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石油油库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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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大事。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环境、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的方针,提高油库的HSE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油库和职能部门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油库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芜湖市XX石油公司。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大作业复核检查制度
(一)、准备阶段:
1、油船抵达后;总值班签发《重大作业通知单》,明确分工,提出要求,落实责任。数质量科根据进油品种、牌号、数量,确定输油管线、输入罐号和作业时间。
2、作业负责人根据《重大作业通知单》召集人员,安排到岗,认真准备。
3、计量员认真检查进油罐,进行进油前测量工作,并检查呼吸阀、膨胀阀等设备。
4、各岗位人员按分工、分别到岗位,根据预报对品种、规格、数量、输入罐号、工艺流程,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认真操作并进行复核,以求准确无误。
5、化验员做好化验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1、接到油品交运单后,计量员逐车(船)核对车(船)号,车数品名、牌号及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等。发现问题由承运方出具说明文书,并及时向作业负责人汇报。
2、按规定取样(化验、计量均要求油样),如数、质量上存在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3、检测泵仓油气浓度,符合规定要求才能启泵。作业人员对油泵、阀门、管线、品名、牌号等进行全面复查、确认无误后,在重大
作业登记簿上签字,报告总值班审核。
4、总值班审核无误后,在油库重大作业登统表上签字,下达启泵作业命令。各环节相互联系(含承运人员在内),并落实好台帐记录。
5、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1)、启泵后,严控流速(初速在1米/秒之内)。
(2)、作业全过程中,各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计量员严格监视作业动态。消防员及安全巡检员随时与作业负责人保持联系,每小时检查记录一次。检查内容:
①、各岗位作业人员是否坚守本职岗位;
②、各作业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值班主任指令,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③、罐、管、阀、法兰接头是否有渗漏;
④.输入罐的安全高度、实际进油情况;
⑤、油轮(驳)接卸要检查船体吃水线和船上油液位变动情况;巡检中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均应立即报告迅速作出处理。
(3)、静电接地必须可靠,且每次连接到位有效。遇雷雨时停止一切收发油作业,平时不准金属敲击。
(三)、结束阶段:
1、作业完毕,及时停泵,设备复位,并开启膨胀阔,切断电源,有关部门人员相互联系。
2、收发后,按规定稳油、计量、核对无误后及时向有关负责人
报告。
3、安全复核人员必须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清理现场,整理工具,完善作业记录。
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油轮(驳)、油罐汽车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场所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电焊、气焊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偎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油库、加油站要害部位(油罐区、码头、栈桥、发油台、泵房、仓库等)防爆区域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进入油罐区等要害部位;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作业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第三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将用火划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爆炸危险区域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l)正在作业的工艺装置区域;
(2)油库、加油站(供应站)、加气站的油罐区域;
(3)有油气的泵房与收发油区域;
(4)有油气的储存装卸区域等;
(5)油污水排放路径、场地、处理油污水的隔油池、管沟(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2.凡属下列火灾危险区域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清洗处理,检验合格的油罐、设备设施;
(2)含有油气的油罐、容器、管线、设备拆卸,运到安全地点准备检修、处理,经吹扫清理检验合格者;
(3)库、站输油管线区域;
(4)库、站区生产装置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在库、站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一般用电区域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库(站)可在作业危险区外,划分生活用火区,并严格烟火管理。
第四条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库、站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公司领导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油库、加油站对现场检查,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由公司安全部
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3.三级用火由用火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所在库、站负责人对动火进行检查,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库、站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作业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安全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库、站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基建、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动火人的资格与权限:动火人必须持有与动火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件。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监护资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用火监护人员由分公司组织培训,省公司进行考核发证。