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以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为例

刘晓梅王艳

菜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地处城乡结合部,耕地面积2224.4 公顷,辖区人口约4.5万。上世纪90 年代以来,农村农副业发展迅速,特别是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既丰富了群众的菜篮子,也鼓起了养殖户的钱袋子,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目前,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内畜禽养殖户共149 户,占用土地742 亩,平均每户占地4.9亩,从占用土地类型分析,养殖用地以耕地为主,占用耕地508 亩,占养殖用地总量的68.5扣;占用建设用地84 亩,占养殖用地总量的11.3% ;占用林地22 亩,占养殖用地总量的2.9% ;占用其它土地128亩,占养殖用地总量的17.3%, 2007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又掀起了新一轮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高潮。然而,在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畜禽养殖用地布局分散、乱占乱用的格局,给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间题;

一是畜禽养殖用地的养殖户界定不清。有些养殖户户口不在本村,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农转用审批手续很难,他们就以占地村庄中亲戚的名义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附属设施也不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了,这样给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带来难度。二是畜禽养殖用地存在重复建设间题。有些养殖户由于种种原因,不再搞畜禽养殖,但房屋依然空着,土地依然占着,不履行协议,给管理和土地复垦带来一定难度。鸡舍、猪舍等没有拆除,土地没有恢复原状的同时,又不断涌现新的养殖户占用土地建鸡舍、猪舍。因此,畜禽养殖实际占用的土地非常大。如不加强对农村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将会浪费大量土地。三是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还处于无序状态。目前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不够完善,对群众的引导性不够,许多村民发展养殖业选址随意性较大,有的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给国土部门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从张家洼办事处养殖用地分布看,辖区内40个行政村中,城中村6个,山区村8个,平原村26个,养殖用地主要集中在平原村,没有统一的规划,用地布局分散,规模化程度较低。四是养殖用地对环境造成污染。在村庄、宅基地周围搞养殖,容易污染饮用水源,影响了

村容村貌,也会带来一些邻里之间的纠纷。为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规划控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将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纳人设施农业用地范畴。因此,可以借助新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平台,以政府为主体,联合农业、畜牧等部门,在村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预留方案;严格控制畜禽类临时用地乱扩张、乱用地、无序发展的格局。二是加强畜禽养殖用地规模的核查。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区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因此;区畜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场用地参考指标提供用地规模。三是可尝试推行畜禽养殖用房流转。由于畜禽养殖用地地点分散,分布不均,且有的在村庄范围内,实施土地复垦整理有一定难度。因此,可尝试推行畜禽养殖用房流转,即村级组织将不用于畜禽养殖的鸡舍、猪舍,统一登记,分门别类,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在村级范围内流转给确需搞养殖的农户,进行再利用。这样既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又能节省新发展养殖户的前期投人,同时也方便土地部门进行管理。四是建议收取复垦保证金。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只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给一些人钻政策白供了方便,容易产生违法用形成了管理难、复耕难、拆迁难的局面。因此,建议由村级组织牵头,建立复耕保证金制度和畜禽养勿耕验收制度,设立复耕保证金专户,国土所负责监督复耕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这样可以避免到期广殖用房拆除难的问题。五是走大棚养殖特色之路。大棚养殖既经济又环保,还可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通过优先办理手续等方式支持的方式鼓励村民发展大棚养殖。六是加大宣传力度。主要是加强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养殖用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真正把国家的惠民政策宣传细、宣传实、使依法用地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 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 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 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 (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关于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及建议

