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

然而,狗伤人事件也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021年6月,砀山县发生了一起狗伤人事件,造成一名女子受伤。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狗伤人案件法律责任的思考。

二、案件概述2021年6月某日,砀山县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狗伤人事件。

受害人小李(化名)在小区内散步时,被邻居张某饲养的狗咬伤。

事发后,小李立即报警,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张某因饲养的狗伤人,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三、狗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砀山狗伤人案件中,张某饲养的狗咬伤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如果张某因饲养的狗伤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砀山狗伤人案件中,受害人小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人因伤势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3)承担受害人因伤势造成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砀山狗伤人案件中,如果张某饲养的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狗恐吓他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预防狗伤人事件的法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养犬法律法规的认识,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探究——兼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开题报告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探究——兼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开题报告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探究——兼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接触日益增多。

在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缩小和破坏的情况下,野生动物往往会向人类活动区域靠近,从而给人类带来伤害和损失。

例如,野生动物攻击行人、侵入农田、破坏房屋等行为时有发生,给人类的安全和财产带来了威胁。

如何保障人类的安全和野生动物的权益,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要议题。

二、研究意义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涉及到了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问题,关乎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和生计。

研究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对于有效解决野生动物与人类冲突、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本论文将以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为研究对象,围绕着动物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探究,旨在回答以下问题:1.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动物损害的主体认定标准是什么?2. 野生动物的侵权行为是否能够免责?免责的情形是什么?3. 如何评估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损害结果?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4. 国内外相关法规、条例和案例有哪些,对法律衔接和司法实践有哪些启示?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调查问卷等方法。

四、预期成果与实际应用本文旨在深入研究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为研究者提供参考意见与思路。

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探讨,预计将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1. 规范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保障需求。

2.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使其与人类更和谐地共生。

3. 进一步完善我国与野生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上提高动物保护的地位。

4.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广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理论指导。

五、论文结构安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3 预期成果与实际应用1.4 论文结构安排第二章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基础研究2.1 动物侵权行为的主体认定标准2.2 侵权行为的免责情形2.3 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第三章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例分析3.1 美国和加拿大的案例3.2 中国的案例第四章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4.1 国内法规和案例分析4.2 国外法规和案例分析4.3 法律衔接和司法实践启示第五章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问题研究5.1 损害类别和损害金额的确定5.2 损害赔偿的不确定风险第六章结论6.1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6.2 有效防范和控制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建议6.3 难点及研究拓展方向参考文献。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动物不仅是可爱的伙伴,有时候它们也会“惹麻烦”。

想象一下,一只调皮的小狗在公园里跑来跑去,突然一个不小心,把路过的朋友撞倒了。

这时候,大家都会想: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就像一把钥匙,帮我们打开这个问题的锁。

归责的原则可以让我们明白,动物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由它们的主人来负责,但又不能完全撇开主人。

先说说小狗的事情。

你看,那狗狗可能只是兴奋得想和人玩,根本没有恶意。

可是,摔倒的人可是疼得要命,这可怎么办呢?通常来说,法律上会考虑“过错”的问题。

如果小狗的主人在场,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那主人可能要为小狗的行为买单。

但如果小狗在公园里自由奔跑,主人并不在身边,那责任就不那么清晰了。

人们常说“狗咬人不算新闻”,可是狗狗把人撞倒了,新闻可就来了。

再说说其他动物,比如猫咪。

猫咪的性格大家都知道,来去自如,有时候就像个小捣蛋鬼。

如果一只猫突然跳到邻居的桌子上,打翻了他们的饮料,那邻居可能会很生气。

可猫咪跳的动作就像一位小舞者,轻盈而无心。

归责原则在这里就显得特别重要。

如果主人知道猫咪爱捣蛋,却没有采取措施,那主人肯定不能逃脱责任。

就像家长要管好孩子,宠物主人也得有点责任心。

再往下想想,假如是大型动物,比如马。

马儿在草原上自由奔跑,突然一位骑士失控,把旁边的行人撞倒。

这个时候,骑士和马的责任可就复杂了。

马儿虽大,但如果骑士技术不够,控制不住,那就得从他身上找原因。

就像我们常说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动物也是如此。

可是,如果马儿因为突如其来的惊吓而冲动,难道这也是骑士的错吗?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觉得,这归责原则听起来有点复杂。

