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功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功能

彭凯

(四川师范大学法安院,四川成都610068)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世界上作为一种通行法则,在商事领域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其创立后不久就流行于世界各国。那么,股东优先购买权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它为什么会如此流行?下文结合国内外的现有规定,主要探究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的三大功能,论述它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揭示它作为流行制度的重要原因。

一、国内外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在长期的实践之中,纷纷建立起独特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总体上呈现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两大分类。大陆法系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在立法上呈现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其中“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最为典型的限制性条款,并为众多国家所借鉴,以德国和法国为其代表。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对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授权董事会可以拒绝进行转让登记。二是其他股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美国则将权利下放,美国公司能够通过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以上制度中可以看出,股东优先购买权首先具有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功能。这一点在我国立法上亦有体现。我国建立了一种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有相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在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法定权利,但公司能通过章程对此加以改变,本文认为法律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公司通过内部协议加以规定。起初,公司的发起人通过协商建立了公司,他们之间签订了内部协议,关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实也可以规定在协议中,美国的一些州就采用了该做法。因为内部协议是经过股东讨论后认可的,他们对此有信任感,相比章程来说,内部协议的制定和修改更加简单,能够根据

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改变,节约公司的运作成本,以后出现协议规定的情况时,也可以按照协议办理,减少彼此间的摩擦和纷争,提高办事效率。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首要功能——限制功能

从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主要是借鉴了大陆法系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不同,但隐藏在它们背后的意义却是一致的,即限制股权的对外转让,而从立法方面来看,它们主要是用在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对外转让上。

为什么要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呢?这就要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说起了。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人合性兼资合性,它在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主要表现为人合性,它的人合性体现在—发起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共同出资成立了公司。它的人合性进一步衍生出封闭性,公司的发起人几乎都希望公司的成员能够比较固定,形成相对封闭的圈子,不会有外人加入打破现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风险,毕竟他们对外人不如对其他发起人那样了解。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总会出现许多例外的情形,例如,有的人会退出公司,基于意思自治,他当然能自由处分股权,然而他的股权如何处置对于其他股东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他可能会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保护,相关立法创立了同意和优先购买权制度,他的对外转让不但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还要受到优先购买权的制约。

在我国,这种法定优先权利在同等条件下方能行使。在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合性的基础上,它也间接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了维护,力图寻求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减小各方利益的冲突,维持公司内部秩序的相对稳定。优先购买权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表明股东在一定情况下仍然能够处分股权,公司外的第三人还是有条件成为公司股东的,他的权利仅在条件等同的情况下被加以限制,总体上来说,法律的规定不违背缔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而且法律会保证同等条件的真正实现,它对虚假构成的同等条件是不支持的,从而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此外,在同等条件下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是因为他们之前就一直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他们得到新的股权能较好地展开工作,对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所帮助。如果是第三人得到股权,新老股东之间将会有一个磨合期,说不定还会给公司的运行带来负面影响。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第二功能——应急功能

股东优先购买权还有一种应急功能,在法院对相关股东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就能够应对意料之外的股权对外转让,将与外人合

作的风险降到最低,使公司的人合性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从而能够保证公司良性运作。

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急功能,我国在《公司法》中第七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第三功能——保护功能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维持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和谐稳定,减小纷争,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的功能,它的适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东的意思自治寻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在市场经济的大格局下,它从三个方面保证了利益的均衡,对于转让股权的股东,它虽然对他在交易上的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没有绝对否定它;对于其他股东,它满足了他们对于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要求,保证了公司内部成员的稳定性;对于第三人,它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性的条件,使他仍有机会受让股权,成为公司新的一员。

参考文献

[1]唐玲.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2]王作杰.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D].吉林大学,2007.

[3]王楠.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

[4]潘勇锋.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司法拍卖中的实现[J].法律适用,2012,05:50-55.

[5]伍坚.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J].兰州学刊,2013,06:163-167.

[6]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当代法学,2013,05:18-2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