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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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

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

注1: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s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 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压力容器,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度的压力,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非常严重。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规程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等方面,提出一套适用于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管规范。

一、规程目的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超高压容器安全的运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规范超高压容器的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

通过规范安全监察的流程和内容,提高安全监管的效率和可靠性,促进超高压容器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其中超高压容器包括但不限于高压容器、超高压反应器、超高压管道和超高压储罐等容器类别。

监察工作的范围包括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护和更新等全过程,同时也包括超高压容器运作当中的所有情况。

三、职责划分(一)国家职责国家应当加强对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制和管理,尤其是对于重要的超高压容器进行严格的安全检验。

此外,国家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建立关于超高压容器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纠正措施等制度,保障超高压容器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二)单位职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超高压容器档案管理体系,保障超高压容器档案的真实可靠,及时更新。

此外,超高压容器的管理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监察计划,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超高压容器的安全可靠运行。

(三)个人职责超高压容器的工作人员应该学习超高压容器的基本原理,掌握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监察标准,并检查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各种问题。

四、安全监察内容(一)容器压力监测:超高压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容器的压力情况,及时进行压力监测,保证压力控制在正常范围内;(二)设备安装监察:超高压容器在安装过程中应受到严格监视,检查其符合技术标准,检查管道的有效构造,保证管道的质量要求,防止设备出现管道或者设备松散或者漏气现象等;(三)安全阀检验:安全阀是超高压容器安全的保障,而安全阀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也是一个重要的安全监察指标,因此,应该对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四)管道堵塞、泄漏监测:应对超高压容器的管道进行检测,发现管道堵塞、泄漏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防止事故的产生。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

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

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0120622001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0120622001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进展,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范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O.I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 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 m3 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取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外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 3 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内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畴内的直截了当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 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修订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修订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 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4) 螺旋板换热器;(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条文解释

第一章总则(原《容规》总则为6条99版《容规》总则为9条)第1条本条说明制订《容规》的目的和依据。

与原《容规》比较有二点变化,一是删去“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一句话,二是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改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这样,文字更精炼,又能反映实际情况。

制定《容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制定《容规》的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第2条本条规定《容规》的适用范围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上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测温仪表、安全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

与原《容规》比较,适用范围增加了紧急切断阀和安全联锁装置,它们是罐车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上的重要安全附件。

第3条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范围:1.超高压容器、各类气瓶,已有专门的安全监察规程,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

2.非金属制压力容器,如塑料、玻璃钢压力容器,由于目前数量不多,尚无标准,条件不成熟,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再纳入规程。

3.核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国家已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核压力容器是指介质具有放射性的承压容器)。

4.波纹板换热器由于结构特殊且事故的危险性小,所以未列入监察范围;冷却排管、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属压力管道范围亦未列入。

5.此外,本条还列入一些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这些压力容器可不按《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其他要求仍应满足,如: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介质一般为SF6,压力为0.3~0.65MPa,容积为200~1800L。

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1/2,因此不能按本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仍应满足。

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移动式压缩机储罐,量大面广,但因容积小,潜在危险性小,更新快,可不执行定期检验的要求。

第4、5条这二条说明《容规》的性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xxxx-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high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2.内直径大于等于25mm;3.介质为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本规程适用的超高压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装置、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

第四条设计、制造超高压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整机型式试验合格后,报特种设备局备案。

第五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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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围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说明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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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容 器 相关 的规 范标 准 , 并概 要给 出 了新《 程》 规 的主要修 订 内容 。
关键词: 高压 容 器 ; 范标 准 ; 验 超 规 检
中 图分 类 号 : 6 26 T一 5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 87 20 )6 08— 5 10 —43 (07 0 —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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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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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下:(一)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下同),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超高压容器;(二)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三)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四)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帽)、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第四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超高压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三)强度和密封性能试验研究用超高压容器。

第六章不适用于绕丝式超高压容器。

第五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约请有第三方检验检测资格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测。

检测合格后,可以投入正式制造。

采用新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第十六条规定。

第七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除满足本规程外,还应当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本规程以下术语的含义是:(一) 最高工作压力,系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二) 设计压力,系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的条件,并作为超压释放装置调定压力的基础,其值不得小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三) 试验压力,系指容器耐压试验压力。

(四) 设计温度,系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五) 主要受压元件,系指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等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元件。

(六) 爆破安全系数,系指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七) 自增强处理,系指通过超压或者超应变处理,在厚壁压力容器中产生对强度有利的残余应力的一种方法。

