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浅析
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浅析摘要:我国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程序。
但是关于这些,我国立法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笔者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解释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个人观点。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东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基础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于转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且还规定了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从该法条中不难看出,赋予老股东以股份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对股份自由转让的一种限制。
在股东欲对外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切断股份向外流转。
然而,该股份转让制度的背后,蕴含着三大法理基础。
首先,该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平衡。
从性质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体现其人合性。
股东之间往往都是出于某种血缘关系或者朋友之间的信任合作而成立公司。
这种人合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运作都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当股东欲退出公司时,如果其股份能够随意转让予任何人,对股东之间的彼此信任将是一种重大的打击,同时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一种冲击。
其次,优先购买权的设立也是出于维护秩序和自由两者之间的平衡。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度,维持公司既有的内部关系,减少股东之间的意见观点的偏差,以避免由于股东的频繁更换而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这就能使公司内部仍然是以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存在。
在维护公司内部秩序的同时,该制度也充分尊重法律的自由价值。
因为优先购买权只是在股份所有人与外部购买者之间设置的一个障碍,但并没有因此而剥夺了股东对自己所持有那部分股份的处分权利。
在老股东未能达到“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外部的购买者仍然能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因此,优先购买权为两种法律价值的共存提供了条件。
再次,优先购买权的设置也是出于效率价值的考量。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我 国 自经济体制 改革 以来 ,大量 企业 先后进行 了改组改 制, 各种类型的公 司随之相继涌现 。 其中 , 绝大 多数 企业都是 以
有 限责任公 司的组织形式 出现 。在我 国公 司立 法和 司法实践
但会破坏公司内部原有 的平衡与 和谐 , 并可能 危及他们投资公 司时所保 持的期望 币 目的。假如部分股权旁落外人之手 , ¨ 受让 者又将参 与公 司管理 , 尤其是引入 了难 以合作 的商业伙伴甚 至
20 年143 0 ( 9 第 2 期 总第 3 期)
l围 高新技术企业 I '
Ch n s i tc n e p ie i e e h - e h e t r rs s
N o . 3. 0 2 2 09
( u uav t C m li y te NO. 4 1 ) 3
论 股东优先 购买权 的司法保护
其本 身尚欠完备 , 又缺少公 司章程及其细则或 股东协议等形式 的补充 , 操作起来 比较 困难 , 这给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带米先 天缺 久存续 ; 而股东 的感情却变幻 莫测 , 谁都难保 我心永 恒。 经历一 陷。如《 司法 5 公 5 策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向股 东以外 的人 股东 段时期之后 , 利益 的冲突 、 权力 的争 斗 、 策略的分岐乃 至婚 姻的 转让股权 , 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 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 应 不和 , 都有可能导致其 中某个股东决 定退 出公 司。而按 照公 司 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 征求 同意 , 其他股东 自接 到书而通 知之 登记之后股东出资不能抽 回的法律舰定 , 东可 以退 公 司却 股 日 起满三十 日 未答复 的 , 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 视为 不能退 『股金 , ] 日 惟一收 回投资 的变现 办法就是转让股份 : 同意转让 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 的股权 ; 不购买 的, 在理想的条件下 , 由于此类公 司的股份 不像上市公 司的股 视为 同意转让 。此款明文规定 了股东 的股份转 让同意权 , 为 作 份那样拥有公开交易的市场 , 留下 的其 他股东便是 最佳 的受让 保护 股东优先 购买权 的第一 道防线 ,遗 憾的是该 规定过 于粗 人选 。而其他股东对于公 司部分 股权 的旁 落也存有戒心 , 自己 浅, 不够周密 , 导致在执行H 无所适从。 寸 买下该名股东转让的股份则可打消顾虑 : 闲此 各国立法对与股
股东协议书中常见的保护条款解析
股东协议书中常见的保护条款解析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就公司治理、股权行使、退出机制等事项达成共识的法律文件。
在股东协议中,常常会包含一些保护条款,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本文将对股东协议中常见的保护条款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条款的作用和意义。
一、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ROFR)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有其他股东出售其股权时,享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通过这一条款,股东可以在出售股权时优先选择是否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对于大股东来说,优先购买权可以防止小股东将其股权出售给不友好方,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标签权(Tag Along Right)标签权是指当一方股东收到第三方的要约收购时,其他股东有权以同样的条件出售其股权。
通过标签权,其他股东可以在原股东出售其股权时,选择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自己的股权,以确保自身权益不被其他方侵犯。
三、追踪权(Drag Along Right)追踪权是指当一方股东收到第三方的要约收购时,其他股东有义务以相同条件出售其股权。
与标签权不同,追踪权赋予要约方将其他股东的股权包括在内,从而更方便实现股权转让。
追踪权的存在可以确保在出售公司时,所有股东都能够以相同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反稀释保护(Anti-Dilution Protection)反稀释保护是指当公司进行新一轮股权融资或发行新股时,之前认购的股东有权相应地增加其股权比例,以保持其相对股权份额的稳定。
这样可以防止新投资者的资金注入对老股东权益的稀释,确保老股东在公司增发时不会因为股权比例下降而受损。
五、禁售锁定期(Lock-up Period)禁售锁定期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禁止股东出售其持有的股权。
这一条款常常适用于初次公开募股(IPO)的情况,以防止股东在公司上市后立即抛售股权,对公司股价造成不良影响。
禁售锁定期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期利益。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及保护
一
、
股东 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的特殊限制规则
于 召集股东会 , 致使股东迟迟不能获得股东会是否 同意股 东转
出卖股权的股东为启动股东会召 1 .其余股东的同意权 与否决权 。9 3 《 19 年 公司法》 3 第 5条 让 的意思表示 。实践操作 中,
第 2 规 定 了股 东 向 第 三 人 转 让股 权 的前 置 程 序 :股 东 向股 集程序 , 款 “ 不得不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救济。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出 资 时 , 须 经 全 体 股 东 过 半 数 同意 ; 同 必 不
股 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时,不 需履行股 东会 决议程序 , 只
绕 意转 让 的 股 东 应 购 买 该 转 让 的 出 资 ,如 果 不 购 买 该 转 让 的 出 需 书 面 征 求 其 他 股 东 的意 见 即 可 , 开 了股 东 会 召 开 难 这 一 问 公 第 8条删 除 了股 东会“ 股 东 向股 东 以外 的人 对 资, 为同意转让” 视 。该 法 第 3 8条 又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会 题 。新 《 司 法》 3 的 股 的职 权 之 一 是“ 股 东 向股 东 以外 的人 转 让 出资 作 出 决 议 ” 股 转 让 出 资 作 出 决 议 ” 条 款 , 东 会 享 有 的 集 中 统 一 决 策 权 由 对 。
被宣 告死 亡 的人 的 失踪 是 超 出 了其 能力 控 制 的 范 围 , 是 遭 遇 或
依《 民法通则》 2 第 5条及有 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 被撤销 死
了 意外 事 故 或 是 其 人 身 自由受 限制 等 ,不 知 道 自己 身在 何 处 , 亡宣 告的人 有权请求 返还 财产 , 以尽可 能恢 复其原有 的财产状 或不 知道 甚 至 是 不 能与 其 配 偶 联 系 ,完 全 处 于 不 能 为 的 境 况 。 况 。在 返 还 生 还者 的财 产 这 一 问题 上 , 合 立 法 与 实 践 , 认 为 结 我 此 时 , 宣 告 死 亡 的人 的 失 踪 是 其 所 不 愿 意 做 , 是 不 能 预 料 应 注 意 以下 几 点 : 被 更
股东协议书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解读
股东协议书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解读一、引言股东协议作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其中,优先购买权条款是股东协议中常见的一项规定,旨在保障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股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条款。
