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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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调查取证方法
1.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 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2.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 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 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 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 查局。 3.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 收集有关信息。
•《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⑤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 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 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的,要在笔录的每页签名或者押 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 ⑥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要在笔录末尾签署日期并签名, 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互相代签。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①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②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证据; ③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的证据; ④ 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权利所取得的证据; ⑤ 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 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
相关工作
• 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先进 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预测、识别和评估税收 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 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 或防范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 征收率。 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应对
• 实地调查取证方法
1.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2.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 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3.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 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 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 提取证据材料方法
1.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 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 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 手续。 2.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 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 提供人签章。 3. 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 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4. 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 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 退还。
• 举报案源处理
举报受理部门: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各市县局举
报管理岗(设在办公室)
对举报案件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 线索清楚,涉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稽查 局立案查处 2. 线索清楚,涉税违法行为情节经微,危害不大的,市县 局核查处理 3. 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内容重复的,暂存备查 4. 属其他部门(监察、地税、公安、其他省市国税局)管 辖的,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稽查调查取证的要求
(1)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 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2)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 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 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3)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 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4)调查取证所获资料要遵守保密法定原则 (5)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证据材料
• 询问检查注意事项
1.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 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 《询问通知书》。 2.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 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 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 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 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 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 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 上注明。
• 视听资料证据收集方法
1.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 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2.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 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3.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检查时限Baidu Nhomakorabea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 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
检查方法: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 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 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电子信息检查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 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 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 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 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 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 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 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选案环节
选案工作流程
案源采集
案源分析
任务下达
• 案源采集渠道
专项检查 举报 转办 交办 自选 协查
• 案源分析方法:
计算机比较分析
人工判断分析
人机结合分析
• 任务下达使用的文书
稽查局立案查处的 :《稽查任务通知书》
《待查纳税人清册》
市县局日常检查的:《税务违法案件交办函》
• 专项检查
1. 总局每年年初制定并下达年度税收专项检查通知 及方案、不定期地补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重点 行业、企业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项目、指导 性项目、各省自选项目三类) 2. 选案部门根据总局要求制定本省年度专项检查计 划,确定被查对象及确定检查方式(纳税人自查、 立案检查、评估分析式日常检查) 3. 检查过程中指导督办、检查结束后总结报告
• 转办案源处理
转办案源的采集: 评估分析部门、各市县税源管理部门、省局 出口退税、大企业处、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 处、所得税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第一至第八 稽查局等有关的单位和部门都可以向稽查局选案 部门提供转办案源。 提供转办案源时出具《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 及相关资料
• 转办案源处理
对转办案源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税务稽查
省局稽查局 杨文波
第一部份 稽查概述
• 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由税务局稽查局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及涉税事项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以 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 执法行为。
• • • • •
主体特定:税务局稽查局 依据法定:依法,《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 对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客体清晰: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涉税事项情况 内容完整:检查和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
•
开始检查
1.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 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2.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 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 知书》。 3.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 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 务检查通知书》。
•
税收风险级别
税务机关采取的应对措施
低风险:基本遵从税法 中等风险:违法行为危害 范围较小、程度较轻、频 率不高
高风险:违法行为危害范 围广,性质恶劣,频率较 高
纳税服务:优化纳税服务
柔性执法行为:警戒、教 育、日常检查
刚性执法行为:税务稽查
第二部份 稽查工作规程
稽查四环节分工制约
选案
检查
审理
执行
• 检查存款账户
1.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 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 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查询。 2.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 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 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查询。
• 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方法
1.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 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 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 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2.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 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 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 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 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 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 人签章。
三要正确运用执法权力
• 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成立工作组 2、学习有关文件 3、检查前的调查 (1)收集整理被查对象的有关征管资料 (2)研究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所属行业特 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 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 (3)审查分析被查对象的会计报告
(4)拟订税务检查方案(稽查提纲)
• 税务稽查证据的种类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现场笔录
• 调账检查注意事项
1.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 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 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 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 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3.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⑥ ⑦ ⑧ 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1.违法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稽查局立案查处 2.一般违法违规行为,金额较小的案件,交市县局开 展日常检查 3.经分析可以排除违法行为嫌疑的,暂存待查
检查环节
检查工作流程
下达 检查 通知 制作 工作 底稿 制作 稽查 报告
查前 准备
调查 取证
移交 审理
• 税务稽查的权限和法律限制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查证权 (6)检查银行存款账户权 行使检查权限应当注意: 一要正确执行检查程序 二要正确实施检查手段
•《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①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人员应询问当事人实施与 案件有关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并要求其对被查 出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应重点询问 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 ②《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制作 ③《询问(调查)笔录》固定格式部分应逐项填写清楚。正文 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 不得随意取舍。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 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 何物;
• 当事人证言
1.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 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 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 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 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 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2.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 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 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 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