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复核制度-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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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士申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水平,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本所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
疋;
(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各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只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可以签署业务报告。
第五条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本所的具体项目质量控制层次分为三级:项目负责人一级复核、部门负责人二级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六条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职责,复核责任不能互相减轻、替代或免除。
第七条从事质量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第八条项目质量复核的制度建立、组织实施工作由主任会计师负责。
第二章
项目负责人一级复核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本所选派具备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执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
第十条一级复核的重点是工作底稿技术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核人员通过详细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所有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均已编写工作底稿, 并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二)具体审计计划已经实施,相关事项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三)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已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四)每一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结论均有相关审计证据的支持,即所有重要或异常的数据已有适当的解释及相关证据;
(五)所有审计程序的改变和其他值得项目负责人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已在审计小结中予以列示;
(六)已审财务报表已正确、完整地编制,且每一项数据对应到
试算平衡表,财务报表附注的数据也与相关工作底稿一致。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但项目负责人应对复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一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第三章
部门负责人二级复核
第十四条担任二级复核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
(四)未参与被复核项目的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二级复核除对一级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应对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其他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经过全面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一级复核,并对复核
结果满意;
(二)拟定的审计计划恰当描述了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
(三)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识别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
(四)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五)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相关调整分录正确;
(六)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七)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八)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若部门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由主任会计师指定人员代为执行部门负责人的复核工作,以保证各级复核制度的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高风险行业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项目二级复核, 部门负责人一般应会同本所的技术与风险管理组共同进行。例如:(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
(三)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极不匹配的鉴证业务;
(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
第十八条二级复核工作应在项目负责人完成审计报告审核稿后
及时完成。
第四章
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十九条本所主任会计师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主任会计师也可通过正式授权手续授权一名副主任会计师负责终级复核工作。
第二十条三级复核通过重点复核,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工作是否充分,已审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复核人员经过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
(二)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恰当合理;
(四)项目组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合理,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五)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