其实并不然,简单来说,就是看是谁的责任,谁就得为结果买单。

这里面还有个原则叫“合理预见性”。

如果一个宠物总是咬人,主人还让它在公园里随意活动,那就显得不太合理了。

就像你家里有个不讲理的“熊孩子”,你能指望别人不受伤吗?再加上法律的角度。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些年来野生动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从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也非常多,那么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事件经过】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么店村令人惊心的一幕。

村里的老支书王家堂赶着自家的3头牛到后山放牧割草,未曾想遭到一头体格粗壮的瓦灰色羚牛的疯狂袭击。

王老汉忍着剧痛滚到山坡边一块巨石后藏身,这才保住了性命。

事隔一天,与么店村毗邻的红安村的赵某出外赶集时,在山道上突遇羚牛攻击。

第二天过路行人发现了赵某的尸体。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任。

陕西省是全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的重要省份之一,是有六大“名旦”美誉的国宝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的故乡。

前几年,因为掠夺式乱砍滥伐,陕西不少地方森林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越来越少。

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封山育林、封沟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陕西生态环境极大改善,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但是,野生动物的大量出现,带给人们的不光是惊喜---近10年来,陕西秦岭地区共有150多人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

另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陕西汉中市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伤12人,造成财产损失达20多万元。

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后,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

2000年5月20日8时许,一头羚牛窜至陕西洋县四郎乡刘建民家,刘建民之父被羚牛用犄角当场顶死,刘母被羚牛撞伤并被困在屋内。

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这头羚牛被击毙,众人方将奄奄一息的刘母救出并送往县医院抢救,但因伤痛和过度惊吓,刘母在次日辞别人世。

刘母死后,刘建民一纸诉状将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父母的死亡补偿费。

而被告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均认为自己在此事故中既无过错亦无责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饲养动物损害到他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损害到他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损害到他⼈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当个⼈饲养的动物致他⼈损害时,动物饲养⼈或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饲养动物损害到他⼈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饲养动物损害到他⼈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关于饲养动物损害到他⼈的归责原则,如下:1、⼀般的⽆过错责任;⼀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损害适⽤⽆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管理⼈的过错为要件。

在此类情况下,饲养⼈或管理⼈可以受害⼈故意或者重⼤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过错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致⼈损害的构成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有动物的加害⾏为;3、须有造成他⼈损害的事实;4、须有动物的加害⾏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或者管理⼈能够认真负责的担负起⾯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相关法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四⼗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千⼆百四⼗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千⼆百四⼗七条【禁⽌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饲养的烈性⽝等危险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四⼗⼋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四⼗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或者管理⼈承担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损害。

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

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

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

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从法律分析狗咬人案例(3篇)

从法律分析狗咬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狗咬人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狗咬人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责任,以期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小区居民甲饲养了一只宠物狗,该狗曾有过咬伤他人的前科。

一天,甲的狗在小区内追逐玩耍,不慎将邻居乙咬伤。

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二:某公园内,游客丙与朋友丁在遛狗。

丁的狗突然挣脱绳索,扑向路过的游客戊,将其咬伤。

戊将丁和宠物狗的主人乙诉至法院,要求丁和乙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例一:(1)甲作为狗的主人,有管理好自己宠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甲的狗曾有过咬伤他人的前科,甲未能妥善管理,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乙作为受害人,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

因此,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二:(1)丁作为狗的主人,有管理好自己宠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丁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狗,导致狗挣脱绳索伤人,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乙作为狗的主人,对狗的管理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4)戊作为受害人,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研究(3篇)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侵权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研究对于完善动物侵权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动物侵权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动物侵权法律关系,探讨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旨在为我国动物侵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家养了一只宠物狗,该狗品种为比特犬。

