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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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系统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息系统(如:门户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发布,在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发布信息应遵循“审核严谨,流程规范,源头可溯,依法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拟发布信息内容必须进过内部初审,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主管领导对信息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对发布的信息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日期、部门、信息简介、承办人等。
第七条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制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更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某某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