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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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1.0目的:为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肃考勤制度,使公司人
力资源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更为完善公司管
理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总经理以下级员工。
3.0权责部门:
3.1人力资源行政部:公司总部人员的考勤制作和公司全体人员的考勤汇总核查。
3.2各外办:各外办的考勤制作。
4.0内容:
4.1上班时间管理
4.1.1公司实行五天半工作制,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为八小
时,工作时间为:08:00-12:00;13:30-17:30。
广州办、仓储部、装卸队、车队、驻外机构及所有
外勤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另行安排
和调整,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部门人员必须服从
安排。
4.1.2员工逾规定时间到班时:30分钟(含)以内为迟到,
30分钟以上为旷工;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
时:提前15分钟以内为早退,提前15分钟以上为
旷工。
4.1.2.1迟到、早退者,每次处10元罚款,每月累计达
三次(含)者,每超一次以旷工一天论。
4.1.2.2旷工按小时计算,旷工1小时以内的,按旷工
1小时论;旷工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按
旷工2小时论;超过2小时按全天处理。
4.1.2.3旷工按日平均工资的3倍扣罚当月薪资。
4.1.2.4无故边续旷工2日或全月累计旷工 3日或全年
累计旷工达7日者,予以除名。
4.1.2.5如因季节变化或工作特殊的需要,公司总部全
体需变更或临时变更上下班作息时间的,由人
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总经办批准统一执行。
如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变更上下班时间的,由
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总经办核准后报备人
力资源行政部。
4.2考勤管理
4.2.1公司总部现实行指纹刷卡制,各驻外部门实行签到制。
4.2.2原则上规定总部员工早上必须到公司刷卡或签到
(出差者例外),因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如确因有公
务须办理而不能到公司者,须知会其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
责人不在时,可知会其代理人,进而知会人力资源
行政部,待人员返回时必须在公司前台(驻外部门
考勤指定人)处,登记写明外出事由、地点、返回时间,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且无论何时回公司均需进行登记,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4.2.3上班时间内,公司员工外出办事,超过15分钟的,
须于公司前台《外出登记表》上登记外出事由、地
点、往返时间,经所在部门主管以上负责人签字同
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均按旷工处理。各外办由各外
办负责人自行监控。
4.2.4外出办事须妥善安排时间,事毕即回公司签到,下
班因公务在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者,须
知会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知会人力资源行政部考
勤负责人,否则人力资源行政部考勤负责人在核查
时,有权以其登记的返回时间为准,分别按早退(15
分钟(含)以内)或旷工(15分钟以上)处理。
4.2.5员工因事早退或出差在工作时间内需要离开公司,
且当天不再返回公司者应按公司规定进行外出登
记后才能离开公司。凡未进行外出登记者,一律按
旷工一天处理。
4.2.6员工出差,应详细填写《出差申请表》,按规定逐
级审批后,报备人力资源行
政部考勤负责人,作为考勤制作的依据。出差人出
差返回公司后,应于上班第
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行政部,以利考勤制作的准确性。
4.2.7外出进行登记人员需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
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罚。
4.2.8公司总部人员考勤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指定负责人
进行制订、核查和汇总,驻外部门由驻外部门负责
人指定考勤负责人进行制订、核查和汇总。
4.2.9各驻外部门于每月2日12:00之前将部门负责人
签核之考勤统计表交至人力资源行政部考勤负责
人,人力资源行政部考勤负责人于每月4日(节假
日顺延)将各部门人员的《考勤统计表》交人力资
源行政部门经理审核后,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
公示。
4.2.10员工对本人考勤汇总情况有异议者,需于《考勤
统计表》公示起一日内向人
力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超时的考勤异议,人力资源行政部将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
外)。如员工于公示期间出差在外,可于返回公
司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出
考勤异议及复核申请,经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核准
后,可于下月考勤汇总时予以更正。
4.2.11各考勤负责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如实记录
员工的出勤情况,及时、准确制订、汇总、报送《考
勤统计表》,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凡发现考勤
负责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如实作考勤记录
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罚。另如发现有人伪
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实,以双倍旷工论。
4.3请/休假分类及管理:
4.3.1事假:未能在规定工作日内正常上班需要缺勤的假别称事假。
4.3.1.1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条》,提前一天向部门主
管申请(假期超过一天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交人力资源行政部考勤负
责人存档备查。如未获批准,自行休假者,作
旷工处理。
4.3.1.2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
天,逾假者以旷工论。
4.3.1.3事假按小时计算,事假1小时以内的,按1小
时计算;事假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按2
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4.3.1.4若因临时性急事,不能回公司报到或办理请假
手续的,必须在当日经部门主管同意,并以书
面形式知会人力资源行政部考勤负责人进行
登记,在返回公司上班的当天内补办请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