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加强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广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各类档案,均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2. 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归档、编目、检索、利用、修复、复制等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工作。
(二)档案形成单位职责1.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一)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与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收集协调机制,定期进行档案收集工作。
3. 档案收集方式包括移交、捐赠、寄存、征购、购买等。
(二)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系统性、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原则。
2. 档案整理包括分类、编目、著录、装订、归档等工作。
3. 档案整理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一)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当遵循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原则。
2. 档案保管包括库房管理、设备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利的原则。
2. 档案利用包括查阅、复制、借阅、咨询等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一)城市建设综合性文件材料:包括城市建设政策、法规、重要会议、计划、统计、外事活动等;(二)城市勘测: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专题勘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档案;(三)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国土规划、规划基础材料等档案;(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档案;(五)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建设工程档案;(六)公共设施: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地铁、供电、电信等建设工程档案;(七)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工业输送、军事管线等建设工程档案;(八)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建设工程档案;(九)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十)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十一)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档案;(十二)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治理、保护和重要的环卫设施等档案;(十三)城建科研: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等档案;(十四)人防、军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工程等档案;(十五)水利、防灾:包括水利工程、防洪、防汛工程、防灾、抗震工程等档案;(十六)工程设计档案:获市、省、国家级奖励的优秀设计项目。
广州市档案规章制度
广州市档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安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档案室、档案库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科学、规范、合理进行,加强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处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服务为本、便民利民、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管理,严格保护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广州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十一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及时收集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档案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及时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目。
第十四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动档案资源整合共享。
第十五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加强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十六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安全保管制度,严格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十七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加强对档案载体的保护和维护,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加强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档案泄露。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二十一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依法为社会公众、研究单位、学术界等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档案利用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对档案信息的整理和提炼,促进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
个人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个人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单位、个人等,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和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具有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管理范围包括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
乡镇财政对乡镇统筹资金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六条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征求上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乡镇预算管理体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一经乡镇人民 __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对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检举揭发乡镇财政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 __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 __报告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
第十二条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文广州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广州市档案资源的保存与利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广州市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档案管理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广州市的公文档案和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可信,提高档案档案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档案管理单位要依法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以及安全。
第二章档案基本制度第五条档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目标、内容、要求以及责任。
第六条档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职权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分类、整理、编目、检索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组织性、可查性和可利用性。
第八条档案管理单位要建立档案存储、保管和安全控制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档案管理单位要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依法进行档案的定期销毁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档案管理职责包括:制定档案管理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档案工作,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职责包括:制定档案管理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职责包括:负责本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档案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单位要依法立案登记,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和整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适应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事业的研究与创作的需要,促进国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档案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划分档案秘密范围,准确区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范围,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档案。
第三条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而又不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部控制使用的,均属于开放范围。
第四条广州市档案馆成立审查小组,负责审查馆藏档案内容,提出开放档案范围,在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后,报馆长批准开放。
第五条档案形成虽满三十年,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有下列内容之一者,属内容控制使用,不属开放范围:(一)涉及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而不宜公开的档案;(二)有关我党和外国党及其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共运秘密的档案;(三)有关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案,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档案;(四)有关经济、军事、外交、公安、安全、科学技术等尚未解密的档案;(五)涉及领土边界、中外产权、债权、涉外纠纷而需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档案;(六)涉及国家、民族和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历史事件而不宜公开的档案;(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人会议,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涉外、统战等会议记录、纪要;(八)民国时期党、政、军、警、宪、特的有关人员的政治历史(自传,入党入团申请书、鉴定、审查结论、处分材料等)和评述方面的档案;(九)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土改、镇反、肃反、审干、整风、整党、四清等)中尚不宜公开的档案;(十)省以上党政机关尚未公布的或规定不公布、不开放的档案;(十一)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以及在移交、捐献、寄存时要求保密的档案;(十二)划有密级而尚未解密的档案;(十三)属于单位或个人专利需保密的档案;(十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分散保存;(三)科学管理、确保安全;(四)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收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二)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三)及时归档,确保档案材料的时效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排序、编号;(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材料的检索方便;(三)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剔除、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护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三)加强档案库房管理,确保档案材料整洁、有序。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方便档案利用;(二)根据档案利用需求,提供档案复制、翻译、咨询等服务;(三)加强对档案利用者的教育,提高档案利用者的档案意识。
第四章档案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档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二)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广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广州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保管、利用和开放的管理水平,保护档案资源,维护档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档案管理委员会是广州市档案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政策、规划、法规和制度。
广州市档案局是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有权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放等各个环节的规定,确保档案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档案管理的理论和操作方法,熟悉档案管理制度,有责任、有权限员工参加培训。
第五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化手段整理、存储、检索和传递档案信息,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六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的分类、评估和鉴定制度,将档案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门别类,并定期对档案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存放条件,并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或被盗。
第八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的利用范围、方式和程序,并提供便利的档案查询和复制服务。
档案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开放制度,公开适用于公众的档案信息,提供相关的档案阅览、复制和打印服务,促进社会各界对档案的广泛利用。
第十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文书档案整理分类方法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文书档案整理分类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档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的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省、市、县(本规定中的市,指地级以上的市,县包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监视和指导。
第三条省、市、县设置综合档案馆,永久保管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进馆保存的各种门类的档案。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县根据需要可设置专门档案馆,永久保管一定专业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管专门业务或者科学技术档案超过10000卷的省、市级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须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综合档案室,保管本乡、民族乡、镇的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档案馆。
档案馆的设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管好所属的各种档案资料。
第五条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
重点收集、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工作。
