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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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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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电话:
建档时间: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档说明
一、职业卫生档案的法律地位
1、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凭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资料和采集样品,并具体列出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签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的意义
1、有利于用人单位系统、动态追踪和掌握国家对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2、有利于用人单位系统记录所开展的职业卫生工作,积累资料;
3、有利于用人单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受到法律保护;
4、有利于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5、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6、有利于用人单位节约生产成本。
三、职业卫生档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1、附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是项目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的申报材料(应同时存档一份),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此表据实填写存档。
2、“档案”第12项为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后出具的有关数据报告。
3、“档案”第13项中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编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体检应由工程公司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见附件),负责统一编号,每人一号,不能重号,终身不变。工程公司的编号表应永久保存。
4、“档案”第13项中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确定检查项目:
接触无机粉尘体检项目;内科常规、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接触噪声体检项目:内科常规、耳鼻检查、血常规、心电图、纯音听力测试。
5、“档案”第13项○4中职业史的填写:个人职业史的填写需经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调查核实、签效。
6、“档案”第13项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健康监护袋”,一人一袋,项目竣工后,个人健康监护袋交由工程公司档案室、与原档案合并存档,如本人调出本公司,健康监护袋随人事档案同时移交,并作好交接记录。
四、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有关要求
1、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均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项目完工后,职业卫生档案与工程竣工资料一并交工程公司档案室保管,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签字。
3、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4、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
5、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其他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6、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7、“档案”第2项、第13项的○1○2两项内容,每半年逐级(项目、子公司、集团公司)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6月15日前报半年情况,11月15日前报全年情况。
目录
附:职业病危害项目报申表、职业健康检查表
施工平面图
项目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工程投资(万元)项目总工工程地址分管领导开工时间承办人拟竣工时间电话施工人数邮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职业病防治岗位职责
职业病防治管理方案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作业指导)
注:应按照不同岗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列出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统计表
职业病防护设施登记表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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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的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