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如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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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如何管辖
近年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认定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异议颇多。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无论是《保险法》或《海商法》,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没有区分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而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显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因此,保险人代位取得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确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两种相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确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中的普通债权让与、继承法上的代位继承等一样具有法定性,均突破了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以法律的形式调整和限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但是,他们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它在形式上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但其产生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财产——保险标的灭失或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即直接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系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讲,应当仍然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受让的这种权利并不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而有所变化。变化的仅仅是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主体的地位被其保险人所替代,保险人受让的是被保险人原有的债权,包括原债权的请求权。所以,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权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直接求偿权的从属权利。综上,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同样应优先适用,保险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法院)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案情〕
起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案外人龙雪琼购置的车辆向起诉人购买了保险。2004年龙雪琼的丈夫刘博华将车辆停放在本案被起诉人广州市花都区不夜天大酒店处丢失。龙雪琼和刘博华曾于2004年起诉广州市花都区不夜天大酒店,要求广州市花都区不夜天大酒店承担保管责任。受诉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7月26日判决驳回龙雪琼的诉讼请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根据与龙雪琼签订的保险合同,对龙雪琼进行理赔后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市花都区不夜天大酒店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裁定〕
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的保险代位追偿权是基于第三人龙雪琼的追索权,现原审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7月26日判决驳回龙雪琼的追索权,起诉人已丧失代位权,本案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故裁定不予受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提出上诉称:一、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且原审人民法院(2004)花法民一初字第1210号案的原告(刘博华)与本案上诉人并非同一人,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案件只有进入了审判阶段才可认定实体问题,原审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以“因驳回龙雪琼的追索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丧失代位追偿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违反程序的。要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依法受理其请求。
二审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现上诉人向被保险人龙雪琼赔偿后向第三人即本案被起诉人广州市花都区不夜天大酒店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被起诉人广州市花都区不夜天大酒店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如下: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评析〕
本案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很明显,起诉人对广州市花都区不夜天大酒店提起的诉讼是基于起诉人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龙雪琼是基于保管合同起诉广州市花都区不夜天大酒店。两件案件无论从案件的性质、权利的来源、诉讼请求的依据,还是当事人的身份来看都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来源于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权利的明确规定和保护。它与一般的甲对乙享有债务,在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被驳回诉讼请求后,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起诉乙的案件不同。这类案件甲和丙的起诉是基于同一债权而提起,性质是一致的。对于丙的起诉应当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处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人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我们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是两种相类似的权利,都是保险人(申请人)基于被保险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代为追索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与被保险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