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作用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拟向第三方出售股权时,享有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其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1. 保护股东的利益:优先购买权使股东能够在股权转让发生时,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避免因为其他股东的减持而导致其投资价值降低。
2. 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股东可以控制股权流动,避免公司股权进入不稳定的人手,从而有效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股东协议中约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通知义务:拟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在与第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必须提前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股权的转让意向和交易条件。
2. 决策程序:当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根据股东协议的规定,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策。
一般情况下,决策需要以股东大会或特定机构的形式进行。
3. 购买方式和价格:如果其他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必须以同等条件和价格购买拟出售股权。
如果多名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优先购买的股权份额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四、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和例外情况优先购买权条款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在具体的股东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情况:1. 股权转让给特定人群:如果拟转让股权的第三方是某个特定的人群,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特定股东,其他股东可能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受到限制或例外。
2. 股权债权转换:当公司面临破产或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股东可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债权转换协议,优先购买权可能受到限制或暂时无法行使。
3. 其他例外情况:在股东协议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例外情况,例如紧急情况、司法裁决等,以便在特殊情况下灵活运用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探讨
试析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探讨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2 条在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处理原则,同时,授权公司可通过制定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以限制。
但是,若一股东向某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对该转让股权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现行《公司法》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视股权转让时出让方的转让意向而定。
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争议就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可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两种:(一)肯定说按照肯定说的论调,股东是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理由在于:首先,我国《公司法》第 72 条明确规定了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并未对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予以释明。
此观点认为,既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禁止规定,限制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认定为允许部分行使该权利。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双重特性,从保护其资合性的角度讲,允许股权的部分转让有利于股权的流通;从保护其人合性的角度讲,优先购买权的本质意义即在于实现公司原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而立法从这其中体现的另一点就是原始股东拥有了是否接受新股东的选择权,即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无到有、经营发展,是公司原始股东不断付出、累积的成果,股东通过其所持有的股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实现其投资的期待利益,而立法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恰恰是考虑到了公司原始股东的利益优先问题。
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中,受让股东也要考虑到自身的资金、控股等情况,如果该股东仅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达到其预期目的,那么从经营效益角度讲,他就没有必要全部受让股权。
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立法者本意是允许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允许部分出让的,这说明股权本身并不是一体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可以部分出让即可以部分受让,那么优先购买权当然可以部分行使。
优先购买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特定财产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优先购买权主要存在于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领域。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即优先购买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法律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一)概念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特定财产的权利。
在我国,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2. 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3. 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时的优先购买权;4.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时的优先购买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一)主体条件1.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房屋共有人、法定继承人;2. 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公司其他股东;3. 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时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4.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时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二)时间条件1.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之前;2. 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3. 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时的优先购买权:在转让合同签订之前;4.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时的优先购买权:在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利之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性逐渐上升,同时,其相应制度的完善也凸显出了必要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其重要制度,在行使规则上的模糊、不确定,给实务操作带来较多困难。
针对这一现状,作者试图通过分析国内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结合国内具体实践现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完善建议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内涵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现有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各国的学者对其界定各有不同,有广义之说,亦有狭义之说,广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不仅包括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还包括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以及约定优先购买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价值首先,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典型的“人合性”公司,要求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以保障公司的长久运行,设计股东优先购买权,恰好可以限制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第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通过限制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保证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原有股东的手中,进一步预防公司出现经营决策的僵局。
