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和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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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业务风险和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化解和处置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业务风险是指:
㈠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包括:
⒈未到期列入次级及以下不良担保业务;
⒉到期可能代偿产生的可疑及以下不良担保业务;
⒊融资银行发出风险提示文件,已经或将要启动提前收贷程序的不良担保业务。
㈡有可能产生损失的其他投资业务。
㈢其他重大业务风险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
㈠发生担保诈骗。
㈡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突然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担保人的大量资产被查封、转移、抵债、处置等,严重危及担保安全的。
㈢员工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㈣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条对发生重大业务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应区别事件的性
质、缓急程度,建立预报、报告和紧急报告制度。
㈠下列风险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至少一个季度逐级向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跟踪检查情况:
⒈未到期列入次级及以下不良担保业务。
⒉有可能产生损失的其他投资业务。
㈡下列风险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提前或者及时向主管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报告,主管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报告:
⒈到期可能代偿产生的可疑及以下不良担保业务。
⒉融资银行发出风险提示文件,已经或将要启动提前收贷程序的不良担保业务。
㈢发生本制度所指突发事件,知情人应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紧急报告,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公司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
第五条对发生重大业务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应区别事件的性质、缓急程度、风险大小,制定应对或应急方案,落实专人和处置措施,把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㈠对未到期列入次级及以下不良担保业务或有可能产生损失的其他投资业务,如转化为正常担保业务或投资业务无望的,经办客户经理应提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处置方案,报项目评审会审查通过后实施:
⒈退出目标,包括一次性退出或者分次退出及其金额等。
⒉退出方式,包括一次或分次解保退出、代偿后追偿退出等方式。
⒊解保退出预案或者代偿追偿预案。
㈡对到期可能代偿产生的可疑及以下不良担保业务或融资银行已经或将要启动提前收贷程序的不良担保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最迟在代偿前提出代偿追偿预案,报项目评审会审查通过后实施。
㈢发生本制度所指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工作,该项工作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⒈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与职责,包括当事人(第一责任人)、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法律事务等部门、公司领导等人员负责的具体事项与责任。
⒉授权,明确各小组成员处理事务的权限。
⒊各小组成员应至少及时沟通与报告下列工作进度与效果:
⑴协调债权银行、执法部门工作情况;
⑵财产保全及处置情况;
⑶收回债权情况;
⑷需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管部门的指示与意见。
第六条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重大业务风险和突发事件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及处理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通报批评,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