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楼宇外委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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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坏其它设施,按该设施现市场价加5%交付罚金。
3、造成声誉影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情况另定。
楼宇楼宇外委施工管理规定
一、开工前应办手续
1、施工方应准备好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复印件和施工项目文件,工程报价细目、施工方案合同等及施工图纸(吊顶图、透视图、结构图、电图、家私图等)。
2、向消防局申报手续的办理,消防局许可施工证明及所使用市消防局认可的施工材料防火、阻燃证明。
3、安保部有关安全、消防施工协议和临时出入证。
4、对要进行施工的场地及设施完好情况进行确认。
5、工商行办公室物业管理处联系的施工单位,应与物业管理中心工程部取得联系,由工程部统一监督管理。
二、施工现场要求
1、在办公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各种施工,特殊情况须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
2、施工现场不得随意扩大占地面积,施工材料和设备不得乱堆乱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楼梯和公共区域,当日施工的垃圾当日清除。
2、承接改建、维修的施工单位须持有市、区、县级以上施工营业执照,外地来京民工须持有身份证,临时暂住证、劳动用工证。
3、施工单位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全责,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并与安保部签订安全协议,接受保卫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4、在施工期间工程部应指定专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和交工的验收工作。
5、工程部应协助施工单位将施工人员名单报安保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工程结束统一将证交回。丢失或不交,予以罚款处理。
6、工程部应协助安保部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并随时接受安保部检查,如有违反,处以50元到200元罚款,同时对现场安全负责人亦以处罚,情节严重并不听劝阻,屡出重大治安和消防隐患,造成施工现场混乱,安保部有权令其停工整顿或撤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7、施工单位因管理不善酿成现场火灾,成品严重损坏和发生重大事故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8、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由安保部执行。
四、施工中未能遵守规定要求,损坏设施,影响物业管理中心声誉或引起客人投诉施工商应交付相应罚金。
1、地面、顶面、打钉、打孔(孔径6 mm,大于6mm另行处理。)每钉孔人民币50元。
3、严禁野蛮施工,场地内严禁吸烟,施工人员不准穿拖鞋、袒胸露背,不准到施工现场以外的区域活动,爱护建筑内部各种设施,对地面墙壁、家俱、柜台、货架等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4、进出施工设备和材料、清运垃圾须按指定路线和出入口进出、物品带出须经主管部门开具出门条,并接受保卫人员检查。
5、电气焊作业须事先到安保部开具动火证,现场要设专人看管并备有灭火用水和器材,现场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6、严禁将易燃危险品带入现场,如因工作需要经保卫部同意应将易燃品放在安全位置,指定专人负责,做到用多少带多少,如有剩余班后必须带出现场,不得在现场和楼宇内存放。
7、施工所需材料应按防火规定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制作,楼内使用易燃材料,使用可燃材料必须进行防火处理。
三、安全管理规定
1、凡改建、扩建、装修、粉刷、增加和改动原有电器设施、原基础结构、消防设施布局等工程,必须提前15天报市消防局审批,报业主审批。施工队伍由工程部统一安排,并将施工方案(施工项目、地点、工期、施工单位)到保卫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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