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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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
中油安〔2008〕374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加快建立集团公司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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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境监测统计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规划计划部,财务资产部,人事部,预算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信息管理部。存档(2),共印35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 2008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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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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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组织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二)组织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
(三)统一对外提供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数据;
(四)指导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管理,组织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指导企业环境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
(三)参与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企业环境监测制度;
(二)组织制定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企业年度环境监测经费预算;
(三)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污染源调查,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排污口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
(五)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环境监测站的年度业务考核。—4 —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环境监测设备购置纳入投资计划,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实行三级网络管理。集团公司设置环境监测总站,生产排污型企业设置环境监测中心站,企业二级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环境监测站。不设环境监测机构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监测任务。
环境监测中心站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执行。环境监测总站应当达到国家一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达到国家二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经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
第十条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的质量管理和运行;
(二)负责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指导和考核;
(三)接受委托,开展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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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标准制订、技术交流与培训;
(五)开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调查。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并执行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
(二)负责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参加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
(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编制环境质量报告;
(五)对下级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考核;
(六)参与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排污口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
(二)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单位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
(三)收集、汇总和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
第四章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应当满足政府和集团公司—6 —
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见附录。
企业可根据污染源监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中心站可委托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增加监测项目与频次。
第五章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台帐,并与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联网。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标定和抽检。
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检查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月不少于一次与实验室分析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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