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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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者均属于政府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墙改基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22号)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先预缴,后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收费标准:(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三)承财综【2004】5号文第2条: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可按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收,也可按下列标准预收:(1)砖混结构的工程量按0.6元/㎡;(2)框架结构的工程项目按0.75元/㎡;

(3)其它结构方式的工程,按实际水泥使用量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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