涉及行政区域的变动,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省、市、县在鉴定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验收重点建立工程时,必须由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国家所有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
合资、合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后档案所有权归属的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广东档案管理细则
档案收集的程序
分析情况
确定档案收集的范围、对象和 方式
调查研究
搜集情报、查阅资料和采集口 述历史
收集整理
按规定流程收集、整理档案
档案整理的目的 和任务
档案整理是为了使档案材 料达到较好的使用状态, 便于保管、阅读和利用。 其任务包括:确保原始档 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和可信度,便于保存和使 用;同时也为用户提供便 捷的查询和利用服务。
档案整理的步骤
确定任务
明确整理目标、范围和方式
调查核实
对档案进行调查核实并制定整 理计划
整理拣选
按照计划整理、拣选档案
编目归档
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目、归 档和标识
辅助工具的使用
在档案整理的过程中,可 以利用一些辅助工具来提 高整理质量和效率。比如: 整理架、档案盒、分类夹、 编目表、鉴定卡等。
档案鉴定的意义
法规制度和运行机 制
档案服务的种 类和要求
服务种类和要求
档案公开的程 序和要求
公开流程和标准
档案利用与研究
01 档案利用与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挖掘历史文化价值
02 档案利用与研究的方法和手段
数字化与技术手段
03 档案利用与研究的成果和展示
展示形式和展示场馆
档案保管的设施 和设备
档案保管的设施和设备应 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 准,采用防水、防潮、防 火、防盗等措施,建立视 频监控、安保巡查、漏水 报警等设施,确保档案的 安全保管。
档案数字化的标准和要求
标准
(1)GB/T 18734-2002 电子
文件管理规范 (2)GB/T
29026-2012 档案 数字化规范 (3)GB/Z
29702-2013 档案 数字化质量控制规
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单位、个人等,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和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具有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管理范围包括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
乡镇财政对乡镇统筹资金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六条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征求上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乡镇预算管理体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对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检举揭发乡镇财政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
第十二条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广州市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广州市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广州市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加强工程档案的保存和利用,保障工程建设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特制定广州市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境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工程档案管理。
三、责任分工1.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广州市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制定各项工作规范和标准。
2.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保存和利用负责,并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的整理和归档(1)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归档工程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工程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
(3)工程档案应按照项目部署、工程性质和阶段性进行分类、编号、整理和归档。
2.档案的保存(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和篡改。
(2)工程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内,保持干燥、通风、防潮和防火。
(3)工程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档案的利用(1)建设单位应积极利用工程档案,为后续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工程档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工程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监督检查1.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广州市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积极改进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3.对严重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市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市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3.对于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20年广东省档案条例精品
2020年广东省档案条例精品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三)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当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反映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二)反映广州市各级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活动的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三)反映广州市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四)反映广州市历史变迁、社会进步等方面的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层次分明;(二)按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三)编目清晰,便于检索;(四)保存期限明确,便于保管。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泄露;(二)科学保管,保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三)定期检查,及时修复、补充、整理档案。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保障档案安全;(二)便民利民,提高档案利用率;(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制度,规范档案利用行为。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条档案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三)安全可靠,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广州市档案局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档案局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穗档[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广州市档案局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穗档[2011]2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档案局反映。
广州市档案局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广州市的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提供档案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广州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接收与征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一)革命历史档案,主要是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党、政、军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形成的档案;(二)旧政权档案,主要包括历代王朝、北洋军阀、国民党和汪伪时期的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民间帮会以及外国在穗机构的档案。
第四条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州市直属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定期30年)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其所属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三)市直属各部、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四)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贸促会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五)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市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六)市直属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七)市直属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八)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及国外的机构形成的档案;(九)被撤销的市直属及其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3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3.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和《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决定 [J], 无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5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9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
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
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
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一)列入市、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二)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移交;(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四)非常设单位和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常设单位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广泛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一)反映本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二)反映本地区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三)在本地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资料;(四)反映本地区历史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列资料和物品形成或者获得后的5年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一)授予或者赠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奖牌、奖杯、奖状、锦旗、荣誉证、礼品等有保存价值的实物;(二)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重要会议及全市性重大活动形成的题词、字画和照片、录音、录像等文字、声像资料;(三)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和物品。
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市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和已开放档案的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等工作给予指导。
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二)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三)市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四)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社会活动家在本市的参观访问以及友好城市与本市重要来往活动;(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时,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同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档案移交情况。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成果、产品试制、重要设备开箱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参加。
档案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
对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档案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进行或者通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报送目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又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
第十八条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档案馆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条件。
依法负有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2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依法负有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1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
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存储与管理电子数据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开放档案的目录,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阅览、复印等档案公共服务项目。
档案馆向公众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当逐步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古老的或者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
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设计和实施,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寄存档案的所有者,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或者授权,档案馆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或者擅自公布。
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对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颁布和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有关规定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归档管理电子文件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或者拒绝移交档案、电子文件和档案的电子目录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不履行收集、整理和移交重大活动档案义务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八)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档案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寄存档案的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公布或者利用寄存档案的;(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