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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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哲学学派是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

理性",就是神性

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

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由此不难看出西塞罗实际上已将通常意义上的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成文法”或“实体法”。“法”即“自然法”“法律”即“成文法”。

其次就法的本源来说他认为法既不是产生于人类的思想也不是各民族固有的习惯更不是国家和执政者制定的法律作为最高的理性它产生于“自然”也就是说法源于“自然”因此他的法被称为“自然法”。接着西塞罗又提出理性的概念认为理性是人类与神共有的、不同于其它生物的天性。“这种理性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简言之理性就是法律。那么理性又来自何方呢西塞罗说“这种我们称之为人的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富有理性和智力的动物是由至高的神明创造的”。既然人是神明创造的那么作为人的天性的理性也是

神明创造的又由于理性就是法所以归根到底是神明创造了法神明和“自然”是同一的。这就为他的自然法思想打上了唯心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心内容的自然法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由于自然法来源于“自然”、神明它的内容是理性理性是人和神共有的特性而神是包括人在内的万物的创造者因些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它之“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也就从根本上说明自然法的产生先于成文法。为了论证这一点西塞罗在《论法律》中举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在卢?塔克文任国王时的罗马没有任何关于惩治奸淫的成文法但塞?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卢克瑞提娅施暴并不因此而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自然法即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因而它是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它不是基于人的“看法”丝毫不受利益原则的约束它是“自然”或神明灵智的产物而“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因为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

第三自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因此它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西塞罗认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当那些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人民通过的许多危险的、有害的决定“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同理“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法律”这一术语本身可以清楚地看出它包含有公正、正确地进行选择的意思。”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把“形式”也纳入了判断“良法”的标准之一。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和乎正义。”西塞罗提出这种观点是有针对性的他所生活的年代正是罗马共和国向帝国转型的时期格拉古兄弟改革失败以后平民阶级围绕着土地、债务等问题不断地和贵族展开斗争新的有于平民的法案频频获得通过。同时统治阶级内部也发生纷争恺撒、庞培这些军事将领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笼络人心提出了给老兵分配土地的法案。元老院的势力受到沉重打击罗马出现了独裁的倾向罗马共和国岌岌可危。出身骑士贵族的西塞罗站在保守的元老院贵族的立场上反对平民的土地革命反对独裁试图挽救濒临崩溃的罗马共和国。因此他提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新通过的土地法案的质疑和否定。那么什么是真正的法律呢在西塞罗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区别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我们遵循自然不仅区分合法和非法而且区分高尚和丑恶……认为一切基于看法而非自然这是愚蠢人的想法。”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第四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由于神明是无处不在的而自然法是神明灵智的结晶“不管哪个民族无论是发达的或野蛮的没有不知道应该承认神的存在的即使它并不知道应该承认谁是神。”因此自然法是普遍被人们接受、无处不在的。同时它又是永恒的适用于所有的时代适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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