第三,满足股东对于自身以及长远利益的合理预期。
最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不仅保护原有股东利益,也间接保护着受让人利益,对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平衡作用。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我国新《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从此法条得知,优先购买权的行权主体为其他股东。
但“其他股东”的界定在学界有较大的争议。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与默示表示同意的股东当然属于这一范围,那么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是否仍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解析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解析一、引言股东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简称ROFR)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旨在保障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公司治理。
本文将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解析,旨在从法律和商业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剖析。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出售方拟转让其股份时,先通知现有股东,并给予他们购买指定股权的机会。
若现有股东选择行使购买权,他们可按照约定价格购买该股权,若不行使购买权,则出售方方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方式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其他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来实施。
一般情况下,当股东拟转让其股权时,他需先发出书面通知给所有现有股东,通知包括股权转让事项和出售方确定的转让价格等具体信息。
现有股东收到通知后,需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购买权。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重要性1. 保护股东利益:股权转让可能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使现有股东有机会优先购买股权,以保护其利益。
2. 控制权变更的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限制了控制权的转移,确保公司的战略和经营方向不受非核心股东的影响。
3. 维持股东关系稳定:通过优先购买权,现有股东有机会维持现有股东关系,加强公司内部稳定性和合作信任。
五、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与国家法律和公司法规有关。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律会对其实施方式、时效性和法律适用进行明确规定。
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1. 协议约定的重要性: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非常重要,协议应明确规定通知期限、行使购买权的方式和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等细节内容。
2. 权益限制与调整:股东优先购买权会给予现有股东优先购买的权益,但其行使将产生资金压力。
因此,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时应充分评估风险和资金承受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简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等权益变更时,已有的股东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公司股份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股东的投资利益和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
1. 股份转让
2. 增资扩股
3. 公司合并、分立,股份的变更等
这些情况均需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以上情况时,公司应根据其章程规定,通知所有股东进行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通知中需要说明:
1.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和方式
3. 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基于通知应给予股东一定的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股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如果有多个股东对同一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优先选购的顺序通常按照原有股份的所占比例划分。
例如,如果股东A拥有公司30%股份,股东B拥有公司20%股份,在新的股份增发中,公司发行了100股,那么股东A就有优先购买30股的权利,股东B就有优先购买20股的权利。
综上所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中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保障措施,其能够有效保护股东的投资利益,提高公司的运营灵活性,有效促进公司发展。
因此,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有什么规定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有什么规定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性,法律规定了股东向第三⼈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以转让股权的股东与第三⼈所形成的转让条件购买所转让股权,以此保障公司股东结构的稳定。
可以说,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者在保障股权⾃由流转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稳定性这对⽭盾之间进⾏利益平衡的考量。
与旧公司法相较,新公司法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上可以说是进⾏了重构,其意义是积极的。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民法院通知之⽇起满⼆⼗⽇不⾏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治的原则,还有在转让程序上更具操作性,且更具体。
但是新法仍然过于原则化,在⼀些需要有具体标准的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新法⽤公司章程为公司⾃治留下了⼀定的余地,但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还得有⼀个可供操作的标准。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争议很多,但是优先权制度本⾝就是对其他股东的⼀种救济权,其意义在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保障公司的稳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与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与优先购买权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股权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与约束。
股权回购与优先购买权作为其中的两个重要条款,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个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合理运用它们来保护各方的权益。
二、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条款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有权从其股东手中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这种情况通常包括股东违反约定条款、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或其他特定条件。
股权回购条款的存在对于保护公司的稳定经营以及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 条款内容股权回购条款应包含回购的条件、回购价格、回购比例以及回购期限等具体内容。
在制定股权回购条款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回购的原因、回购的方式以及回购方式产生的影响等。
2. 作用与意义股权回购条款的存在可以使公司具有应对危机的能力,同时也能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
在公司遇到减少股东信任或发生经营危机时,股权回购条款可以为公司提供回购手段,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优先购买权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了保护特定股东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条款。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特定股东在其他人出售其所持股权时,享有购买该股权的优先权。
这种条款通过保障特定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利益分配。
1. 条款内容优先购买权条款应明确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范围、可行触发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与期限等细节。
在为特定股东设立优先购买权条款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其对公司的重要性、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等。
2. 作用与意义优先购买权条款的存在可以保护特定股东的权益,避免公司控制权过度分散。
通过确保特定股东在他人转让股权时有优先权购买,可以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四、股权回购与优先购买权的应用股权回购和优先购买权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中重要的条款之一,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1. 公司角度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合理运用股权回购条款可以在公司发生危机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保护公司整体利益。
