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庄规划建设示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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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庄规划建设示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村庄规划建设工作,提升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改善村容村貌,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省村庄规划建设示范的地区和省级村庄规划建设示范项目。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示范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农民增收致富;通过规划引导,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努力保持城乡空间的不同特点,提倡“乡土、自然、生态”,保护传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土风情,建设农民安康宜居的美好家园。

第四条 村庄规划建设示范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联动机制,通过政策鼓励、典型引路、农民参与,分级组织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示范。每年选择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县(市、区)实施一批省级村庄规划建设示范,加快改善全省规划布点村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建成一批“生活宽裕安康、设施配套完善、环境自然宜居、村容乡土特色、资源节约利用”的示范村庄。

第五条 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示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合理布局。依据镇村布局规划,科学确定村庄布点和规模,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结合,合理布局各项用地。

(二)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文化传统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注重生态环境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组织农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建设,加快建设美好家园。

(四)加强组织,有序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政策、筹措资金、整合资源、加快实施。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推进规划建设示范。

第六条 实施村庄规划建设示范,应将村庄人居环境改善与发展生产、方便群众生活有机结合,做到村庄布局适度集中,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保护和延续当地乡村风貌、空间格局;基础设施配套集约、齐全,公共服务设施适度、实用,满足行政管理、便民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推广使用符

合“四节一环保”要求的建设技术,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清洁能源得到合理利用,村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农民住宅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示范建设标准及要求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示范村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布点村庄;

(二)与农村适宜产业发展结合,兼顾地形地貌、人口规模等不同条件和整治扩建、新建、整治等不同建设类型;

(三)平原地区规划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户,丘陵山区和水网地区原则上不少于200户,通过一年左右的建设能起到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村民对开展示范项目建设有较为普遍的积极性,村两委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示范条例,由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综改办选择示范村庄;

(二)编制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召开示范村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形成决议;

(三)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财政、综改办等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组织省辖市有关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审查申报材料,确定示范村庄名单和实施项目清单,批复实施方案。

第九条 申报示范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综改办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包括示范村庄实施范围、建设整治计划以及实施项目清单、资金筹措方案、保障措施等;

(三)示范村庄申报表、示范村庄的村庄规划现状图和规划图;

(四)示范村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就实施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原件。

第十条 示范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整治资金应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严禁向农民集资摊派。省财政设立村庄规划建设示范专项资金,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程量,按照每户平均1万元左右的标准对示范村庄进行奖补,并区分苏南、苏中、苏北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建设整治类型,适当拉开差距。实施方案批准后先期拨付70%的奖补资金,县(市、区)按照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县(市、区)应配套安排足额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并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以村庄规划建设示范为平台,有效整合各类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投入。积极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通过捐助、帮扶等形式支持示范村庄建设,引导受益农民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自愿投工投劳参与村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建设示范应在实施方案批准后第二年三季度前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江苏省村庄规划建设示范验收标准》于四季度组织省级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依然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回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农民集中居住需求的,应制定引导农民入住的政策措施,有序引导农民入住,农民腾退的宅基地要及时复垦。

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专家指导组,指导示范县(市、区)确定实施范围、编制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实施进展及质量的指导督查。建立工作进展季报制度,示范县(市、区)要按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示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紧密结合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

(一)推进农业经营方式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现代农业园区、农工贸加工集中区和产品市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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