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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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份制企业与试点

【发文字号】电政法[1993]391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3.09.22

【实施日期】1993.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22日电政法〔1993〕391号)

为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经征得国家体改委同意,现将《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

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促进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规定。

一、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目的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生产关系和产权、投贷、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关系,调动投资者的办电积极性;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殖。

2.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增强企业投资功能,加快电力发展速度,力争电力先行。

3.促使电力企业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4.推动电价改革,建立合理可行的保证电力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价格体系,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二、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以及“因地因网制宜”的方针。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均为实体,并承担本地区的供电和优质服务的全面责任,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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