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行政诉讼法课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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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政府不作为是否都可诉
• 某市水利局要求14户职工搬迁,某市房产局凭市 水利局的“保证”(安水【2003】193号文“市 水利局保证:一切后果自负,与房产管理部门无 关”),取消了私人房产,2005年10月法院判决 市房产局擅自凭安阳市水利局保证拿掉私人房产 行为行政违法,可市水利局却说房产已退,一切 与已无关。市水利局又通过公安局拘留了检举控 告人。此过程中职工多次向市人民政府检举控告 ,可市政府就是不予理睬。则职工依法到法院状 告市政府不作为,法院认为”属内部行政行为” 并非本案诉讼标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 法院裁定是否正确。
行 政诉 讼法
内容: • 第一节 行政诉概述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范围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 •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 第七节 行政诉讼审理规则 • 第八节 行政诉讼裁判 • 第九节 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基本概念与特点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源自文库
•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 1.由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2.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属于个人救济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目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 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 目的是多元性的:行政诉讼具有人权保障 功能;也有解决纠纷的功能。
案例1:征兵体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案情】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关于抽 调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从县卫 生局和该县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征兵 体检工作,对当年参加应征的王某检验结果为乙 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因此未征其入伍。 • 一年后,王某某经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 ,结论均为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王某某遂以县卫 生局为被告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 其并非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体检结论虚假,致 其未被征集入伍,且给其生活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要求法院确认征兵体检行为无效。
案例2:治安承诺协议是否可诉
• 【案情】 乔某是从外地到某县承包鱼塘的个体户。由于 以往该县社会治安不太好,敲诈、哄抢承包户的案件时有 发生,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特别是留住外地来本县投 资的客商,发展本地经济,该县公安局就与包括乔某在内 的厂商、承包户签订治安承诺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发生敲 诈、哄抢案件,造成上述人员的经济损失,公安局按实际 的损失赔偿给上述人员;并同时,规定了对方在协助维护 治安方面的责任,要求发案单位的治保人员必须以最快速 度报警,并积极提供嫌疑人员,协助查处。 后来,乔某鱼塘被人哄抢,经济损失较大,向公安局 提出损失赔偿,公安局则提出等破案后,由违法者承担赔 偿责任,并认为原先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承诺,而不 是行政契约,不能对行政机关产生实质上的法律约束。乔 某对此提起诉讼。
四、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 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 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 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 权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5:火灾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
• 【案情介绍】某县农机局安排门卫为其租赁给第三人经营 种子、农药的门面房后窗加焊防盗钢筋。在焊接过程中, 电焊火花溅落到堆放在室内的流出农药的破碎的瓶子上引 燃农药,发生火灾。县公安消防大队接报后,赶赴火灾现 场,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知情人,根据第三 人的申报及其提供的购货发票,核定受损人种子、农药门 市部火灾直接损失为80231元。 • 县农机局认为,县公安消防大队未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 定》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未依法对 火灾受损人进行审查,对火灾财产损失进行客观、公正的 核定,其作出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主要证据 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 判令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予以核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案例3:此会议通知的性质及可诉性
• 【案情介绍】宁德市旅游局根据闽旅(2001) 207号和闽旅(2001)218号文件要求,于2001 年12月25日向全市国内旅行社发出宁旅(2001) 91号“关于召开旅行社年检培训会议的通知”, 该“会议通知”中注明“根据省旅游局计财处要 求,今年旅行社年检审计必须统一由一家事务所 负责审计上网输入,我市统一定在闽东益泰会计 师事务所。” 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后,认 为,该会议通知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请求法院 依法撤销被告会议通知中指定第三人为各旅行社 进行年检审计的不合法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 共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 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 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以及法律监督 原则。 • 特有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
第二节 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含义 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一般立法采取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 •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混合 式。 三、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 2、违法侵权标准 • 3、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 5.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关于受案范围讨论: • 影响受案范围的因素或者变量: 1、行政活动行为的界定 2、受到损害的权益性质 3、原告资格范围的确定 4、确定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 • 扩大受案范围: 抽象行为、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刑事 司法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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