关于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及建议 为更好的发展经济,举动农民确收。特别是高青县被列入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之后,给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山东小黑牛”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名牌。黑里寨是全县畜牧养殖大镇,奶牛养殖占全县总量的一半以上,数量已达12000余头,今年新发展“山东小黑牛”规模化养殖场10处计划养殖规模3200头左右。为更好的解决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2008年4月1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出台了(2008)61号文件,就有有关养殖用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提出了明确意见,我县今年也对养殖用地的充实出台了新的政策,养殖用地难题进一步得到缓解。 一、黑里寨畜牧养殖用地的现状 黑里寨目前畜牧养殖品种主要是以奶牛、“山东小黑牛”为主,全镇规模化牧场已达26处,养殖数量12100余头,其中今年新建设牧场10处,主要是以奶牛配黑牛来繁育山东小黑牛。养殖户已达232户,现在每头奶牛日产奶均在30公斤左右,每斤收购价现为2.3元,每天收益70元左右,去除养殖费用,每天纯收入在30元左右,每年每头奶牛纯利在6000元以上,按目前一个中等养殖户规模30头计算,可年收入18万元以上,效益非常可观。用奶牛配黑牛计算,每生产两头牛犊就有一公一母,养殖一年后母牛价格在800元左右,而公牛只能买150—200元,合计收入在1000元左右,如果用奶牛配黑牛,两头牛犊养殖一年后每头体重可在150公斤左右,按与布莱克特公司签订的回收协议每公斤为12元,两头牛犊可收入3600元,所以效益非常好,目前群众的养殖积极性空前高涨。 二、养殖用地存在的问题 1、畜牧养殖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高。传统的畜牧业养殖方式以小规模饲养为主,农民的住房往往是前面住人,后面养畜。卫生环境差,随着养殖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养殖户将畜禽排泄物随意堆放,周围恶臭弥漫,引发邻里纠纷。这种小规模的人畜混居养殖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要求,不利于畜禽品种改良和规范化、标准化生成的实施,不利于动物防疫且增加人体感染病源的机会,一些乡镇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也受到了影响。 2、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用地困难较为突出 黑里寨镇目前畜牧养殖小区共有26出,占地为634.59亩,占地时间多在2002—2008年间,且有很大一部分是占用基本农田。土地的取得方式:一是自己分得的责任田,二是承包的村集体土地或承包别的户的责任田,三是用自己分得的责任田兑换别的户的责任田,这些占地大部分是违法占地。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共查处了黑里寨违法养殖用地4处。这些违法占地的发生极大

区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区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区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书》以及《关于市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实现市政府下达的区长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切实解决市区片畜禽养殖污染的状况,促进我区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现制定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整治目标 一是禁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在今年11月15日前完成搬迁或关闭。二是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11月15日前整治达标,未按期达标的责令其搬迁或关闭;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在11月15日前完成搬迁或关闭任务;三是禁建区以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必须在XX年底前完成达标整治工作,否则停业或关闭;四是市区周边集中连片的畜禽散养户,主要是徐碧矮桥、碧口、纺织厂后山、齿轮厂后山、农药厂附近等地的集中连片畜禽散养户,必须在6月15日前彻底清除。 整治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区政府成立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农业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 第 2 页共 6 页

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水利局、工商分局、卫生局、信访局、城管办、陈大镇、洋溪乡、徐碧乡、列西街道、北门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区环保局要根 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治污精神编印宣传材料。办公室抽调人员负责张贴公告和发放宣传材料,并入户进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情况核实的同时,做好动员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墙报、宣传栏、简报、出动宣传车等各种宣传手段,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及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营造声势,形成氛围,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管。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市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陈大镇、洋溪乡、徐碧乡、列西街道、北门街道要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负总责。三个乡(镇)及列西街道、北门街道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责任书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组建精干工作班子,抓紧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工作力度,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完成。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调查摸底,及时反馈有关畜禽养殖户问题和建议,并在年底前完成“全区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监管,加 第 3 页共 6 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2

附件1: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省畜牧兽医局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 —1—

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GB16568-2006)。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

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 文件 农业部 国土资发[2007] 220号 ----------------------------------------------------------------------------------------------------------------------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