同年6月,李某带狗外出散步时,狗突然挣脱牵引绳,咬伤了邻居王某。

王某被咬后,头部缝了5针,左臂骨折,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王某将李某及宠物狗的饲养者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及宠物狗的饲养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动物侵权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者,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动物侵权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某作为饲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李某作为饲养者,其宠物狗咬伤王某,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下是动物侵权责任承担的几个方面:(1)直接责任:李某作为饲养者,未妥善管理宠物狗,导致宠物狗咬伤王某,李某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李某在饲养宠物狗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王某,李某应当承担间接责任。

(3)连带责任:本案中,宠物狗的饲养者与李某之间存在共同饲养关系,因此,宠物狗的饲养者与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完善动物侵权法律制度本案反映出我国动物侵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动物侵权法律制度:(1)明确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细化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2)加大对动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动物饲养者的法律意识。

(3)加强动物饲养管理,规范动物饲养行为。

2.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动物侵权事件频发,与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密切相关。

狗咬人后果严重的应该负法律责任(3篇)

狗咬人后果严重的应该负法律责任(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狗咬人的事件也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狗咬人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给他们的心理和生活带来长期的阴影。

因此,对于狗咬人的后果,应该负法律责任。

一、狗咬人事件的严重性1. 伤害严重:狗咬人事件中,受害者往往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口,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残疾或死亡。

此外,狗咬后还可能感染病毒,如狂犬病,给受害者带来生命危险。

2. 心理创伤:狗咬人事件对受害者心理的影响不容忽视。

许多受害者会因此产生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3. 社会影响:狗咬人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痛苦,还会影响周围人的安全感。

一些人对狗产生恐惧,甚至对养狗的人产生敌意,不利于社会和谐。

二、狗咬人事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狗咬人事件中,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咬伤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者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3)赔偿受害者因伤死亡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2. 刑事责任若狗咬人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行政责任对于狗咬人事件,相关部门也可以对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宠物咬人法律责任(3篇)

宠物咬人法律责任(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咬人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我国法律对宠物咬人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宠物咬人法律责任。

一、宠物咬人行为的定义宠物咬人行为,是指宠物在生活、工作中,因主人管理不善、饲养不当或其他原因,咬伤、抓伤他人的行为。

二、宠物咬人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宠物咬人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宠物咬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精神损害赔偿:宠物咬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宠物咬人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收容:对具有攻击性、危害公共安全的宠物,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收容。

3.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明知宠物具有攻击性,仍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伤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过失致人重伤罪: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过失导致宠物伤人,造成他人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文档标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及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金等。

二、饲养动物遗弃、逃逸责任饲养动物遗弃是指饲养人故意放弃饲养的动物,造成动物流离失所,甚至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饲养人不得随意遗弃饲养的动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如果遗弃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饲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饲养动物侵害他人财产责任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财产是指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如咬坏他人的财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四、饲养动物侵害他人健康责任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健康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身体疾病或心理疾病等健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进行赔偿。

五、饲养动物侵害他人人身安全责任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是指饲养的动物攻击、威胁或恐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进行赔偿,以及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金等。

六、饲养动物造成环境污染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环境污染是指饲养的动物排放的废弃物、噪音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及对环境进行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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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所学专业:法律学员证号:310520110300044学员姓名:马宇涛工作单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师:***2013年10月浅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潮流。

一方面,饲养宠物可以给人带来快乐及精神满足,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当,则容易造成许多问题。

比如动物粪便带来的卫生问题,遗弃、逃逸的动物带来的动物管理问题,以及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动物伤人的问题等,都属于饲养动物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一种侵权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管领动物的范围日趋多样并复杂化,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害也接踵而至。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侵权责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比《民法通则》更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使司法实践中的不少问题得到了解决。

但《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只具有原则性,欠缺具体操作性,并且在责任承担主体、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分配目录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加害行为 (2)(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3)(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4)(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7)(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9)(三)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3)三、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及分配 (15)(一)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16)(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9)四、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 (21)(一)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特别免责事由(21)(二)无免责事由的动物致害责任 (23)(三)第三人的过错 (23)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 (24)(一)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 (24)(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 (25)(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26)(四)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 (27)(五)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 (28)参考文献 (29)致辞 (31)动物致人损害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因侵权而引发的一种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责任构成、赔偿标准等方面,应该说都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律实践活动,应该说都颇有裨益。

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应当承担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赔偿责任。

