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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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
第四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
第十三条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和费用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四条采用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内验工计价根据《工程量清单》,按本季度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以《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项目和综合单价、单项费用包干进行验工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
第十五条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验工计价根据已完节点工程计量结果和付款计划表所对应的节点工程费用进行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
第十六条除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和费用外,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增加的工程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合同中有约定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项目和费用的,在合同实施中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总承包风险费可采用据实验工、分期按比例控制、总额包干的计价方式。根据计划工期季度数对总承包风险费进行算术平均确定每季度计价限额或按季度投资完成比例确定当季度计价限额。每季度完成的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当季度计价限额,按当季度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季度限额;如果高于当季度计价限额,则按当季度计价限额计价;末次计价总额包干。
第五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调整原则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属下列情况可调整总包价:
(一)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
(二)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可调整总包价的费用范围和增减费用计算原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单位发生调价情况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批,经批准后进行合同调整验工计价。
第二十条总包价外计价调整时,只计算《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不计算《工程量清单》规定内容所包含的子项目的数量增减或工程(工作)及费用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总包价外计价调整的原则。
(一)合同外变更设计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由承包单位按照铁道部批复概算编制的招标概算原则和相应标段的中标降造率或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单价分析方法计算单价,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
除根据第十八条可调整包价外,当合同清单外计价总额超过总承包风险费用时,应相应调整项目综合单价(合价不变)以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二)不可抗力或材料价格波动增加费用的确定。
对于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需要在合同外计价的费用,根据实际造成的永久毁损而需重建的工程数量及增加费用据实计价。综合单价按本条合同外变更设计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的原则确定;
(三)根据合同约定,在总包价外调整的投标期至施工期的材料差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分析进行调整,在年度末季度验工计价中计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