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派驻分支行风险监控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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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派驻分支行风险监控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委派风险监控官:

(一)分行;

(二)个别业务规模大的二级分行或县域一级支行;

(三)浙江省外分行设立的第一家同城小企业业务专营一级支行。

第三条派驻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实行派驻行行长和风险监控官共同负责制,派驻行行长是辖内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风险监控官是第二责任人。

第四条风险监控官兼任派驻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派驻行的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或授信审查小组组长,分管派驻行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协助派驻行行长组织控制授信业务相关操作、合规等风险。

第五条风险监控官向总行行长负责,直接上级为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派驻二级分行和支行风险监控官同时接受管辖分行风险监控官的管理。风险监控官接受派驻行的监督,并就风险管理工作与派驻行保持充分沟通,把好风险关,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派驻行应积极支持和有效监督风险监控官的工作。

第六条对风险监控官否决的授信事项,派驻行行长不得签署同意意见;派驻行行长对于否决的事项有异议的,可提请上级行复议。

第二章风险监控官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七条风险监控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素养:

(一)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良好素养;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学习和观察能力,能够前瞻性的分析和判断经济金融发展趋势;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授信项目评审经验,熟悉风险管理技术,掌握有关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全面掌握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办法以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七)原则上具有授信工作5年及以上的经历。其中,派驻同城小企业业务专营支行风险监控官必须熟悉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

第八条风险监控官上任前,原则上应在总行培训3个月及以上,具体内容包括:

(一)本行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偏好;

(二)本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总、分支行风险管理职能;

(三)本行授信政策体系、授信制度体系、授信类业务授权体系及其相关特点;

(四)本行授信政策制定流程、授权方案拟定流程、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授信审查委员会或授信审查小组(以下简称:信审会)运作规则、授信放款流程、以及授信管理系统相关操作;

(五)列席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并视情况在总行有关部门或分支行跟班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已在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相关岗位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培训。

第三章风险监控官的职责与权力

第九条风险监控官以做强做大派驻行为目标,履行风险监控官与派驻行班子成员的双重职责,并以风险监控官为基本角色。

第十条风险监控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监督、报告派驻行相关风险,具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总行统一要求,认真践行并向派驻行传播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制度,学习借鉴当地有效控制风险的方法,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理念与制度的建议;

(二)独立于派驻行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风险事件及有关情况;

(三)根据经济形势走向和总行授信政策,把握派驻行授信业务发展方向、节奏和重点;

(四)把握授信客户、授信项目的基本面,独立行使否决权,

履行评判人角色,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客户营销、优化客户统一授信方案,实地走访重大授信项目或疑难项目,做好评判项目的事前、事后沟通;

(五)组织和督促风险管理队伍履职,协同做好营销队伍履职的组织和督促工作;

(六)评价派驻行授信政策、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和资产质量等;

(七)总行交办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风险监控官兼任派驻行班子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同提升派驻行经营管理规范运作与班子合力,具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派驻行班子集体决策;

(二)派驻行行长交办的、与风险监控官角色不相冲突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二条风险监控官须提交下列即期报告

(一)派驻分行风险监控官

1.对辖内授信业务发生的特别预警信息、区域性或行业性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须及时报送总行行长、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

2.对辖内授信业务发生的一般预警信息,须及时报送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

上述涉及公司类业务的,还须报送总行授信评审部;涉及小企业及个人业务的,还须报送总行小企业信贷中心。

(二)派驻二级分行和支行风险监控官

1.对辖内授信业务发生的特别预警信息、区域性或行业性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须及时报送总行行长、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同时抄送分行行长、风险监控官、风险管理部。

2.对辖内授信业务发生的一般预警信息,须及时报送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同时抄送分行行长、风险监控官、风险管理部。

上述涉及公司类业务的,还须报送总行授信评审部,抄送分行授信评审部;涉及小企业及个人业务的,还须报送总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抄送分行小企业风险管理部。

其中分行辖内二级分行和支行风险监控官已及时报告的,分行风险监控官不再重复报告。

第十三条风险监控官须提交下列定期报告:

(一)派驻分行风险监控官

1.每月15日前,向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提交派驻行全辖上月信审简报,同时抄送分行行长。

2.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总行行长、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提交派驻行全辖上季度风险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同时抄送分行行长,并不定期反映有关重大事项。

3.每年1月5日前,向总行行长和分管风险行领导提交上年度个人述职报告,同时抄送总行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

(二)派驻二级分行和支行风险监控官

1.每月10日前,向分行行长、风险监控官、风险管理部门提交派驻行全辖上月信审简报,同时抄送派驻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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