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7.6.1加强传统利用方式 推广以沼气工程为核心的农业循环、以粪污发酵处理为核心的就地利用、以林牧结合为核心的林下养殖等先进技术。要积极培育有机肥加工企业、排泄物收集中心,强化“三沼”利用,见图7.3-1。要因地制宜推广“养殖-沼气-种植-池塘”生态养殖模式、生物发酵床处理模式、“水泡粪+固液分离”模式、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模式、复合生物滤池处理模式等生态环保治污模式,实现畜禽粪尿变废为宝、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丰收。 采用种养结合模式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包括耕地与养殖场(户)就近配套、异地配套两种方式。耕地就近配套的,需要在养殖场铺设地下管道和修建蓄粪池,建立地下管网将畜禽养殖场经过处理生成的液态有机肥输送到周边;异地配套的,在田头、地头建用肥调节池,配套沼液运输槽灌车。 在传统利用沼气的基础上,努力开拓沼气生态模式,即将畜禽粪便经过一系列的生物发酵处理,产生沼气,最大限度地回收能源,以能源开发(供热、发电)为核心,以沼渣、沼液的还田利用为纽带,以农业种植利用为依托,大幅度提高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益,消除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的环境污染。

图7.6-1沼气生态模式流程示意图 此模式占地少、能源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经济效益较好,不产生环境污染;但前期投资较大,对操作人员技术要求高,适用于周边有农田、果林、鱼塘或水生植物的畜禽场。 7.6.2开发新型利用模式 (1)健康与能源综合利用型 该技术是一种按照生态系统内,能量流和物质流的循环规律而设计的,一种生态能源综合利用工程系统。其原理是:某一生产环节的产出(如废水、牲畜粪便)可作为另一生产环节的投入(如圈舍的冲洗、能源等),使系统中的物质在生产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二、工作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防治及生态恢复。 三、责任体系 养殖场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按照各自的职责检查督促各养殖车间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达标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工作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树立合格排放标志。 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6.搞好工厂绿化,改进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7.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产生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冲洗圈舍,一部分用于农田灌溉,达到零污染、零排放。 8.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发电,一部分供给锅炉。 9.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用于制造有机肥,供用户使用。 10.罗茨风机、增压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2.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五、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除名: 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的;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 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3]25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6 【实施日期】200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 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损害了农民利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

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非法占地、低价出让、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在暂停报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对原有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并上报有关情况。清查的内容包括: 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3、选址和建设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doc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 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

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 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10]151号 2011-01-20 | 编辑:biaozhunwang | 【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

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用地转用方案,

养殖用地申请书范文

养殖用地申请书范文 养殖用地申请书范文1 小编整理: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建养兔场需要,特此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养殖用地15亩。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已毕业的大学生,大学期间通过自学与实践掌握了一定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自己的养殖理论体系,并决定开办自己的养殖场,同时带动本村村民一起走发家致富的道路。特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建立一座存栏量为一万只的皮兔养殖场,建设完毕后可以向本村村民提供工作岗位,提高部分村民的经济收入。在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下,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与奋斗,逐步扩大养殖规模,建立养殖小区,采取基地加农户、包回收的模式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养殖、销售一条龙服务,带动本村乃至本乡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现根据《畜牧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土地面积15亩,地址为××市××县××镇××村西。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养殖用地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胡丹丹申请人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小屯镇孙店村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胡丹丹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建养鸡场需要,特此依法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养殖用申请事项地30亩。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已毕业的大学生,大学期间通过自学与实践掌握了一定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自己的养殖理论体系,并决定开办自己的养殖场,同时带动本村村民一起走发家致富的’道路。特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建立一座存栏量为一万只的肉鸡养殖场,建设完毕后可以向本村村民提供工作岗位,提高部分村民的经济收入。在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下,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与奋斗,逐步扩大养殖规模,建立养殖小区,采取基地加农户、包回收的模式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养殖、销售一条龙服务,带动本村乃至本乡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现根据《畜牧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土地面积30亩,地址为平顶山市宝丰县前营乡翟庄村西。以上申请,敬请批复!此致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人:胡丹丹法定代表人:胡丹丹20xx年4月18日 养殖用地申请书范文3 XX区畜牧局:我叫XXX,男,现年XX岁,系XX区XX 镇XX村七组村民。为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发展农村养殖业,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前言 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 1 主题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 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2.3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 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 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

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