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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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成发[2007]3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3.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7]3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成本费用的审核行为。相关成本监审办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
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五条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国家没有规定行业定员标准的,可依据经营者确定的合理定员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