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体系比较研究概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陈本寒:《担保物权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
动产质权
• 在英美国家,其判例和制定法也都承认动产质的存在。 动产质权只能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当被担保债权未受 清偿时,质权人在通知出质人后可变卖担保物。主要独特 点在于: • (1)英美法国家并不存在法定质权的规定,但大陆法国 家,如德国、瑞士承认法定质权。 • (2)对动产质公示的方法,比大陆法国家宽松的多,除 了把担保物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以外,交付可以采用其他 方法达到:如把担保物锁在指定地点后,把钥匙交给质权 人是有效地交付。 • (3)英美法中并无动产质和权利质的分类,他们将大陆 法国家用于设定权利质的各类有价证券权利也纳入动产质 的标的物范围。比如:所有权文件(如提货单)的交付等 同于货物的交付。
英国的按揭按种类不同,可分为:普通法按揭和衡平法按揭
【1】

• 普通法按揭 • 1、常伴有担保物占有转移, 把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按揭 权人,按揭人保留对担保物的 赎回权。 • 2、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便可请求取消按揭 人对按揭物的回赎权 • 3、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 衡平法按揭 • 1、在衡平法允许的程度上,把 担保物的收益权转移给按揭权 人,而不是担保物实体的转让。 • 2、虽然承认有权利的转移,但 这种权利并非普通法上的权利, 而是衡平法上的利益。 • 3、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 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回赎期,并 须依取消回赎权之诉,方能达 到取消回赎权的目的。 • 4、可以通过一般的口头方式创 设。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5页。
英美法系的动产担保
动产抵押
动产质押 百度文库产留置权
动产抵押
• • • • 在英美法国家,Charge和Mortgage均为物的担保形式。用大陆法的 眼光,Charge就是抵押权,英美法中的Charge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 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可见,英美法是承认动产抵押的。与大陆法的 不同点主要在于【1】: (1)物的担保在一般情况下虽然也要登记,但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 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 (2)就其公示方法而言,与大陆法略有不同,英美法不仅允许动产 抵押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也允许通过担保物的所有人通过交付担保 物的权利证书给抵押权人的方式来进行公示。 (3)英美法对动产标的物的范围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从《美国统一商 法典》第九篇的规定来看,不仅各类有体动产,而且包括各类无体动 产权和有价证券,均可设定动产抵押。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 英美法上,并无“物”与“财产”的区别。 由此可以看出,与大陆法上的抵押制度最相类似的担保是财产 上负担(charge)。
[1]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387页
财产上负担(charge)
Charge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某种 权利或负担,当债务届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就该财 产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①。这种特定的财产担保方式,学者们一般 把它称为财产上负担或财产负担。 • 其特点在于,既不转移权利也不转移占有,财产上的不像大陆法 系的抵押那样有登记制度的有力保障,负担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合同设 定的,不具有对抗性,而且,由于不授予负担权人财产权利,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负担权人不得自行对标的物采取措施;由于不转移 【1】 占有,负担权人对标的财产无法实际控制 。因此,财产负担的主 要救济手段就是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下令变卖担保物,或者委任接 管人。 • 目前,依照英国判例法规则,即使是当事人设定的财产负担,但 若协议赋予负担权人直接处分担保财产的权利时,财产担保也可转化 为按揭。因此,按揭和财产负担已渐渐融合,为了实用目的,人们对 它们已不再进行区别。
——担保体系比较
1、security interest的释义 2、英美法系的不动产担保 3、英美法系的动产担保 4、完善我国担保物权的浅见
Security interest:担保物权;担保权益【布莱克律大辞典】
Security interest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大陆法系中,security interest可理解为担保物权,指的 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担保物权”的概念,但有关财 产担保的制定法和判例却广泛存在于英美的财产法和契约 法中,形成了以“担保权益( security interest )”为中心 的担保制度。
【1】陈本寒:《担保物权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美国的按揭
• 相比英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 1、在按揭的设定形式上,美国法认为,设定按揭的行为 是契约,而按揭契约是要式契约,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 2、在按揭的主体上,提供按揭担保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 也可以是主债务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 3、在按揭标的物方面,不动产、不动产上的权益和各类 动产均可设定按揭; • 4、在按揭的公示问题上,登记并非不动产按揭的成立或 生效要件,而只是对抗要件【1】;

• • • •
在英国法上,也有相当于大陆法国家的留置权制度的 存在,其中以不动产为标的【1】的主要是:衡平法留置权 (Equitable lien)。 此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其担保标的须与担保债 权有关联性。这种留置权与大陆法上的留置权制度的区别 主要在于: (1)该留置权的设立,不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必要。 (2)该留置权可以转让。 (3)该留置权有类似物权的效力。即留职期间,若留置 物被不法转让,留置权人有权对一切知悉改采已设定担保 的受让人主张留置权。不仅如此,在经法院宣告确认该留 置权后,留置权人有权出卖留置物。
英美法系的不动产担保
按揭(Mortgage) 财产上负担(Charge) 不动产留置权( Equitable Lien)
按揭(mortgage)
• 所谓按揭,是指债务人将特定财产权利移 转给债权人,用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约 定的清偿期内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按揭 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
◆英国的按揭

①此处只研究固定的财产负担(fixde。charge,在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财产负担),对于浮动的财产负担(floating charge,一 般译为浮动抵押)在此不予阐述。 【1】费安玲:《比较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出版,227页
不动产留置权(Equitable lie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