第二章材料第九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按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第十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一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用锻件,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应小于等于0.012%,硫含量应小于等于0.008%,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

第十二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断后伸长率(A)大于等于16%;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40%;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41J, 断裂韧性大于等于120MPa。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者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和FATT值。

当设计温度超过250℃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

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当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向。

无法取横向试样时,可以取纵向试样,但应当考虑材料横向和纵向性能的差异。

第十三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GB/T226《钢的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杂等缺陷,并且按GB/T1979《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定图》评级,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2级,偏析不超过2级。

第十四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锻件的锻造比应不小于3,采用电渣重熔冶炼时,其锻造比可不小于2。

锻件性能热处理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硬度测定、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检查。

按GB/T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检验,锻件晶粒度应当为5级或5级以上。

非金属夹杂物按GB/T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检验,硫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氧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级。

第十五条超高压容器新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约请具有第三方检验检测资格进行检验检测,并且将技术评定文件和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合格后方可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使用验证,满足安全要求后,新材料生产单位将评定文件、检测报告、评审结论和试用总结报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技术评定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生产单位具备的冶炼设备、锻制设备、热处理设备和检测设备等设备的清单;(二) 钢的化学成份设计技术依据;(三) 根据使用要求,按标准试验方法试验得到的,包括常温拉伸试验数据、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高温拉伸试验数据(使用温度在室温以下的除外,试验温度范围为室温至设计温度力学性能数据)、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断裂韧性等力学性能数据、以及超高压容器制造工艺(热处理和冷、热成形)对钢材力学性能影响的试验报告等力。

(四) 钢对使用介质的耐腐蚀试验报告(仅对耐腐蚀用钢);(五) 相变点、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热传导系数等物理参数;(六) 钢的试制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所选用的材料应当是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超高压容器用钢,并且有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 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设计第十七条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范围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第十八条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向用户(指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或者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下同)提供设计图样、技术条件、设计计算书,以及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对装设爆破片(帽)装置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还应向用户提供超高压容器安全泄放量、爆破片(帽)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无法进行计算时,应当征求超高压使用单位的意见,协商选用爆破片(帽)。

第十九条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强度设计要求,并保证制造质量的可检验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设计超高压容器时,应当考虑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其温度、介质、加载速率等环境因素对材料性能的影响,以满足超高压容器全寿命安全运行的要求。

对存在腐蚀、冲蚀的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应当有足够的厚度裕量。

第二十一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计算,应当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文件应当经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者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压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

第二十三条超高压容器的最高壁面温度不得高于钢材允许的使用温度。

第二十四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总图上应当有设计、校对、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并且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者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一) 超高压容器名称;(二)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三)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等);(四)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设计使用寿命,以及容积、净重、总重等);(五) 热处理要求;(六) 防腐蚀、冲蚀处理要求(必要时);(七)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八) 无损检测要求;(九)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十) 超高压容器铭牌的位置;(十一) 包装、运输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十二) 其他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计算书,至少应包括筒体静强度计算书、主要受压元件应力分析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静强度设计,采用爆破失效设计准则。

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数,当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3.0;当按材料扭转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2.7。

第二十八条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压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或者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见附件1。

超高压容器的壁厚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二十九条自增强处理的超高压容器,其内表面的残余环向应变不得超过2%。

第四章制造第三十条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1级压力容器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制造。

第三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制造。

对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改变,应当事先取得设计单位的修改设计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当有详细记载,并且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制造单位对外协的超高压容器筒体锻件,应按材料标准逐件进行复验。

复验项目包括: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和无损检测。

对外协的其它主要受压元件用锻件,应由外协单位提供齐全的锻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单层超高压容器的筒体热处理后,必须进行力学性能测试,其结果应当符合技术条件和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应该在筒体外壁上均布划出5个与筒体轴线相垂直的环线,在每个环线上均布取4点,做硬度检查,硬度最高值与最低值差(△HB),环线间各点应当不大于40;同一环线上各点不大于20。

多层超高压容器的各单层筒体或者内筒热处理后,必须进行力学性能测试,其结果应当符合技术条件和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应当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有关标准、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Ⅱ级或者Ⅱ级以上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压力容器锻件的无损检测经验。

超声检测报告应当由取得Ⅲ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二) 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在制造期间(耐压试验之前),至少应当做两次100%的超声检测(调质热处理前后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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