企业章程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企业章程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企业的运营与发展中,企业章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如同企业的“宪法”,为企业的治理和运作提供了基本的规则和框架。
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条款。
股东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说,就是当股东想要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定有着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维持公司的人合性。
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依赖股东之间紧密合作和信任的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稳定至关重要。
通过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陌生外部人员进入公司成为新股东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潜在冲突,保持原有的合作氛围和决策风格。
其次,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新股东的加入可能会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权力平衡,从而影响现有股东的话语权和利益分配。
而优先购买权的存在,让现有股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控股权的流转,防止自身利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
再者,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有助于保持公司决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熟悉公司情况的现有股东购买股权,能够避免新股东因不了解公司历史、文化和运营情况而做出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决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非一帆风顺,常常会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
比如,如何确定“同等条件”就是一个关键且颇具争议的问题。
是仅仅指价格相同,还是包括支付方式、交易时间、附加条件等一系列因素?如果转让股东提出的条件较为复杂,其他股东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达到了“同等条件”,从而影响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通知义务的履行也是一个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
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发出关于股权转让的通知,告知相关的转让意向、条件等重要信息。
但在实际中,通知的方式、范围、时间等如果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未能及时知晓转让事宜,进而影响其行使权利。
此外,还可能存在恶意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比如,转让股东与外部人员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交易或者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来阻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股权转让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流转方式,其中股权
转让是指一方将持有的股权权益转让给另一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权转让制度相较于其它类型公司更加规范,限制更多,因为有限责
任公司的投资风险更大,其成立的目的也在于限制投资人的风险。
股权转让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即
当一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时,其他股东有权以相同
的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一制度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的股权被不明不白的人士控制。
2. 股权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通常会受到相关规
定的制约,比如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自由转让股权等。
这也是为了
保护公司的稳定性和股东利益安全。
3. 股权转让价值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通常需要进
行价值评估,确定转让股份的公允价值。
这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
性和合理性。
4. 股权转让公告。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进
行公告,以便其他股东有机会行使优先购买权。
总而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股东
权益,避免公司股权被非法控制,保证交易公平合理。
同时,也是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定性和发展。
论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论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摘要:优先购买权旨在维护股权转让自由与有限公司人合性之间的平衡。
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这决定了其行使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认定同等条件范围不宜宽泛应仅包括价款、支付条件等内容。
为保护相对人及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受到期限、条件和方式的限制。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性质同等条件限制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法》并未规定违反前述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权这两项限制条件的法律后果,学界及司法实践对此亦有不同观点。
本文主要分析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性质和行使。
二、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及性质1、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系指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1]股权转让自由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股权内容之一,股东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达到变现和退出公司的目的,对外转让股权会导致公司股东结构的变动。
有限公司兼具资合及人合的特性,人合性的基本含义是公司股东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稳定。
为平衡股权转让自由与人合性的关系,《公司法》设置了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权两项限制条件,为其他股东拒绝第三人加入公司提供保障,从而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同时股东亦可实现股权转让的自由。
其中,同意条款先于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唯有在过半数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方能行使。
具体而言,当股东不能阻止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则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借助行使优先购买权拒绝第三人加入公司。
2、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
学界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主要存有请求权和形成权两种观点。
浅析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理论探讨摘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因该权利引发的争议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属性问题、股权对外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隐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以及优先购买权章程自治界限不明确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指示,故有必要在公司法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问题分析;完善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对公司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尤其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2017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如“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等,在学术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特定主体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针对特定财产或权利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即为优先购买权。
我国古代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方面对所有权人的限制,从五代到宋代乃至明清时代,田宅典卖中亲邻的优先购买权发展的越来越明确。
