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子公司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办法模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防止利
益冲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流程,防止利益
冲突行为发生,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利
益与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同一
基金管理人对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基金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员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由员工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员工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
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公开信息是指基金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
获得的,未向市场公开披露的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基金拟重仓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信息;
(三)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契约型基金。第
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
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从业人员及资
产管理部外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对因职务便利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员工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从事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中心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