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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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介绍】

赫伯特·西蒙(Herbert A.Simon,1916~?)美国管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于1916年生于美国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毕业于芝加哥大学,1943年获得博士学位。曾先后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伊利诺工业大学和卡内基一—梅隆大学任计算机科学及心理学教授,曾从事过计量学的研究。他还担任过企业界和官方的多种顾问。他倡导的决策理论,是以社会系统理论为基础,吸收古典管理理论、行为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的内容而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学科。由于他在决策理论研究方面的突出贡献,他被授于197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西蒙在管理学方面所研究的主要是生产者的行为,特别是当代公司中决策的组织基础和心理依据。他在早期对经营管理科学感兴趣,并于50年代在“公司行为理论”的建立中起了重要作用。这种“公司行为理论”对简单的利润最大化假设提出挑战,强调了大公司中复杂的内部结构,其目标和子目标的多重性,以及必须建立“令人满意的”而不是“最优的”决策模型。然后,西蒙又转而研究大型组织中的信息处理问题。他认为信息本身以及人们处理信息的能力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他进一步研究了利用计算机模型来模拟人们解决问题(如下棋)的思维过程,以及其它认识过程,并为公司决策人员提供“决策辅助系统”。

他的主要著作有:《管理行为》,《公共管理》,《人的模型》,《组织》,《经济学和行为科学中的决策理论》,《管理决策的新科学》,《自动化的形成》,《人工的科学》,《人们的解决问题》,《发现模型》,《思维模型》等。

西蒙认为,决策贯穿管理的全过程,决策程序就是全部的管理过程,组织则是由作为决策者的个人所组成的系统。全部决策过程是从确定组织的目标开始。随后寻找为达到该项目标可供选择的各种方案,比较并评价这些方案,进行选择并作出决定;然后执行选定的方案,进行检查和控制,以保证实现预定的目标。这种管理理论与学派,对决策的过程、决策的准则、程序化的决策和非程序化的决策、组织机构的建立同决策过程的联系等作了分析研究。他们还指出,集权和分权的问题不能脱离决策过程而孤立存在,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应按不同的决策性质和其他因素,如组织的规模、人员的素质等来确定。

西蒙在管理学上的第一个贡献是提出了管理的决策职能。西蒙之前,法约尔最早对管理的职能作了理论化的划分。此时,决策被包含在计划职能之中,其后的管理学者对此也没有提出疑问,只是到了本世纪四十年代,西蒙提出了决策为管理的首要职能这一论点之后,决策才为管理学家们所重视。今天决策理论枝繁叶茂,与西蒙对这个领域的开创性贡献是分不开的。

西蒙对管理学的第二个贡献是建立了系统的决策理论。并提出了人有限度理性行为的命题和“令人满意的决策”的准则。在西蒙之前,微观经济学家对个人在市场中的行为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微观经济学认为,个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完全按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这一命题暗含的前提是:个人已经知道了可供选择的全部方案,并且对这些方案可进行效用排序,决策者可从中作出最大的选择,这一选择理沦又称之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行为理论。

西蒙认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模式有两个缺陷,其一,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人们很难对每个措施将要产生的结果具有完全的了解和正确的预测,相反,人们常常要在缺乏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一定程度地根据主观判断进行决策。其二,决策过程中不可能将每一个方案都列出来,一是人们的能力有限,二是决策过程的成本限制,人们所作的决策不是寻找一切方案中最好的,而是寻找已知方案中可满足要求的。西蒙进一步指出,在符合要求的选择中,“要求”和“标准”本身也是决策人们所处的环境的一个组织部分,因而不应该把标准看成是给定的。当替代的措施被证明是容易发现时,就可提高标准,而难以发现时,就应降低标准。如果一并考虑寻找替代措施所产生的成本时,那么当由于提高标准而得到替代措施所产生的“边际效益”抵补了为寻找满足这个更高的标准的措施所花费的“边际成本”时,那未选定的替代措施将会接近“最佳条件”。由此可见,标准不应一成不变,其高低应与寻找替代措施的成本相适应。

【西蒙论述决策和决策者】

在阐述决策与决策者的关系之前,请看一个例子:热内瓦·奥夫霍尔泽(GenevaOverholser)认为,报纸应该更好地为妇女,少数民族及年轻人服务。自从1988年底她离开《纽约时报》成为《德·莫尼斯年鉴》的编辑以来,她已做了一系列的决策以实现这些目标。她鼓励职员写有关被殴打的农妇、长辈的性虐待、照顾孩子、性骚扰、放荡的衣阿华人等内容的故事。