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体系化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理论,但其相关规定仍散见于各处,如民法上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商法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殊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旨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不清楚。
持“请求权”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反悔权”的规定表明该权利是一项请求权。
转让股东无权拒绝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请求,反悔权也是建立在转让股东放弃转让股权的前提之下,并且反悔之后仍需赔偿其他股东的合理损失。
持“形成权”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是一种要约,此时股权转让合同并未成立,转让股东当然有权反悔,这与相对形成权的内涵是不冲突的。
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论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摘要】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
然而对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公司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件如何处理没有统一的判案标准。
对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本文不作探讨,因为权利性质属于纯法理上的问题,而效力问题才是关涉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和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股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认为现行法下,无论是合同法、公司法抑或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给股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给出合理解释,因此有必要重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为法律的补充或修改提供借鉴。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附条件合同股权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法律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要受到两个限制:第一,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份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①本文不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做全面剖析,仅仅分析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果问题。
关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学界有争议的重要问题,股权优先购买权究竟属于那种性质的权利,以及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学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而一种权利的存在价值就在于其法律效力,即权利的行使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对于一种权利如果只规定了权利的归属,而没有明确其效力,这种权利则是形同虚设,是不真正的权利。
同时,关于此类问题的司法案件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而实践中发生的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比比皆是,不仅转让股东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甚至存在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处分股权,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②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件该如何处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解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解析在公司章程中,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约束,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与保护范围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所享有的各种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优先购买权、分红权、收益权等。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旨在确保股东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并对权益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1.投票权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股东享有根据持股比例参与公司决策的投票权。
这一条款保护了股东的表决权,确保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力。
2.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保护了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或其他股权转让事项中的利益。
根据该条款,其他股东在出售股份时,必须首先向现有股东提供购买的机会,以确保现有股东的权益不会被稀释。
3.分红权分红权是股东的重要权益之一,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权条款确保了股东在公司盈利时能够按照持股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
这一条款对于保护股东的投资回报至关重要。
4.收益权公司章程中的收益权条款保护了股东在公司股权出售或公司解散清算时享有的收益权益。
根据该条款,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剩余资产。
二、股东权益保护条款的执行机制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执行机制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执行机制:1.强制执行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使公司未履行义务,股东也可以依据此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种机制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不能将其置之不理。
2.仲裁机制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可以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通过仲裁来解决股权纠纷。
这种机制能够有效减少司法程序的时间和成本,为股东提供了一种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3.管理层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还可以规定公司管理层对于保护股东权益承担的责任。
探讨国有股权交易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产业科技创新 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60Vol.2 No.27〈管理世界〉探讨国有股权交易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董雪梅(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510623)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稳定性,在股权转让中赋予股东优先于其他非股东第三人的权利。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权转让需进场交易,而现行法律法规对进场交易过程中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各交易机构对此问题的交易规则又不一致,因此带来执行标准和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国有股权交易缺乏稳定性和确定性。
文章从典型案例入手,着眼股东优先购买权行权要素“书面通知”“同等条件”,通过分析规则冲突和法律规定空白,提出股东优先购买权保障措施建议。
关键词:国有股权;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图分类号:F2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164(2020)27-0060-031 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及行使条件1.1 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和价值,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无争议。
王泽鉴教授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得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某标的物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对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做了解释,是法律规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稳定性,保持股东间的信任和股东投资公司的原始期待,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1.2 优先购买权的行权要素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及《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权要素包括行使范围、行使方式和行使条件。
行使范围是指股东优先购买权限于股权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况,行使方式是指转让股东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将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到其他股东征求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
