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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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意见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水平和全区防控火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十二五”期间全区计划征招职业消防员23人,对各镇专职消防队进行升级改造成二级专职消防队;积极开展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试点建设,强化乡镇消防组织和志愿消防队伍的管理,在经济开发区建立第二消防站。根据经济发展在住宅小区达20万平方米的小区设立消防执勤点,并统筹安排做好村(社区)志愿消防力量建设。
(二)强化企事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大力发展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对难以维持现状的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资源整合,提高战斗力。继续巩固发展镇、村保安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建设消防队专用库室和队员生活用房,增配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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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消防员。
二、规范建设管理
(一)建设标准。经济开发区第二消防站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应不少于20人。镇级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装备、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一级消防队配备3辆以上消防车、20人,二级消防队配备2辆以上消防车、15人,三级消防队配备1辆消防车、10人,并结合辖区情况选配相适应的车辆。今后,各镇新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省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注重招收录用。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具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招聘要求,公开招聘办法,公开、公平、公正负责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依法与职业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作为用工的补充形式。
(三)加强培训管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绩效考核、社会保险、工时管理、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制度。加强法纪、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前培训、晋级培训、专业培训、合成训练等职业培训制度。职业消防员应当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用人单位应将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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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消防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以及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要依据。
(四)做好转岗解聘工作。做好劳动合同期满的职业消防员离队再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职业消防员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职业资格因合同期满离队的职业消防员,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包括征招的职业消防员经费在内的消防业务费纳入年度镇财政预算,并每年按照不低于10%递增,切实予以保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企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职业消防员的经费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伤残抚恤金和被装费等。职业消防员人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村(社区)消防队兼职志愿消防员享受工资、补贴、年终安全奖等待遇,工资由各村(社区)统筹,镇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单位职工(合同制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各镇应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建立完善的职业消防员伤残抚恤标准,并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大病医疗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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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民政部门落实好有关抚恤优待政策;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予以申报。
(四)落实执勤保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调度指挥纳入城市“119”和公安机关“三台合一”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建立有线、无线调度指挥网络。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按照特种车辆办理牌照,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交通部门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协助有关单位灭火救援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跨地区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并出具补偿核定意见书。
(五)落实管理职责。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各镇可设立防消合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并从各派出所、安监办等部门选调优秀干部任队长,抽调部分派出所民警充实到政府专职消防队中,同时,挑选业务素质较强的消防文员作补充。具有《省行政执法证》、取得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证书的消防文员方可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六)严格落实奖惩。区政府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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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范围;将消防安全指标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平安企业、和谐乡镇等考评体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先范围。对未按期完成组建任务、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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