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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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打造创新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现结合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保定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创建众创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应符合的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米,具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
(三)能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六)对技校和中小学校等机构着眼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育未来新型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创新进校园而创办的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平台,具有一定的基础条件和运营管理能力,且能够可持续运营发展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现场考察,并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保定市市级众创空间。
第六条对众创空间的支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10-50万的资金资助,用于环境条件建设和为创业者提供样品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及相关咨询服务;企业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等科技
信息咨询服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创业导师、创业辅导、企业孵化等服务;企业财务、法律咨询等须由具备从业资质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专业性服务;创业主题会议、论坛、展示等活动策划组织服务等。
(二)优先支持众创空间牵头申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项目;优先推荐众创空间内创客和创业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对达到上一级创新空间条件的,鼓励支持申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
(三)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众创空间提供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多种服务。
(四)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包括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一定资金资助。
(五)支持众创空间联盟(协会)发挥自身优势,为众创空间的创办、培育、运行和资源整合、共享等提供帮助。
第七条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应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工作提供便利,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创业难题。
(二)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定期由第三方评
价机构对各众创空间的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保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