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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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地域管辖权为标准 对于既非公民也非居民的自然人,若在一 国境内取得所得,在这个国家行使地域税 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就要被确定为该国的 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的纳税义务。 上述居民、公民以及地域管辖权的认定标 准,只是国际上通行的一般理论规则。绝 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 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我国也是如此。

3.在税率上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根据不同 的应税所得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 率两种形式。对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实行超额 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实行比例税率, 从而实现了对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

4.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 缴两种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的方 式上,对纳税人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 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 方法。
第二节 所得税系 可以根据应税所得形式的不同,将 所得税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狭义 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等;二是利得税,如资本利得税等; 三是收益税,如土地收益税、房产收益 税;四是社会保障税、工薪税等。


一、所得税的特点 所得税是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 称。 所得税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负相对公平。 二是税收收入富有弹性。 三是由于所得税的弹性较大,政府可以根据社 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关系灵活调整税负水 平,抑制经济波动。具有这种功能的所得税被 称为“自动稳定器”。 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

3、分率制 分率制,也称双率制,是指对法人已分 配利润和保留利润按照不同的税率课征 法人所得税,对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的税 率。双率制两种税率之间如果差距不大, 就会使征收效果接近于古典制;如果相 差悬殊,就会使法人所得税实质上成为 未分配利润税。



(四)纳税主体的确定 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 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 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国境 之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中所谓“居民企业”的概念,是从 “住所”、“居所”的基本概念中延伸出来的。 就法人单位而言,各国通行的认定居民的标准 大体有三种: 一是登记注册标准。 二是总机构标准。 三是管理中心标准。
(三)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协调模 式 根据世界各国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所 产生的经济重叠程度、处置办法的不同,可将 法人所得税分为三类:古典制、归属制、分率 制或称双率制。 1.古典制 古典制是指法人所取得的所有利润都要缴纳法 人所得税,其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东取得 的股息所得必须作为投资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 税。古典制实际上意味着对法人分配的利润 (股息)存在经济性的双重课税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按税法规定负 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 的外籍人员。在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 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 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 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所 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 为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 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 年、按月或按次计征等,从而简化计算, 方便征纳双方,以控制税源。


2.在费用扣除上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并 用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各项应税所得,根 据情况不同分别在费用扣除上实行定额 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定额扣除的 标准为1600元或4800元,定率扣除的标 准为20%,从而将征税的中重点集中在高 收入者身上,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 征和公平税负的政策精神。
三、个人所得税的要素设计 (一)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 1.分类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也称分项所得税,是将纳 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 不同类别或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课税。 分类所得税不能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 能力,所以一般适用比例税率课征。


2.综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也称为一般所得税,对纳税人的 各项应税所得综合征税。综合所得税制充分考 虑了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能力,能够较好的体现 量能课税的原则,一般适用累进税率。 由于汇总了纳税人各方面的所得,就需要通过 申报法来征收。这种所得税管理难度大,管理 成本高,需要具备较先进的征管技术,尤其是 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管 理,也需要纳税人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纳税 意识。 综合所得税制最早出现于德国。


3.混合所得税 混合所得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先按分类 所得税课征;在此基础上,再对个人全年所得超过一 定数额的部分综合计算,按照累进税率课税。混合所 得税是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所 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 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 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 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 混合所得税最早出现于1917年的法国。目前,世 界上实施这种混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并不多。在实践中, 有些国家对部分所得进行分类,按比例税率征收分类 所得税;对部分所得汇总综合,按累进税率征收综合 所得税。这也是混合所得税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法律用语。法人,是 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组 织结构,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社会组织。从范围上讲,法人包括企业法人、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 法理依据,而且能够涵盖所有纳税人。 凡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就征收法人所得税;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属于自然人性质的,就征收个 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其基本税率为25%。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之间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为了照顾众多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困难,在确 定25%比例税率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第八章 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对它可以从两个角 度来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 和税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另一种理解认为,税收制度是国家按一定政策 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 择和各税种之间的搭配问题。
(二)税制类型 税制类型是指一国征收一种税还是多种税的税 制。在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只征收一种税 的税制被称为单一税制(single tax system), 同时征收两种以上税种的税制被成为复合税制 (multiple tax system)。 1.单一税制。古往今来,单一税制并没有在 哪个国家真正实施过,只是在理论上不断出现 这种主张。 2.复合税制。复合税制是指在一个税收管辖 权范围内,同时课征两种以上税种的税制。



二、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指一国各税种的总体安排。纵观人 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税制结构的演变过程 是,以简单的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发展到以 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再发展到以发达的直 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一)简单(传统)的直接税制 (二)从简单的直接税制发展到间接税制 (三)从间接税制发展到现代直接税制 (四)税制结构发展的新趋势




2.以居民为纳税人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会将本国居民确定为纳税义务人。 居民身份与国籍没有必然关系。只要在该国居住 达到该国居民标准,就可以确定为该国的居民。 各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是住所标准,即一个自然人在一国境内永久性 或习惯性居住,就被确定为该国居民。 二是时间标准,即一个自然人在一国境内居住或 停留超过一段时间,就被确定为该国居民。 不同国家对居住时间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规定 为公历年度1年;有的规定为任何12个月;有的 规定为6个月;有的规定为183天。我国的规定是,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居住满365天的,为我国 的居民纳税人。



2.归属制 归属制是指将公司所支付的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属 到股东所取得的股息当中,它是减轻重复征税的有效 办法。 归属制分为部分归属制和完全归属制。部分归属制是 将法人税的一部分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除。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一部分预扣的税款作 为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额中, 在计算其总的税负后,再将此预扣额抵免掉;完全归 属制,是指将法人税全部归属到股东身上,即将全部 法人所得税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除。在计 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 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当中;而 在计算出其总的税负之后,再抵免掉此项扣除。


1.以公民为纳税人标准 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会将本国公民确 定为纳税义务人。按照这种标准确定纳税人的 关键,是公民资格的认定。公民是与国籍密切 相关的概念,公民身份的确定必须以取得国籍 为前提条件。 自然人取得国籍的情况比较复杂,通常分为以 下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出生情况确定国籍,具 体包括按照父母国籍的血统或出生地确定两种 原则;二是转来国籍或继有国籍,包括由于婚 姻、收入、入赘等原因取得的国籍等。

(二)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 协调 就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关系 来看,国际学术界存在“法人实在说” 和“法人虚拟说”两种观点。 法人实在说(real entity theory),也称 “独立公司税派”,认为法人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应各自承担独立的纳税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法人虚拟说(fictional theory),也称“单 一个人税派”,认为法人公司实际上就是股东 的集合体,因此,对公司课税就是对股东课税, 这会造成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行重叠课 征,在经济效率上产生扭曲效应,有悖于税收 的公平原则,干扰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基于 这种考虑,该学说认为,解决对公司支付的股 利在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上被重复征税的基本 方法,就是将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一体化, 即废除法人所得税,将全部的公司利润都放到 个人层次上课征。
(三)纳税主体的确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确定与税收管辖 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管辖权通常可 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属人原则确定, 又具体细分为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两类;一类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称为地 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从税收管辖权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纳税 主体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个标准:
所得税也存在某些缺陷: 一是所得税的开征及其财源受到企业利 润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制约。 二是所得税的累进课税方法会在一定程 度上压抑纳税人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的 发挥。 三是计征管理比较复杂,需要较高的税 务管理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广泛推行往 往存在困难。



二 、企业所得税的要素设计 (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具有法人所得税性质 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我国长期分置的内外 资企业所得税,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 学的、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 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选择了 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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