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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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有效证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2周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接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

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学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依教务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个人信息。

第四条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学校按规定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体格复查应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复查不合格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回家治疗。自通知离校之日起,超过2周无故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级新生入学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经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下一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入学手续,应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遗失学生证者,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补办。

第九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凭学生证和学费缴纳凭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请假,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凭学生证到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请假,暂缓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不满2周不注册者,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2周及以上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应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本科学制按专业不同分别为4年制和5年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学生最短修业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内缩短1年。高水平运动员最长修业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3年,其他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2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是学生的主要学习方式。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课程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质以考核成绩计算。

第十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其中采用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达及格及以上,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与免听第十六条课程选修

1.学生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选课;

2.学生应按所选课程参加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3.具体选课时间和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课程重修

1.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或对已修读课程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该门课程;

2.学生重修课程,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向开课学院(部、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处)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免修。课程成绩按该次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单;

2.下列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

3.高水平运动员可免修体育课,课程成绩由公共体育部确定;

4.学生确属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经指定医院出具证明,体育课可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成绩等同于体育课成绩;

5.学生确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症,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训,应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校军训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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