强制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强制执⾏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根据债权⼈的申请,在强制执⾏⽣效的法律⽂书时,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以清偿债务的⼀种强制性执⾏措施。
下⾯由店铺⼩编来为⼤家解答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股权执⾏的规定1998年7⽉11⽇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意见问题的规定》(试⾏)第五⼗⼆条规定:对被执⾏⼈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凭证(股票),⼈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式进⾏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于清偿被执⾏⼈的债务。
第五⼗三条规定:对被执⾏⼈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续,不得向被执⾏⼈⽀付股息或红利。
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不得⾃⾏转让。
第五⼗四条规定:对被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
⼈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于清偿对申请执⾏⼈的债务。
第五⼗五条规定:对被执⾏⼈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的统⼀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其他财产可供执⾏,其他股东有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的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关于⼈民法院在强制执⾏程序中对股权的转让的规定,并不需要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是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使优先购买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对股权处分权能的一种法定限制,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在效力认定时应区分受让人主观上的善意、恶意以及合同的履行状况具体分析,以实现股东权利与第三人交易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股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善意恶意1
的概念和特征
优先购买权,亦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所有人所出卖的物或转让的权利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在我国,优先购买权不是某一种权利,而是权利的集合,根据客体不同,在现行立法上,优先购买权最起码包括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几种,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优先购买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于第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
2
2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对股东权的一种限制。
公司法属于私法,因此,作为公司法规制对象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私权,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股东对其股权享有自由处分权,并可排除任何外界之干涉。
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赋予权利人一定条件下成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中购买人的优先地位,实际上构成了对权利人选择交易相对方的处分自由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典型的人合兼资和的商事主体,其资合性的一面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并且各股东要依照约定和章程的要求实际缴付出资,《公司法》并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做了限制规定,即劳务和个人信用不能作为出资。
2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因为优先购买权乃基于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利益的考虑而设,对私法自治原则的一种限制,故法律在设定优先购买权时多以慎重态度为之。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23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依附性。
任何优先购买权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也不例外。
具体而言,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以权利人拥有股东身份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能享有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这也就意味着其他利益攸关方,如债权人、非股东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3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赋予了其他股东两项权利,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该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该规定虽然明确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并未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如果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并且没有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是私下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效力会不会受到影响?会受到何种影响?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这种合同因为侵害了法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当属无效,也有学者认为,既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效力,只要合同本身具备生效要件,其效力就不受影响。
笔者认为,此问题的解决,既要考虑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宗旨,又要考虑交易第三人的利益。
换言之,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应是处理此问题的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不妨依据第三人的主观心态将其区分为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
第一种情况,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时,即受让人明知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如果该第三人与转让股东存在串通,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该合同当属无效。
第二种情况,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即不知道转让股权的股东
没有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擅自转让股权,并与其签订转让协议的,笔者认为,不论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只要合同本身满足生效要件,都应当以有效合同对待。
理由如下:其一,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合同有效不会影响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既然优先购买权为法定权利,有购买意向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仍然可以向转让人主张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此时,对于转让人而言,其受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但是,由于受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具有股东身份的受让人的债权应优先于第三人得到实现,这正是其优先购买权效力之所在,因为法律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用意绝非仅仅让股东优先获得一个债权,而在于使其真正获得转让的股权。
换言之,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宗旨在于使其他股东的债权优先获得满足。
其债权无法实现的第三人可以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第三人就只能请求转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不论是举证责任负担,还是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都不及主张违约责任对其有利。
其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的所有法定手续,此时,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量,第三人受让的股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再主张合同无效已无意义,有购买意向的其他股东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当然,实践中,股东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事实上不大可能。
因为根据现行法,
股权的变动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为要件,而签发出资证明书的一般是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又是老股东,故出让人不大可能在其他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履行合同,往往是合同还没来得及履行,就被老股东察觉。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张玉敏主编2002年版:第287页。
[2]胡吕银http://www civillaw com cn/article。
[3]杨善长同效力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