热内瓦·奥夫霍尔泽的决策使她的报纸成为头条新闻,而且她的决策被认为是与众不同的。1991年春,她因发表了关于南希·齐根迈尔的文章而获得了普利策奖。

西蒙等人认为,决策者在组织中起着核心和动力作用,对组织的影响很大。

决策者即决策主体,是决策系统中体现主观能动性的要素,在决策活动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特定社会组织的决策活动中,决策者本身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群体,不再是个人。即使是作为个体存在的决策者,也已不再是仅仅代表其自身的个体,而是代表群体意志的个体。在一项具体的决策过程中,可能会有某一负有责任的个人最后决断,但是个人作为组织中的一员,作为整个组织结构中的一个结点,无论他在组织的地位如何,他所作的决策都必须代表他所处的群体的整体意志,否则他将被这个组织所淘汰。一个企业的总经理,在指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时,作出的各种决策,都必须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为目标,否则他将无法使其决策被企业成员所接受,更无法贯彻执行下去。因此在现代社会的绝大多数组织中的决策者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按照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一个群体,即决策者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决策系统。

【西蒙决策的准则】

决策准则是决策者在决策全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其中包括决策的思维方式、决策组织、拟定备选方案等方面的原则要求。

按照“经济人”的模式,人们在对各种可行方案进行评价和选择时,总是采用“最优化的原则”。即人们总是希望通过对各种可行方案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一个最好的方案作为可行的方案。对于这种决策准则,西蒙认为,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在决策之前,全面寻找备选行为;

(2)考察每一可能抉择所导致的全部复杂后果;

(3)具备一套价值体系,作为从全部备选行为中选定其一的选择准则。

也就是说,在采用最优化原则进行决策时,决策者在进行决策之前,必须要找到所有可能的决策方案,同时必须能对每个方案实施的结果进行预先的估计,最后还必须有一个统一的价值准则能对各种方案的结果的优劣进行连续而一贯的排序。

但是,最优化原则的这几个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却是经常不能具备的。人们由于知识、经验、认识能力的限制,使得人们不可能找出所有可能的行动方案。即使人们有充分的能力来寻找所有可能的行动方案,人们由此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也会使人们感到这样做是得不偿失的。既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人们不可能找出所有可行的备择行动方案,而“最优”的方案可能恰恰就在这些被遗漏的方案中,这就使得

人们不可能真正贯彻最优化原则。假设第一个条件有可能成立,即人们有可能在决策之前找到所有可能的决策方案,第二个条件也是经常不能成立的,即人们很难对各种备择方案的实施结果给予预先的估计。

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们很难对各种方案的实施结果进行预先的估计;二是人们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也使得人们很难对各种方案的结果进行预先的估计。即使第一个条件与第二个条件能成立,贯彻最优化原则的第三个条件也是经常不能成立的,即人们要对各种方案的结果的优劣进行连续而一贯的排序是很困难的。

这是因为各个决策方案执行所实现的结果往往是多目标的,而在这多个目标之间有时又是相互矛盾的,所以决策者就很难以一个统一的价值准则对各个方案的优劣进行排序。这样决策者就很难从各个备择方案中选择一个所谓的最优的行动方案。

由于贯彻最优原则的三个条件经常不能具备,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贯彻所谓的最优原则就失去了其现实性。所以决策理论学派的学者提出要用“满意的原则”来代替“最优的原则”。所谓满意的原则,就是寻找能使决策者感到满意的决策方案的原则。即对于各种决策方案,决策者不是去探索能实现最优效果的决策方案,而是如果有了能满足实现目标要求的方案就确定下来,不再继续进行其它探索活动。西蒙和马奇指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大部分的决策都同探索和选择满足化的手段有关,只是在例外的场合才探索和选择最佳的手段。”决策学派的学者认为,“满意化原则”是比“最优化原则”更为现实合理的决策原则。

决策的核心是要选择,而要进行正确的选择,就必须利用合理的标准对各种可行方案进行评价。西蒙认为,人们习惯上运用“最优”或“绝对的理性”作为决策的准则。根据这个准则进行决策需要三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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