①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有:1、侵权损害后果的造成,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动物所致,因此是特殊损害责任,即特殊性;2、对损害后果的责任,是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承担,因此是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即替代性。

就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

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

因此,动物①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9页。

1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就包括以下三种:(一)加害行为所谓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

①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

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

在标准的掌握上,宜宽不宜严。

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

象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那么,是否凡是动物的致害行为都应该归入饲养的动物侵权这个范围呢?我认为,至少有两种情况是例外:一是人为纵容,唆使自己饲养的动物行凶伤人。

这种情况不应该属于这个范围,这应该是普通侵权行为。

在这里,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是人,而非动物,动物只是起到了一种媒介,武器的作用。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而纵容饲养的动物行凶,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就不仅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是动物相互之间的伤害。

这种情况也不完全属于这个范围。

如果是一个强势动物对弱势动物的伤害,我认为①王利明:《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下)》,载当代法学。

2008(5)(总第131期)2同样是属于特殊侵权的范畴。

也应该按普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这种相互之间的伤害,不能有人为唆使,如果有人为唆使因素,则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范畴。

如果是动物之间无人为因素的殴斗,则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这时应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纠纷。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

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

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

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

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

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而动物因带有传染病菌致人的损害,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而定。

如果动物带有病菌加害他人,造成传染后果的应为动物加害。

如果动物带有病菌,由于外界力量造成病菌传染的则不为动物加害。

区分的标准,就在于损害是否为动物自身的动作所致。

例如:狂犬病的传染为动物加害,购回患有口蹄疫的家畜致全村牲畜患病,则不为动物加害。

①(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

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①张宝新:《侵权赔偿研究》,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少有争论。

比如狗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

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

例如,甲饲养的狗追咬邮递员乙,乙逃避的过程中跌入路边的水沟导致小腿骨折,应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①又如,2011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

②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

狗、猪的饲养人无疑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只要没有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第三人驱使动物致人损害),应认定饲养的动物之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此时,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在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上要么采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法国、意大利,要么采用推定过错责任,也有的国家将动物区分为使用类家养动物和奢侈类家养动物,对前者采用推定过错责任,而①参见《民法概要》,王泽鉴著,第122页。

②张新宝、李玲:《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9日。

4对后者采用认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德国。

所谓使用类家养动物是指用于职业行为、营业或者生计的家养动物,比如用于耕地的牛,放牧的马牛羊等。

如此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给农业领域的生产者以优惠待遇。

但是这一规定也受到质疑:首先是这些规定有效的将主要的案件排除在保有者的严格责任之外;其次是因为它造成了在定义‘饲养动物’这一术语时不必要的歧义;第三是因为人们更希望得到平等的待遇;最后是因为这些规定与对经营行为的要求比对私人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的一般趋势背道而驰。

①1、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未区分动物种类,一概采用的是认定过错责任②2。

但是《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上有一些变化,原则上采用了认定过错责任,但对动物园采用推定过错责任。

该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采用的是认定过错责任,之所以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苛以严格责任,是考虑到动物属于高度危险物,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着此危险物并从中获益,理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采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动物园具有社会公益性①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质,不能对动物园的管理者苛以过重的责任。

立法采用两种归责原则,实际是社会公共政策的体现。

目前动物损害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所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国家对饲养宠物的态度是不禁止不鼓励,而动物园饲养动物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开放,丰富群众生活,这是国家所支持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

我国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都存在着争论。

《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将动物致害责任理解为一种过错责任。

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采用原苏联民法理论和实践,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区分动物,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或许是出于避免条文的繁琐和由此可能带给司法实践的不便,立法者最终还是采纳了一元化归责原则,并延续了单一条文的模式。

然而,学者们并没有因此而统一思想,停止进一步的思考。

学者们之所以会否定动物致害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即使是从“危险性”的角度来看,不同动物的危险在客观上是有差异的,一刀切的做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使立法显得过于粗糙;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大量二元化归责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逻辑和经验而产生的理论分析结果有了可靠的佐证,于是结论便更加令人信服。

当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不同时期的司法适用也有差异。

《侵权责任法》所采取的归责原则与《民法通则》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①从这条规定来看,民法通则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不管饲养人有没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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